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國民自己救

 

「自己的國民自己救!」這句話身為總統的馬英九應該謹記在心,千萬不要忘記了,直到五二○之前他都還是代表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元首,全力捍衛自己國民的基本人權是他最原始的責任,不論國民是否有犯罪嫌疑,都應該盡力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與司法人權。保護國民,才是國家存在的根本目的!

當然,司法但求毋枉毋縱,但是當我們都還不清楚被肯亞驅逐的這些台灣人所涉及的案件情節究竟為何時(畢竟其中有些已經被肯亞法院判處無罪),社會觀感怎能先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就以先入為主的預設立場認定那些台灣人就是罪證確鑿的詐騙犯,被送去中國接受審判並不過分?況且,中國對於詐騙集團具有司法管轄權的這件事,難道是馬政府內部自行定調就能算數的事嗎?退萬步言,即便假設中國具有優位的司法管轄,但是中國的司法程序又能如何保障被告的權益?君不見已經有兩位被強押到中國的台灣人已經被迫在公安尚未偵查完成及移送檢方之前,就先對中國的官方媒體新華社坦承犯行,這是哪們子的司法體制?當國台辦日前傳真回覆台灣方面「來人溝通有些不方便」時,這豈又合乎任何的國際法標準?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第1款第3項規定:「領事官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並代聘其法律代表。領事官員並有權探訪其轄區內依判決而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但如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國民明示反對為其採取行動時,領事官員應避免採取此種行動。」中國國台辦明白表示拒絕陸委會進行我國民的人員探視,明顯違反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台灣國民在中國的司法體制下所遭受的待遇處境是如此狀況,這豈能叫做合理對待?

且讓我們看看法國的例子:

Florence Cassez這位原本在法國加萊(Calais)開店的女性,2003年遠渡重洋到墨西哥去投靠她在那邊經商的哥哥,也因緣際會認識了一位當地的黑幫老大,並成為他的情人。後來Florence Cassez於2005年在墨西哥因為綁架、參與黑幫活動、持有槍械等罪名被警方逮捕,2008年她被墨西哥法院判了96年徒刑,隔年被減刑到60年。但整件案情的疑點重重,且司法程序有明顯瑕疵,Florence Cassez的家人便向法國政府陳情,法國總統Sarkozy遂責成一位知名律師追蹤該案件的案情,不久之後亦要求墨西哥根據史特拉斯堡公約將人送回法國監獄服刑,但遭到當時的墨西哥總統Calderon拒絕。這個案件紛紛擾擾,不僅在法、墨兩國的國內引發許多政治波瀾,也造成了法國與墨西哥的外交關係緊張,直到墨西哥的新任總統Enrique Peña Nieto上台之後,以及任命最高法院的新任法官Ortiz Mena,於2013年才讓她無罪獲釋,無辜被關了7年的Florence Cassez隨即返回法國。法國的總統與政府是如此積極地捍衛自己國民的權益,中華民國的馬政府看看人家,能不汗顏嗎?

肯亞的事件,事涉政府的單位眾多且層級複雜,但回歸到問題的本質上來看,首先需要維護的不就是一個國家與國民的基本保障關係?否則,我們又要這個國家何用?法務部長羅瑩雪雖然在立院大暴走,但是最該負責任的總統馬英九,又在哪裡?

< 資料來源:民報社論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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