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的主觀犯意

《焦點評論》

記者鄒景雯/特稿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買賣的涉弊案子,有個微妙的現象,顛覆了過去社會人人各為其主的政治取向;國民黨內義憤填膺的程度,竟然不比馬英九的政敵少。社會上各種不利馬英九的內部消息或是法律見解,源源不絕,使得檢方要追查這個案子,真的省力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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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馬英九的顧問律師李永然,在錄音帶中講了一句關鍵語。他說,三中案是政治交易,不必依循商業常規辦理;這句話,引起國民黨人的投訴與反彈。國民黨內有人直斥:這句充滿政治性的包裝語言,根本站不住法的立場。因為,很多國民黨人都在反問:黨產當然是要賣給高價而為黨創造最大利益;反之,國民黨內何時授權黨主席可以對特定人賤賣黨產?從目前已經揭露的情節看來,黨產自始鎖定要「賤價交給余建新」,馬英九根本就是:「自始知道、始終主導、最終蓋章定案」,這種交易模式已經構成了馬英九主觀上不法圖利特定人的背信罪犯意。

更有甚者,余建新當年用紅包方式送給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後被退回)的五百萬元,則也可被司法認定這就是本案背信犯罪的「『不利』直接證據」,因為:若是正當的交易,買方何必另對國民黨承辦人交付如此鉅額不法利益?

至於律師想援引「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九條做為鋪排政治交易的免罪理由,則也出現法理破口。因為這條「霸王條款」僅只在規範做為政治團體的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進行組織與運作;但是,關於政黨處分黨產的商業行為,則是完全沒有本條文的適用餘地!非常簡單的說:馬英九及其律師團隊或許主張,黨產處理是黨內事務而可得不受商業機制的約束;但是人團法這條的立法意旨,主要是針對政黨的政治理念而設;「三中黨產買賣」則是完全不涉及政治理念而當然是純粹的商業處分行為。倘若國民黨未經比價而僅只鎖定一人或獨厚一家,這樣圖利外人、損害自己的處分黨產行為,人團法第四十九條就當然不能成為馬英九脫免背信罪責的法律藉口了。

三中案的司法調查已經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如果起訴及審判,則更要跨年到二○一八,這對明年的國民黨地方選舉,絕對是一記致命傷害。司法對於本案當然應該查個水落石出,好給馬英九所追求的歷史定位,非常戲劇性的增添了一項司法超越黨派的歷史定論。有人說,馬英九主政八年,最終是葬送了國民黨,這是否也成為馬英九所創造的又一項黨史留「名」呢?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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