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不存 課綱焉附?

 

民進黨執政的四個直轄市要求教育部重新公告高中歷史一○一課綱,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若重新公告一○一課綱,同時存在兩個課綱會違反現行規定。依後法優於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法理,高級中等教育法(後法)於一○二年七月十日公布,並自一○三年八月一日實施後,高級中學法(前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規範相同事務,已經實質廢棄,以此授權為基礎發佈的一○三課綱根本不應自一○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廿一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高級中等教育法乃整併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而來,三者係規範同一事項之新、舊法規。高級中學法形式上未經廢除,純係立法技術問題。行政院一○三年九月四日已決議廢除「職業學校法」及「高級中學法」,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依照行政院發言人的意見,截至目前為止,立法院並沒有審議高級中學法,所以高級中學法仍然有效,如果這說法成立,那麼針對同一事項為規範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就必須暫停適用,可是立法院並未立法暫停,為何教育部可以自行暫停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學法縱使未經形式廢棄(formelle Aufhebung),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生效(後法)後,高級中學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法)已經不能再規範同一事項,產生實質廢棄(materielle Aufhebung)效果。母法既已在一○三年八月一日失效,當然無法自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授權一○三歷史課綱這個子法產生規範效力。惟一○三課綱已經行政院公告,產生規範外觀,行政權和立法權又無力自行解決,只能期待司法權捍衛法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一○四年度全字第六十六號已經認定一○三課綱為法規命令,高中生可提起確認一○三課綱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由行政法院間接宣告一○三課綱違法。若窮盡救濟途徑,還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學生對於捍衛法治已經做出巨大貢獻,接下來是法院該挺身而出的時候了。

(作者為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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