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選舉搭配法官評鑑

 

      台灣的司法不受人民信任,高達84%民調不相信司法。如何解決司法的問題?我認為要改造台灣的審判制度,及改變法官的選任方式。具體而言,我認為要引進「陪審團制度」,及「法官選舉制度」。

      近幾年,陪審團制度已在國內萌芽,台灣陪審團協會做過民調,已有83%民意支持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典禮,也提到陪審團是司法改革的選項。法官選舉制度,仍然被漠視,在台灣只知道有法官評鑑制度,然而法官評鑑應該與法官選舉互相搭配。因此,本文參考猶他州的法官評鑑制度及法官選舉制度,做一粗淺的介紹,希望讓大家慢慢認識法官選舉的制度,以及運作的配套。

      而因美國各州各有不同的規定,今僅先就美國猶他州法官評鑑(估),及選舉法官的過程做一簡介,供大家了解,以下引用資料,來自美國猶他州政府網站。


(圖/擷取自猶他州政府網頁)

      猶他州憲法規定:「法官的選拔應僅僅考慮此法官職位的適當性,不應有任何黨派的政治考慮。」為了完成這一任務,猶他州通過一個稱為「優秀選拔法官」的過程規定,用以選擇州法官。

優秀選拔程序

      法官的優秀選拔程序從在該州所有司法區建立的兩黨提名委員會開始,司法提名委員會包括律師和非律師。當出現法官職位空缺時,申請人向提名委員會提交申請,委員會審查申請,進行面試,並評估每個申請人的資格。提名委員會選出五名最優秀的申請人,然後將他們的姓名轉交給州長。州長面試每一個申請人後從中選擇一人提名,然後交由猶他州參議院批准。

      郡縣級的優秀法官選取方式,大致類似於州的程序,只是提名權人是郡縣,而不是州長,而且必須經司法委員會批准。

      「猶他州州法」要求每名法官在任命三年後,在大選年要進行第一次無人反對的續任選舉,那一年成為他們的「續任選舉年」,也開始由法官評鑑周期,州和郡縣的法官每六年進行一次續任選舉,而州最高法院法官每10年投票一次。

中期評估

      司法效績評估委員會(Judi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Commission, 文後簡稱JPEC)評估所有在猶他州續任選舉的法官,包括猶他州最高法院法官,猶他州上訴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少年法院法官以及市法院和縣級法院法官,每位法官在任期的第三年和第五年進行評估。對於最高法院法官,評估在其第三,第七和第九年完成。

聯邦法院法官不由JPEC評估

      JPEC所提出的第一次評估(在第三年)當做法官的期中評估。最高法院法官在其任期的第3和第7年接受兩次「中期」評估。中期評估報告只給JPEC、法官和院長,是保密的。中期評估的目的是給法官「自我改進」。中期評估給予法官可信的私人資訊,使他們可以用來提高法官的工作表現。中期評估與續任評估基本相同。

續任評估

      JPEC在法官任命的第五年作第二次評鑑,當做法官續任的評估。對於最高法院法官,續任評估在其任期的第九年。續任選舉提供了一種機制,選民可以決定法官是否應繼續擔任另一任期。對於續任評估,JPEC收集關於法官表現的數據,並準備一份向公眾提供的書面報告。該報告也被JPEC用於決定其委員會是否建議該法官續任下一個任期。

續任調查概述

      在猶他州評估法官有三種不同的分類,每個評估類型都有自己的標準和要求,必須滿足這些要求,以便法官可以收到JPEC的推定通過評估報告。

全面評估、中級法官評估、基礎級法官評估

      一旦評估完成,JPEC委員會檢視審查結果,並決定是否推薦法官續任下個任期。

JPEC建議

      JPEC委員會會收到準備在下一年度舉行續任選舉的所有法官的評估報告,委員會做出評估報告前,可以依據法律與法官面談,作為審議過程的一部分。審議發生在選舉年之前一年的秋季和冬季。委員會會議向公眾開放;但委員會們討論個別法官的表現的部分會議則不向公眾開放。

推定通過/失敗

      根據法規和規則,法官評價有規定最低績效標準。如果法官通過這些標準而取得合格分數,法官會獲得一個續任推薦,他/她將收到JPEC的續任推薦,認為他/她可續任下一個任期。如果法官未能通過最低績效標準,法官將收到JPEC不續任的建議,不推薦她/她續任下一任法官職位。JPEC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克服推定的意見,而做出不同的建議。

選民決定

      法官在選舉年4月份會收到他們的績效評估結果和JPEC建議,如果法官決定不參加即將舉行的續任選舉,他們的績效評估不會公開。如果他們選擇將名字放在投票上,他們的成績評估報告就成為公開記錄,它在90天內在官方網站上發布。

      由選民決定其管轄範圍內的法官是否應續任下一任期,JPEC的建議和對法官的評估報告可供選民參考。

      

 

作者:鄭文龍,綠色逗陣之友會監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灣永社發起人,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委員。曾經是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鑑於「扁案」司法制度的的缺失,近年來積極推廣「陪審團制度」。

< 資料來源:綠色逗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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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文龍

鄭文龍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灣永社發起人,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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