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再難也要改革

 

蔡英文提出司法改革意見,引起廣大迴響。有學者主張廢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開放人民索賠權利;也有現職法官認為蔡主席對司法現狀過度陌生與誤解,直言她的司改政策掛一漏萬,對在職法檢過度敵視,並預言其失敗指日可待。

改善法檢辦案品質最快速有效方式為在職進修。比照各個專業職業,例如醫師需每六年進修六百小時,其中包含倫理學分十八小時。修滿學分方能繼續執業,亦即繼續審案。

司法官最受詬病的是有權無責,司法官過失在台灣早已除罪化。《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與第一二七條之「違法行刑罪」第一項,皆以故意為構成要件,將法官、仲裁人與檢察官排除於《刑法》與《民法》過失追訴之外。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故而,重大過失不罰。

此外,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又認為「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甚至不准被害人提告。《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二項,雖係針對檢察官之過失,但過去十二年來未曾聽聞有此案件,應是採「重大過失」。此二法條已將法官與檢察官排除於《刑法》過失犯之外。為求有權有責,應將此二法條廢除,讓司法官的故意與過失回歸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負其應負的責任,而非在國家的保護傘下,恣意妄為,甚至成為獨裁者的統治工具。

改革司法並不難,在職進修及有權有責即可。

(作者為長庚紀念醫院外科臨床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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