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陪審或參審制的迷思

 

採陪審或參審制的迷思
不管陪審或參審,都是導入民主參與,打破法官壟斷審判的制度設計。圖片來源/CALI, Flickr, 20161017

司法院院長提名人許宗力,針對台灣未來將採行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雖然認為不會違反憲法第80條的法定法官原則,但到底採的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他卻認為,由於我國屬大陸法系,故短期內採行參審制較具可行性。關於如此的見解,不僅過度簡化,恐也陷入陪審、參審絕對兩立的迷思。

陪審與參審,不是你想像的樣子
一般而言,所謂陪審,乃是由平民所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並在有罪時,由法官單獨進行量刑。至於所謂參審,則是由平民所選出的參審員與專職法官共組合議庭,並共同決定有罪、無罪及量刑。由於採陪審制的英美,和採參審制的法德,剛好是海洋法系與歐陸法系的代表,因而有前者必採陪審、後者必採參審的二分法見解。

然而來到21世紀,由於全球化的趨勢,所謂海洋法系與歐陸法系的區別,已趨向模糊。如以刑事司法來說,大陸法系採取職權主義,與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有著明顯區別;但在二次大戰後,日本因受美國佔領之故,就走向當事人主義。又像義大利與台灣,則分別在1989、1999年,進行所謂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變革。而這種融合的現象,也反映在陪審與參審制。

以歐陸來說,採取最純粹參審制的國家,實不多見,無寧說,各國都有自己的特色。如以歐陸最早採行人民審判制度的法國來說,就僅適用於所謂重罪法庭,且由三位法官與九位平民參審員組成,評議與評決則採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決;至於平民參審員的選任,則與英美的陪審員選出相同,即以案件為單元,藉由隨機產生及篩選程序,選任九位正式參審員及若干候補者。

至於德國的參審制,其適用範圍不限於重罪,但參審員人數只有兩位或三位,且僅第一、二審皆有之。參審員的候選名單由政黨及公益團體推薦,故較傾向於菁英主義,與法國的普遍性有別。

至於歐陸其他國家的參審制,只能說是較傾向於法國或德國;但也有如丹麥,在一般案件採參審制,但在重罪案件採陪審制者。更特殊的還有比利時,在重罪審判時,雖由三位法官和十二位平民組成合議庭,但在有罪、無罪評議時,卻由十二位平民來決定。有罪若無法過半,一律得判被告無罪;若有罪過半,如七比五,三位法官才會加入評議。決定有罪之後,則由法官與平民共同決定刑期。這些國家情況,很難說是參審或陪審。

移植新制不能硬套,必須斟酌國情
至於英美,也有不同的發展特色。如過往普遍存在的大陪審制度,即起訴陪審,英國早在1946年就廢除了,美國卻仍有部分州採行。而日本在二戰後,採行的檢察審查會,也有大陪審團的影子。至於傳統上,陪審員不參與量刑,也逐漸被打破,尤其針對涉及死刑的案件,美國某些州已開放給陪審團做死刑、無期徒刑之決定,也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外,陪審員原本不得在法庭詢問證人、鑑定人等,但在俄羅斯、烏克蘭等屬舊蘇聯的國家,也開放給陪審員直接詢問,這就使陪審、參審的界限,更加模糊。

所以,將陪審、參審做絕對的二分法,顯然忽略了各國自己的特色與特性。尤其是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總要能適合本國的社會結構,這正反映在歐陸國家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故認為移植參審比移植陪審容易,既完全忽略各國的特色,更無視於法制的移植並非易事,實為過度簡化了問題。

這幾年,常有指稱某國採陪審制或參審制比較好或比較差的論述,令人覺得好笑。台灣連陪審或參審的第一步都還沒踏出,哪有資格批評外國制度的絕對好,或絕對壞呢?如此論調,只凸顯其狹隘心態。就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言,台灣現在連幼稚園程度都還不到,最好還是虛心了解與學習他國制度,而不是自以為是的盲視與盲從。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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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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