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執行死刑才有審慎可言

作者: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一篇「臺灣非廢死不可嗎?」,批駁英國在臺辦事處胡克定代表對於我國死刑政策誤解甚深。文末結論:「維持死刑,審慎使用」仍是目前最適當的死刑政策,表達了法務部不可能廢除死刑的立場。就此而言,歐盟國家以為這個簽署兩公約的政府有朝向廢死的打算,的確「誤解甚深」。

專業問題專業對答,我們檢視陳次長本文的說明,赫然發現法務部對於死刑的無知與操弄態度。陳次長首先提及恢復執行死刑的後四年期間,暴力犯罪發生數下降率,相較暫停執行死刑期間的暴力犯罪發生下降率相差無幾,不否認我國暴力犯罪減少,係因政府改善治安,與暫停執行死刑並無必然關係。同樣的,也就與執行死刑並無必然關係,既然如此,政府何必執意執行死刑?
 
接著陳次長強調《公政公約》規定死刑限於重大犯罪使用,並禁止酷刑,但並未廢死,因此我國加入兩公約,並無廢死義務。另謂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刑犯,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但事實上《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明定,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暫允許在未廢除死刑前限於最嚴重犯罪使用的規定,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亦即廢死是締約國的條約義務,更是我國將之內國法化的「守法義務」,法務部自己還說兩公約施行法的位階高於一般法律,當然也就高於訂有死刑的法律。

2013年我們還依據兩公約施行法,履行國際與法定義務,邀請10位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我們的國家人權報告,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6點提醒我們,由法務部草擬的國家報告,自己也承認死刑就是《公政公約》第7條禁止的酷刑,專家建議要履行《公政公約》第六條的廢死義務,首要決定性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先暫停執行死刑。然而法務部不僅沒有暫停執行,反而在專家離臺未久即執行6位死囚死刑,去年、今年又分別執行5人及6人的死刑。全然不理會具有拘束力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至於所謂「法院定讞死刑犯,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的說法,更是以表面上的依法行政欺瞞民眾,也突顯法務部不清楚「裁判權」與「執行權」分屬司法與行政權的憲法意義。死刑犯判決確定是事實,但所謂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的是,執行刑罰必須依據法律及憲法,法務部長是否忠於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去執行死刑才是重點。檢驗政府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執行處罰,決定執行者是否抱持謙卑謹慎的態度,才是反映政府是否誠信對待所有人民的表現。

過去草率執行的杜氏兄弟、劉炎國等案不說,也不談依法執行之下無辜被冤殺的年輕生命江國慶。依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試問:法務部這六年間殺掉的32位死囚,有哪一位曾經過總統依據赦免法,決定是否特赦或減刑?沒有!這樣違反《公政公約》的執行,才真正是違法執行死刑!

最後,陳次長還是訴諸民意,卻也承認「死刑不足以遏阻犯罪」,但強調廢除死刑會讓民眾感到害怕不安,並鼓勵犯罪行為。事實上不論是捷運殺人或隨機割喉的主角,都坦承是沒有勇氣自殺,才想利用國家的死刑來處決自己生命,如果臺灣沒有死刑,或許捷運上不會喪失四條寶貴性命,小妹妹也不會命喪冷血刀下。換言之,廢除死刑不見得鼓勵犯罪,相反的,正是因為死刑而鼓勵了這些殺人犯行。民眾的安全感來自於國家對於治安的維護、社會福利的推行,教育文化的落實,以及加強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只想以執行死刑來維護人民安全感的政府,絕對是個怠惰的政府,更是對於人民生命教育最負面示範的政府。更別說民意是可以操弄的,法務部所謂的民調設計,根本刻意忽略配套完整的問題,其結果可想而知。
 
廢死沒有最佳方法,但所有廢死國家,都先經過一段長時間的暫停執行死刑。只有暫停執行,才是忠實履行法律義務的表現。沒有國家如臺灣,左手宣示未來廢死,右手卻不斷製造死刑及執行死刑的。而一個六年來已經屠殺32人的政府,更別說總選在為了轉移社會或政治焦點時殺人,再怎麼大言不慚的說「審慎使用死刑」,也不會有人相信的。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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