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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官官相護的參審?

鞏固官官相護的參審?

自由時報報導「參審員判決首案:前檢察官幫胞妹打官司罰俸三月」。簡單的說,如果以後法官或檢察官有違反倫理規範,只要罰點錢就好。這就是我國首見職務法庭參審制所做出來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而據報導,有一名參審員還自我感覺良好。整件事值得大家注意: 職務法庭的進行是秘密庭,本件違反公開審理原則,可見連最基本的原則都不顧。職務法庭參審員的來源及選取過程過於狹隘且不透明,目前觀察到的參審員,可以看出是官方的友軍居多,缺乏多元代表性。 職業法官與非法律背景的參審員,基本上特質不同,法官可以比喻為專業的老虎,非法律背景的參審員像是純真的綿羊。三隻老虎與二隻純真的綿羊同籠,會發生甚麼結果,已可預想。 本件比較嚴重的是,職務法庭完全失去監督法官、檢察官的效果,淪為官官相護背書的工具。被懲戒的檢察官王全中,在二○一二年就有違規替親戚打行政官司,而被南投地檢署以促其注意警告的前科。但是這種懲戒不痛不癢,因此他在二○一七年變本加厲,王妹因為投資糾紛打官司,王全中竟然向法院聲請擔任辯護人,與自己檢察官的角色嚴重對立混淆。法院裁定不准後,還多次聲請法官迴避,驚動南投地檢署,才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並建議撤職。 這是檢評會在我國設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制度以來,少數算是公允的移送及建議。否則依照民間司改等團體的批評,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也是功能不彰。這一次好不容易認為王全中案實在離譜,才會建議撤職。 沒想到,現在這種加入參審員背書的職務法庭,又走回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老戲碼。驗證了台灣陪審團協會長期「不能虎兔同籠」的主張。 另外,此次審判長是洪佳濱。說來諷刺,洪佳濱不就是與台南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及受餽贈而涉及百官行述的法官嗎?這樣的法官,竟然是主持法官檢察官懲戒案的職務法庭審判長,司法院是在開玩笑嗎? 從台南富商翁茂鍾所爆發的不當接觸飲宴及送禮的百官行述案,涉案法官、檢察官及檢調人員高達上百人,可說是司法集體敗壞,如果沒有徹徹底底的司法改革,只玩一些小兒科的假改革,終究還是會如膿包般的爆開。 正本清源就是要讓司法民主化及可歸責化,陪審團只是其中一個正確的改革選項,卻遭司法院棄置。從此次參審的職務法庭審判,呈現的結果仍是官官相護,實在應改為陪審才是正辦。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律師)
鄭文龍 2021-02-04
謊言解釋一百遍還是謊言!

謊言解釋一百遍還是謊言!

民進黨政策會在自由廣場由其研究員刊登民進黨支持參審制的原因,文中試圖解釋民進黨從支持陪審團的立場,髮夾彎改變為不支持的原因。但是該文的解釋越描越黑,更坐實民團質疑其違反誠信的指控。 民進黨在一九九九年黨綱明文主張陪審,行動綱領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判之。」 而柯建銘總召在二○一二年也在立法院公開提出陪審團法草案,當時柯建銘(第八屆第二會期)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發言為:「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團提出了『陪審制』,尤美女委員也是共同提案人,而坐在台下的吳育昇委員提出的是『參審制』。我們希望各種不同制度在立法院能夠好好討論。」而柯建銘代表民進黨團提出陪審團的立場到了二○一九年仍未見改變。 因此,該文試圖以「民進黨的行動綱領自一九九九年提出後就沒有修正過,而社會情勢發展變化快速」為理由,實在是牽強。 至於該黨鄭運鵬說他在二○一五年簽名支持陪審團時,不知道有參審。但是這種辯解是真的嗎? 從上引柯建銘在二○一二提出陪審團法草案時,就明白說是要與國民黨的參審制抗衡,怎麼可能不知道有參審,可見鄭運鵬的說法是一種無理的狡辯。 民主政治的發展,靠的就是誠信。民進黨從在野黨打拚成最大的執政黨,人民用選票支持,無非是希望其秉持誠信,信守承諾為社會進行司法改革,以福國利民。今天如果食言而肥,從白紙黑字的黨綱,及其簽名的承諾書都膽敢公然違反,嗣後再飾詞狡辯,將成為民主政治的叛徒,人民將用選票制裁。 (作者為律師,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鄭文龍 2020-06-21
初選守「法」愛台灣

初選守「法」愛台灣

民進黨在三月二十八日張貼公告,宣佈因為小英總統出國訪問,民調時間延至四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四月二十四日就要公告提名人。這個公告英賴陣營當時也都同意。所以,就法律層面來說,民進黨中央在3/28的公告,就已經確認英賴二人初選的時程及方法。 關於初選的方法,明文規定在民進黨的「第一(指總統選舉)、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此辦法是二○一一年小英擔任黨主席時通過的。依照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民調以住宅電話簿為抽樣母體,進行隨機抽樣。所以照規定,民調是以家戶電話,並無手機的規定。如今小英陣營要加入手機民調,顯然不符合規定。 另外,依據上述辦法第七條規定:「單一席次選舉區之民意調查問卷…總統僅採用『對手對比式』題型。對手人選之擇定依下述之先後順序辦理:一、本黨初選候選人有共識者。二、主要對手政黨已正式提名者。 若依序仍無法產生對手,則總統以得連任之非本黨現任者為對手,其餘僅採用「黨內互比式」 題型…。」 因此,原則上總統選舉採「對手對比式」題型。但如果無法產生對手人選,依據第三項就規定應變成為「黨內互比式」題型。 現在英賴二陣營對於對手並無「共識」,而主要對手政黨國民黨也未正式提名,所以只能回到第三項採「黨內互比式」題型。所以就民進黨現行規定,並沒有納入柯文哲當對手的空間。因此,小英陣營硬要納入柯文哲當民調的對手,也不符合規定。 照理說,民進黨的總統初選,應該在四月十七日完成民調,並在四月二十四日公佈提名人。但因小英民調低迷,就開始以團結為藉口拒絕初選而拖延至今,現在又想透過其掌控的中執會,在初選起跑後,再修改民調方法,準備在中執會以多數強行加入公告辦法所無的「五十%手機民調」及「對比式民調納入柯文哲」,小英陣營此舉已公然違法。 民主國家的總統,除了代表國家依法保護人民外,總統更要守法。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此原則可遠溯至一二一五年英國大憲章,至今通行全世界。也是檢驗一個國家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標。 不只總統要守法,政黨也要守法,也要遵守民主原則,此人團法第四十九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政黨法第 五 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均有明文。 今天小英及其中執委如果在五月二十九日改變已經公告的初選方法,可以說是多數暴力。不只欠缺正當性,易遭受社會批評外,法律上也很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 舉最近馬英九鬥爭王金平為例,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判決亦指出:「政黨之組織及運作亦應符合憲法所期待之民主主義原理,從而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所踐行之制裁處分,即應以公正之程序進行之,……如當事人對該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已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則司法仍應介入審查,始符事理之平。易言之,民事法院就政黨自治事項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如政黨對黨員之制裁處分行為,於程序上如有不公之爭議,則民事法院自非不得介入審查,否則如政黨對黨員之制裁處分,概以政黨自治範疇為由,迴避司法審查,則政黨政治之運作能否符合憲法所期待之民主主義原理,並維護人民依憲法所保障之集會結社自由,非無疑義....」 所以小英也無法躲在政黨自治下為所欲為。 而且,人民難到不會用選票來制裁小英及民進黨嗎?反對黨難道不會利用這種瑕疵來攻擊嗎?小英在去年一一二四選舉大敗,應該要記取教訓,反省執政上的錯誤,才是正辦。如今卻要霸王硬上弓。如果二○二○又輸,不是正好稱了國民黨及中國的意嗎? 所以奉勸小英應該遵守民進黨公告的初選辦法趕快進行初選。讓有勝選機會的人出來確保綠色執政。今天如果連賴清德都會被霸凌,明天台灣人民不就會被當螞蟻踩嗎?不論是總統或是政黨都要遵守民主原則及程序正義,依據民進黨公告的辦法進行初選,才是愛台灣。 (作者為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鄭文龍 2019-05-29
司法院會成為侏羅紀公園?

司法院會成為侏羅紀公園?

由司法院長許宗力領軍的司法改革大戲,果然高潮迭起,花樣不斷翻新。首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要讓司法院大法官採憲法訴願,讓大法官變成第四審。這種司改決議令人捏把冷汗。司法的功能在於公正審判,公正審判要伴隨迅速、科學、符合人性及可信賴。公正的司法,其中一項要求就是迅速審判,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 我國司法的問題,並不是沒有第四審,而是司法貪污、恐龍判決、干預審判及輿論審判等司法四病。卻未見此次司改會議積極處理。另外,我國現制的大問題是沒有將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大法官會議等五個最高級的機關及人員,如英、美等先進國家,合併為一個最高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及官員的整併,才能節省國家有限的資源,並且達成迅速、有效、統一的審判,才能具體的保障人權,並有效解決國家機關間憲政的紛爭。但是,很遺憾的,司改國是會議卻避開了這麼重要的議題,反而走了一個錯誤的第四審。 再來,改善第一審的制度,遠比成立第四審重要。第一審離案件發生的時間最近,取證較有可能,且證人的記憶最清新,理論上第一審最有可能接近事實。我國現在第一審的問題,諸如法官太年輕、書面審理、秘密審理、分散延宕審理。而具體的解決方法,應該改造第一審。尤其是採行陪審團制度,及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改造配套的證據法則及律師調查權等制度,讓第一審審判公正及正確,避免案件於二、三審來回不休。增設第四審,只會讓百分之九十九勝訴的當事人案件懸而未決,也是讓極少數敗訴的當事人抱持著上訴希望,但也大多不會成功,所以對二造當事人都會是噩夢與災難。 陪審解決司法四病 尤其是日前司改會議竟又決議要讓法學院的講師擔任論件計酬的兼差法官,這也讓外界瞠目結舌。台灣的司法一直被詬病為恐龍審判。現在司改會議不正本清源,採用諸如陪審團制度、從資深優秀律師選拔法官的方法;採用所謂學者兼任法官的方法,並無法對症下藥解決恐龍判決。只是從一種恐龍品種,納入另外一種恐龍品種而已。結果是,司法院就等著變成侏羅紀公園。  法官選用本應多元,諸如英美52國所採用的陪審團制度,就是補助法官及解決司法四病的方法。在美國還有民選的法官制度。另外,在英國也採用素人法官(Magistrate)的制度。大量徵召二、三萬的素人法官,讓社會上有歷練的公民以三人合議庭的方式,擔任三個月的短期法官,對於一年以下九成的刑案為審判,絕對不是徵召同樣沒有豐富社會歷練的法學院講師來擔任法官。  總之,台灣的司法改革應該多參考已經成熟穩健英美等國的訴訟制度,斷不可自己關起門來,想一套兄弟所獨創的怪制度;也不要學習日本的參審制及德國憲法訴願,這種二戰後實驗中備受爭議的仿冒品。  律師、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鄭文龍 2017-03-30
結論不對理由如垃圾

結論不對理由如垃圾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法官論壇貼文表示,他認為陪審團違憲,因為不用寫理由。但是我們現行所用憲法,並沒有規定要寫判決理由,哪來違憲。難道全世界五十二國採用陪審團都違憲? 就是這類型的法律人,誤解審判的宗旨及配套方法,造成長期司法敗壞,卻不自知。 我們看這次美國聯邦西雅圖區法官Robart出具暫時停止執行的裁定(TRO),停止川普的移民禁令,就沒有附上多少理由,只有結論,認為法官不發此暫時停止執行的裁定,將有「不可回復的損害」(irreparable)。 最近幾年,我有時候看一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也只有結論,沒有真正的理由。理由通常只是堆砌一堆過程,但是律師的理由就很重要了。當然,有些判決,理由也寫得很好。 但是,我越來越認為,法官是用結果說服百姓。其實判決是整體的,過程、理由、結論都是重要的。 但是我國的法學訓練,抓不到審判的精髓。只重視「理由」,不重視「過程」,不知道「結果」的重要。把審判當做寫理由、寫論文比賽。 約十年前,司法院開始獎勵判決書寫得多的法官。所以法官開始抄,越抄越長,但人民卻越來越不信任法官。為什麼? 台灣的法學系統,嚴重脫離以「公正審判」為核心。不了解審判的核心,尤其是一些只知道學習德日制的法律人更嚴重,有時候越訓練越嚴重。 如果不去了解美國已經發展到什麼程度,永遠在台灣有限的論文中去理解,就會很難跳脫窠臼,很難理解我們為何如此講。 舉個例子,頂新假油案,法官寫了幾百頁的判決,結論不對,理由只能當垃圾看。 因此,我認為許宗力上開發言嚴重失職,也凸顯其仍未深入了解審判本旨及配套方法,真正到位的司法改革也不用期待了。 (作者為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志工)
鄭文龍 2017-02-18
法官選舉搭配法官評鑑

法官選舉搭配法官評鑑

        台灣的司法不受人民信任,高達84%民調不相信司法。如何解決司法的問題?我認為要改造台灣的審判制度,及改變法官的選任方式。具體而言,我認為要引進「陪審團制度」,及「法官選舉制度」。       近幾年,陪審團制度已在國內萌芽,台灣陪審團協會做過民調,已有83%民意支持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典禮,也提到陪審團是司法改革的選項。法官選舉制度,仍然被漠視,在台灣只知道有法官評鑑制度,然而法官評鑑應該與法官選舉互相搭配。因此,本文參考猶他州的法官評鑑制度及法官選舉制度,做一粗淺的介紹,希望讓大家慢慢認識法官選舉的制度,以及運作的配套。       而因美國各州各有不同的規定,今僅先就美國猶他州法官評鑑(估),及選舉法官的過程做一簡介,供大家了解,以下引用資料,來自美國猶他州政府網站。 (圖/擷取自猶他州政府網頁)       猶他州憲法規定:「法官的選拔應僅僅考慮此法官職位的適當性,不應有任何黨派的政治考慮。」為了完成這一任務,猶他州通過一個稱為「優秀選拔法官」的過程規定,用以選擇州法官。 優秀選拔程序       法官的優秀選拔程序從在該州所有司法區建立的兩黨提名委員會開始,司法提名委員會包括律師和非律師。當出現法官職位空缺時,申請人向提名委員會提交申請,委員會審查申請,進行面試,並評估每個申請人的資格。提名委員會選出五名最優秀的申請人,然後將他們的姓名轉交給州長。州長面試每一個申請人後從中選擇一人提名,然後交由猶他州參議院批准。       郡縣級的優秀法官選取方式,大致類似於州的程序,只是提名權人是郡縣,而不是州長,而且必須經司法委員會批准。       「猶他州州法」要求每名法官在任命三年後,在大選年要進行第一次無人反對的續任選舉,那一年成為他們的「續任選舉年」,也開始由法官評鑑周期,州和郡縣的法官每六年進行一次續任選舉,而州最高法院法官每10年投票一次。 中期評估       司法效績評估委員會(Judi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Commission, 文後簡稱JPEC)評估所有在猶他州續任選舉的法官,包括猶他州最高法院法官,猶他州上訴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少年法院法官以及市法院和縣級法院法官,每位法官在任期的第三年和第五年進行評估。對於最高法院法官,評估在其第三,第七和第九年完成。 聯邦法院法官不由JPEC評估       JPEC所提出的第一次評估(在第三年)當做法官的期中評估。最高法院法官在其任期的第3和第7年接受兩次「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報告只給JPEC、法官和院長,是保密的。中期評估的目的是給法官「自我改進」。中期評估給予法官可信的私人資訊,使他們可以用來提高法官的工作表現。中期評估與續任評估基本相同。 續任評估       JPEC在法官任命的第五年作第二次評鑑,當做法官續任的評估。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續任評估在其任期的第九年。續任選舉提供了一種機制,選民可以決定法官是否應繼續擔任另一任期。對於續任評估,JPEC收集關於法官表現的數據,並準備一份向公眾提供的書面報告。該報告也被JPEC用於決定其委員會是否建議該法官續任下一個任期。 續任調查概述       在猶他州評估法官有三種不同的分類,每個評估類型都有自己的標準和要求,必須滿足這些要求,以便法官可以收到JPEC的推定通過評估報告。 全面評估、中級法官評估、基礎級法官評估       一旦評估完成,JPEC委員會檢視審查結果,並決定是否推薦法官續任下個任期。 JPEC建議       JPEC委員會會收到準備在下一年度舉行續任選舉的所有法官的評估報告,委員會做出評估報告前,可以依據法律與法官面談,作為審議過程的一部分。審議發生在選舉年之前一年的秋季和冬季。委員會會議向公眾開放;但委員會們討論個別法官的表現的部分會議則不向公眾開放。 推定通過/失敗       根據法規和規則,法官評價有規定最低績效標準。如果法官通過這些標準而取得合格分數,法官會獲得一個續任推薦,他/她將收到JPEC的續任推薦,認為他/她可續任下一個任期。如果法官未能通過最低績效標準,法官將收到JPEC不續任的建議,不推薦她/她續任下一任法官職位。JPEC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克服推定的意見,而做出不同的建議。 選民決定       法官在選舉年4月份會收到他們的績效評估結果和JPEC建議,如果法官決定不參加即將舉行的續任選舉,他們的績效評估不會公開。如果他們選擇將名字放在投票上,他們的成績評估報告就成為公開記錄,它在90天內在官方網站上發布。       由選民決定其管轄範圍內的法官是否應續任下一任期,JPEC的建議和對法官的評估報告可供選民參考。          作者:鄭文龍,綠色逗陣之友會監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灣永社發起人,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委員。曾經是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鑑於「扁案」司法制度的的缺失,近年來積極推廣「陪審團制度」。
鄭文龍 2016-10-26
921大地震馬英九倒行逆施

921大地震馬英九倒行逆施

1999年,921大地震時,台北縣有「博士的家」大樓,及「龍閣社區」大樓倒塌,「博士的家」有54人罹難。我因著特殊機緣,剛好都受邀代理這三棟大樓的訴訟與協助重建,因此見識到不同的領導人素質與能力,導致結果大不同,有必要向大家報告,也提供給這次台南0206大地震災後重建的參考。 當時台北縣蘇貞昌縣長積極任事,因此,檢察官也立刻限制建商出境,並凍結建商財產,建商才快速與災民和解。而二棟大樓的災民在一、二年內就拿到建商的賠償,也都在二、三年內很快重建完成。當時蘇縣長還向水泥公司募集八萬包水泥,民間二億元賑災款也補助災民重建,因此,台北縣當時這二棟大樓的災民,很快重建完成,也沒有訴訟的困擾。這就是選對好的縣長的好的結果。 反觀當時的台北市(松山區與信義區交界)東星大樓倒塌,有87人罹難,那時是馬英九當市長,完全沒有作為,營造廠商及建築師都逃出國,也不去查封建商財產,導致災民告市府國賠,並對建商訴訟,這二個訴訟都長達十多年。當時的馬英九,跟王如玄一樣,也是用上千萬元的律師費跟災民一直打官司,讓災民痛苦萬分。而且,馬英九還將當時民間六億元的賑災款挪用,讓災民看得到用不到。這就是馬英九對台北市民的「特殊貢獻」,讓災民痛苦萬分。沒想到他後來更進一步讓國人痛苦八年。 所以,選好的蘇貞昌,與爛的馬英九,結果很不同。  原文刊登於:蘇貞昌與馬英九 賴清德參考 (鄭文龍)  延伸閱讀:馬英九再提東星事件 林大鈞痛批不要臉   積欠工程尾款 九成住戶難回家 (2009-08-30) 陳威仁,還記得東星大樓嗎? (蔡志揚)
鄭文龍 2016-02-15
蘇貞昌與馬英九 賴清德參考

蘇貞昌與馬英九 賴清德參考

一九九九年,九二一大地震時,台北縣有「博士的家」大樓,及「龍閣社區」大樓倒塌,「博士的家」有五十四人罹難。我因著特殊機緣,剛好都受邀代理這三棟大樓的訴訟與協助重建,因此見識到不同的領導人素質與能力,導致結果大不同,有必要向大家報告,也提供給這次台南○二○六大地震災後重建的參考。 當時台北縣蘇貞昌縣長積極任事,因此,檢察官也立刻限制建商出境,並凍結建商財產,建商才快速與災民和解。而二棟大樓的災民在一、二年內就拿到建商的賠償,也都在二、三年內很快重建完成。當時蘇縣長還向水泥公司募集八萬包水泥,民間二億元賑災款也補助災民重建,因此,台北縣當時這二棟大樓的災民,很快重建完成,也沒有訴訟的困擾。這就是選對好的縣長的好的結果。 反觀當時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有八十七人罹難,那時是馬英九當市長,完全沒有作為,營造廠商及建築師都逃出國,也不去查封建商財產,導致災民告市府國賠,並對建商訴訟,這二個訴訟都長達十多年。當時的馬英九,跟王如玄一樣,也是用上千萬元的律師費跟災民一直打官司,讓災民痛苦萬分。而且,馬英九還將當時民間六億元的賑災款挪用,讓災民看得到用不到。這就是馬英九對台北市民的「特殊貢獻」,讓災民痛苦萬分。沒想到他後來更進一步讓國人痛苦八年。 所以,選好的蘇貞昌,與爛的馬英九,結果很不同。 (作者為律師)
鄭文龍 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