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炯松無法可管?

 依據行政院國發會公布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即定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即所謂公設財團法人)。依預算法四十一條之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財務及董監事會組成等皆應受該管理辦法之約束,而組織章程更必須受監督主管機關核定。

而財團法人病理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是一九八三年由台北市政府出資三億元、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捐助兩億元共同成立。政府出資比率百分之六十,故屬於不折不扣的公設財團法人,而主管監督機關即為台北市政府。

立法院曾於九十九年做成決議,明定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初任不能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以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陳炯松既已遠超過六十五歲怎麼還可以長期擔任董事長呢?很明顯早已違法了。而台北市政府既為該中心的監督管理機關,當然也有權對於其組織章程不合法且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修改。

財團法人的董監事分有給職及無給職兩種,無給職者只領出席費及車馬費,若為有給職,其薪資上限也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年領二一六萬元恐怕已超過上限。而既然是有給職,除車馬費外就不能再支領出席費,否則也是違法。

(作者從事服務業)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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