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道友不死貧道~從公職當選人賄選無罪説起

 
 
[專文]死道友不死貧道~從公職當選人賄選無罪説起
司法的標誌是「天秤」,司法人員也常把「我心如秤」掛在嘴上。但外行看熱鬧丶內行看門道,台灣的司法已面臨人民信心潰決的危殆,蔡英文以「司法改革」為重中之重,但能做得到什麼程度?(圖片摘自司法院)

中部地區最近發生五件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五名公職候選當選人,全被法院依賄選事由判決「當選無效」定讞,但其中卻有四人在刑事「賄選」䅁中,未被起訴究責,只有一人被依賄選罪提起公訴,並在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年6月,現尚上訴高分院審判中。而這5位公職人員的「樁腳」卻已全部判決有罪,這樣的選舉訴訟案,有沒有存在「死道友不死貧道」的吊詭?就如馬英九特別費案一樣,一堆余文們有事,主事者卻「沒代誌」?

中部地區這五件賄選案,剛好中彰投通通有,院轄市台中市是有三名國民黨籍市議員(楊永昌丶林榮進丶林汝洲)涉賄選案,而被地院判決「當選無效」,上訴高院被駁回而定讞的。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如因故(例如賄選或其他原因)被判決「當選無效」時,由次得票者依序遞補,但次票者得票要在一定標準以上。

台中市這三名被判當選無效的議員 ,皆已依法完成遞補,例如日前烏日區國民黨籍林汝洲由民進黨劉淑蘭遞補,造成國民黨和民進黨在市議會席次「平手」。奇怪的是,三件「當選無效」的案件,皆因議員的「樁腳」涉及買票賄選被判有罪,因而牽扯到議員本人亦被法院認定「有相關」而判議員當選無效,但辦案檢察官似只是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但未就刑法上的「賄選」罪進行究責,提起公訴,故而,此三位市議員雖然「樁腳們」因賄選而判有罪,本人卻只是失去議員職位,並沒有刑事責任。

彰化縣部分,則是出產花卉聞名全台的田尾鄉,原國民黨籍鄉長林文華,因樁腳和他本人,均被以「賄選」提起公訴,林文華被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年6月,遞奪公權4年,現尚上訴高院中,而其「當選無效」部分,較刑事早定讞,因而解職,縣政府派員代理外,並定7月23日舉行補選,共有七人登記候選。

南投縣部分,則是原住民鄉仁愛鄉,原鄉長即四屆山地原住民立委孔文吉之弟孔文博,因高姓及白姓樁腳涉數千元賄選案,孔文博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已於6月13日解職,並由縣府派員代理,三個月內完成補選。孔文博雖痛失鄉長寶座,然他並未被檢察官追究賄選刑責,倒是他的樁腳一審被判三年六月之重罪,目前正上訴高院中。

綜觀以上3市議員2鄉長共5人在2014年底九項選舉涉賄選而陸續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其「樁腳們」也全部初審判有罪或二審有罪定讞。然在刑事上,卻只有一人被提起「賄選」公訴,現尚在高院審理中,其他4人都是「職去人安」,沒有同時被究「賄選」之刑責。在在顯示「民刑分離」的吊詭!根據以往有些官場法界人士的解釋,是說「刑事」採證較嚴格,「民事」採證較寬鬆,更由於我國法律制度設計上,民事和刑事是互不相干的兩系統,因賄選而判當選無效,倒不全然和刑事的「賄選」罪畫上等號或相關,一切還是由檢察官和法官分別偵辦和「自由心證」之。

以上「民刑分離」説,雖不能説完全「無稽」,但起碼有5成是「硬拗」之辭,於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上,絶大部分是説不通的,直白地説,是有司人員替之「脫罪」之遁辭而已。古諺説「刑不上士大夫」,當今則變為「刑不上當選人」,較之早期,某些特定黨派「買票」是99%無罪的,近年來能判「當選無效」已是司法的「進步」,還妄想進一步追究賄選刑責,未免期望過高?這也是民調對檢審不信任度各達七丶八成以上的道理。明乎此,也才能體會蔡英文總統所謂司法不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人民的司法,司法改革無法由法律人來改革,而是要由外力來改革一席話,所代表深度的沈痛和決心所在。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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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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