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修復社會分裂

 

 

當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為什麼一定必須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公權力造成的不公不義,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分裂,進行「善後」? 

黃帝穎律師說,台灣因為沒有經過轉型正義,司法人員來自威權時代,嚴重缺乏現代法治國的素養,台灣因此有84.6%的民眾不信任司法。不管是人民之間的官司,或是人民跟政府的官司,而當人民不信任司法,民主必然脆弱。 

他歸納當前台灣司法有三大問題:一,法官、檢察官當政治打手,二,恐龍法官、檢察官,三,貪汙法官、檢察官。必須透過司法民主化來改善。 

「法官當政治打手」的部分,他舉例,郭瑤琪對照馬英九《富邦案》,一樣都有證人指控收錢、翻供的問題(郭,2萬美金,茶葉兩罐變一罐;馬,1500萬元,2008年變2004年),然而,對郭瑤琪,法官選擇不利的證詞,判刑8年,對馬英九,選擇有利的證詞,簽結。 

「檢察官當政治打手」的部分,比如《林益世案》,檢察官未曾搜索他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的辦公室,特偵組還特別發新聞稿解釋,那是公家機關,但是,嘉義縣政府,同樣是公家機關,卻可以400人大搜索。賴素如也是另一個例子,涉嫌貪汙時,檢察官卻沒有去搜索她的辦公室(她當時是馬英九黨主席的辦公室主任)。 

檢察官辦案的雙重標準,例子不勝枚舉,玆舉幾個: 

林益世的父親林仙保從未被約談,檢察官宣稱林仙保重聽,無須約談,但是扁案時,從老母親到孫子都不放過。 

特偵組照法律只能辦「重大貪瀆案件」,但為了起訴阿扁「隱匿公文」,就解釋說「貪瀆」包括貪污和瀆職,把公文帶回家,所以要辦;後來等到劉憶如在《宇昌案》中變造文書,後來被抓包,她也承認,當時她是經建會主委、部長等級,照前例,應該可以解釋說她是「瀆職」,但特偵組回函說,只辦「貪汙」案件,而簽結。 

其實,當《特偵組》一字排開說《扁案》一定要辦出來的時候,就已經嚴重傷害了檢察官的威信,完全是以「有罪推定」的鬥爭原則在對付陳水扁 

類似特偵組這樣的組織,在其他國家有嗎?有的,美國曾經有「獨立檢察官」,但是後來發現有功能不彰、介入政爭之虞,在1999廢除;南韓的「中央搜查部」,介入政爭,成為御用打手,在2013年4月廢除;德國,基於過去慘痛的歷史教訓,直接規定司法體系不能設置非常法院;日本有特搜部,但是本身沒有權力集中的問題。 

在「恐龍法官」的部分,例如《頂新案》,彰化地院法官擅自加上《食管法》所無之要件(致生健康損害),所以,才得以判魏應充一審無罪,卻無視於《食管法》第15條第7款,「禁止攙偽或假冒」的規定。 

在「恐龍檢察官」的部分,例如,2014年,台南地檢署以刑法第160條的「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起訴公投盟總召蔡丁貴,然而,美國最高聯邦法院早在1989年,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就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規定違憲;隔年(1990)亦宣布國會甫通過的「國旗保護法」違憲。台灣落後了至少26年。 

在「貪汙法官、檢察官」的部分,例如,2010年,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等四名司法官都被判刑定讞。2015年,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被最高法院判11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但全家人早就出境,名下市值千萬元的房產都已售出,外界盛傳他早已流亡加拿大。 

以上司法的問題,當然跟台灣未經過轉型正義有密切關係,不但造成了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馬政府期間,也因為中國因素的威脅,使台灣民主弱化,法治倒退。 

必須透過實質法治國的落實,以及防衛性民主的原則,做出以下司法改革:1,修改政黨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2,修正法官法,確立檢察官地位,3,司法民主化。 

司法民主化是解決以上問題的重要步驟,作法很多,例如陪審團,法官檢察官民選…等等,重要的是建立一個觀念:人民有各種的實際生活經驗,雖然法官是法律的專家,但人民才是事實認定的專家。當然,這不是一蹴可及的,必須經過漫長的教育,比如,日本當初為了實施參審制,就花了10年去準備,包括用偶像劇來教育人民。「司法民主化」的內涵也包括了審判的透明化,比如說,美國法庭有直播,但在台灣,律師要申請法庭錄音,都很困難。另外,還有裁判費的減少,照顧弱勢者的需求等等。 

轉型正義的程序包括,1,還原歷史真相,2,追究加害者之法律及政治責任,3,賠償以及損害補償,4,道歉、原諒、和解。有了這個程序,國家才能繼續走下去。 

面對不堪的歷史有很多分裂與掙扎,德國從經驗中建立了一個「防衛性民主」的理念,並寫入憲法中,簡單地說就是,民主不能毀滅民主,當初威瑪共和也是透過民主機制選出了希特勒,但他卻利用這個機制將德國變成一個獨裁國家。 

在台灣,《大法官釋憲》第499號引用了「防衛性民主」之概念,形成我國修憲之界線:國家行為乃至人民行使修憲權力,皆不能違背「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民主制度之底限。 

< 資料來源:三際信息站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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