台南議長李全教 議員當選無效定讞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停職中的南市議長李全教,其市議員選舉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今天下午3點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當選無效確定,李的議員資格不存在,市議長也將改選;台南府會政治生態再投下震憾彈。

  • 停職中的南市議長李全教,其市議員選舉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今天下午3點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當選無效確定。(記者蔡文居攝)

李全教在2014年12月25日以首輪投票過半,從民進黨手中奪下議長寶座,連串官司卻接踵而至,議員選舉對手王峻潭與台南地檢署都對他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今年1月21日,李議員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李敗訴、當選無效,李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歷7個月多審理,8月30日下午3點宣判確定。

此案在台南地院宣判時指出,被告李全教為103年南市第二屆市議員候選人,黃澄清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玉井區總幹事,李麗華、康清良分別是李全教選區望明里競選活動負責人、聯絡人。

黃澄清先在競選總部內製作行賄名冊,並自競總取得賄款,於103年8月中旬,在李麗華住處交付30萬元賄款,藉發放工作費、涼水費、補貼費等虛偽名義,授意、指示李麗華以每票五千元向名冊內選民行賄,請選民投票支持李全教。

李麗華再交付康清良其中三萬元,授意、指示康以每票五千元向選民買票、支持李全教。之後李麗華、康清良分別對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支付賄款或行求行為,約定議員選舉時支持李全教。

地院合議庭認為,現今各項選舉模式,不是候選人單打獨門,常是動員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全局進行廣泛的選舉策略,依一般經驗法則,候選人對選舉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人員或樁腳若沒有經過候選人同意及其決定,應無動機也沒有必要擅自違反選罷法買票,自身不但會涉及刑責,可能會拖累候選人政治前途。

既然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都是李全教競選團隊重要輔選人員,黃澄清自李全教競總取得賄款後,指示李麗華、康清良向選民買票,應於事前經李全教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李的本意,據此,李全教應就上述競選團隊成員所為的賄選行為負責,本件賄選行為符合當選無效要件,依法判李全教市議員當選無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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