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法律 只為統治階級服務

趙藤雄換得緩刑的不是錢,而是社會地位、社會階級。

日前高院宣判,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行賄案,判刑兩年,得緩刑五年,另課兩億罰金定讞。

消息曝光後,輿論譁然,直斥法官「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聲音不小,嘲諷法院因為趙藤雄繳得起兩億罰款才能換得五年緩刑。

兩億罰金,其實無論能不能獲得緩刑,趙藤雄可能都是要支付的。趙藤雄之所以能夠換得緩刑,更可怕的還不是能支付兩億罰金,而是法官所說的一堆理由,考慮到趙藤雄的兒子重病,且他本人年輕時困苦卻積極向上如今已成建築業之牛耳等等。
也就是說,讓趙藤雄換得緩刑的不是錢,而是社會地位、社會階級。

對比趙藤雄的承審法官,主動替趙藤雄找尋得以判緩刑的理由,日前因為持獵槍為母親打獵獸肉而被法官判刑定讞的原住民,若不是仰賴一群民間人士積極奔走,在社會上將事情鬧大,迫使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話,恐怕已經入獄服刑。

雖然說兩人所犯之案件大不相同,不過同樣是犯罪,高社會地位那邊有法官主動幫忙想緩刑的理由,低社會地位那邊則得自生自滅,除非案件獲得社會輿論高度關切才有一線生機。

難怪過往總有人嘲諷地說,台灣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其實,有一件事情很多台灣人都搞錯了,或者說被騙了。中華民國的法律,雖然貌似使用西方形式法的原則,也有三審制度,也有檢察官與法官和辯護律師制度,不過,法律的基本精神卻不是西方形式法的「人人平等」,而是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因為中華民國的法律精神,承繼的從來不是西方形式法邏輯(雖然這些年有不少年輕一輩的法律人努力想將中華民國的法律和司法審判導向西方形式法邏輯),而是封建的中華帝國。

中華帝國的法律跟西方大不相同,法蘭西斯福山在其《政治制度的起源》一書中花了不少篇幅處理這個問題。福山發現,西方和伊斯蘭世界的法律,乃是誕生於不可動搖的神,即便是統治國家的王也不能隨意擅改。中華帝國的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所制定,且從來由統治階級說了算。法家的地位從來不如儒家或道家,法是為了維持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秩序而制定的一套規則,必須為禮教和道德服務,並且經常在特權面前屈服退縮。

中華帝國的法,沒有高於人的獨立性和崇高性,乃是由統治者說了算。統治者說你違法你就違法。

中華民國的法律也是如此,統治者可以按其需求詮釋並執行,不用管條文如何設計,統治者說某某原則是法的執行方式時就自動合法化,「朕說了算」的精神隨處可見。

好比說中學校規規定了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則,雖然我們都在公民課本上學過,子法牴觸母法無效,可是每當有學生提出違法校規應廢除的訴求時,便有人說你既然要加入這個學校就應該遵守學校制定的規則。

政府也常玩這套把戲,當公民抗議違憲惡法仍然在迫害人民,要求廢除時,統治者只要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便有一堆順民跳出來要求抗議公民住嘴,乖乖聽話。

而趙藤雄那樣明顯違法且司法判決有罪的人,法官可以利用其裁量權,主動替其以禮教或道德的理由免去入監服刑,而沒有社會地位如違法狩獵的原住民,法官便鐵面如山。

更有甚者,法在中華民國更是鬥爭政敵的絕佳工具,同樣被以貪汙告上法庭,國民黨籍和民進黨級的政治人物所獲得的差別待遇,八年來全台灣的人民都看在眼裡。政敵的話先關再找證據審,自己人的話想辦法先放出去再說!

除非台灣人民認清中華民國的法律並非西方形式法,並不真的遵守人人平等原則,只是服務統治階級,維持其所希望之社會秩序的工具。未來四年立法院有可能不再讓國民黨把持,民間必須積極推動修法,廢除中華帝國的法律神髓,接軌西方人人平等的形式法邏輯,否則未來這類有特權這判生而平民百姓(如江國慶、洪仲丘等人)無辜冤死的情況,還會繼續上演。

< 資料來源:大員通訊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王乾任

王乾任
曾居敦南,現住安坑。 是職業作家/時事評論員,同時也是出版顧問、讀思寫文字溝通表達力的專業講師、網路部落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