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的抓耙子

 

今年一月一名遭中國發佈紅色通緝令的馮姓台商,從菲律賓搭機出境時,疑有法務部官員通報中國公安部赴菲國機場抓人,這已不只是自我放棄司法主權的問題,更涉及公務員洩漏偵查個案秘密,如同黃世銘洩密案翻版,檢察官應啟動偵查。

法務部官員洩密給中國,經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勾勒出部分犯罪事實。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調查專員歐陽敏昌答詢時直言,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處長宮艷萍曾向他說,「馮男一月十四日遣返時,法務部在飛機起飛前的廿分鐘通知公安部」。此外,陸委會何姓研究委員答覆黃國昌質詢時也表示,他在會場隱約有聽到我方人員請中國公安人員到機場帶人。

我國人在外國涉嫌犯罪,案經我國法務部發現,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知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應啟動偵查;換句話說,菲國的台灣犯罪嫌疑人行蹤,依法應屬偵查中之個案秘密,卻遭法務部官員洩漏予中國官員,要中國來抓人,這已明顯涉犯刑法洩密罪。

黃世銘被判洩密有罪,因黃將偵查秘密洩漏給馬總統,讓馬發動政爭,因此高院判決黃有罪確定。法務部官員將菲國的台灣嫌疑犯行蹤洩漏給中國官員,讓中國公安抓人,兩者只是效忠對象(馬總統和中國)不同,但洩密行為均無法律上依據,檢察官正人要先正己,先查明法務部洩密官員。

(作者為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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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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