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 司法公正的照妖鏡

限制馬英九出境 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馬案 司法公正的照妖鏡
馬英九卸任總統逾五個月,司法卻對馬案未有積極作為。圖/本報資料照(張良一 攝)

 

馬英九卸任總統逾五個月,司法卻對馬案未有積極作為,讓社會普遍質疑司法的公正性。

縱然11月8日,台北地院在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等案中,首度以被告身分傳喚馬到庭,但這也凸顯檢方就馬被告大巨蛋圖利遠雄案、黃世銘洩密案及富邦併北銀等二十五案,未曾依法傳喚被告,更未如陳前總統一卸任即限制出境,顯有政治差別待遇。

馬案之所以是司法公正的照妖鏡,是因為馬英九的犯罪行為,在幾個案件中(如黃世銘洩密案及大巨蛋案)已非常明確,這讓正常司法毫無閃避的空間,因此特偵組拒辦馬案、北檢罕見駁回保全證據聲請、遲未傳喚被告馬英九,更未有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照妖鏡已讓檢察體系中「吃案護馬」的黨國遺毒逐一現形!

台灣民主法治要進步,人民不會要求司法重蹈違法辦扁案的覆轍。因此,人民不會要法院「換法官」至羈押馬英九為止;也不會要求北檢學特偵組,檢察官排排站開記者會宣誓「馬案辦不下去就下台一鞠躬」,因為這違反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更不會要求北檢效法特偵組,如同二次金改案「恐嚇證人」杜麗萍或對辜仲諒的「教唆偽證」。

人民僅僅要求司法,確實「依法」公正辦馬案。

至少有兩份公文書,讓司法無法吞下馬案。其一是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載明李述德錄音譯文,足認馬前市長與遠雄趙藤雄的九二○程序外接觸,馬英九擅自免除法定應記載事項「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另一份公文書則是高院確定判決書,依據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判決書揭示,馬於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持黃世銘洩密之偵查中個案,對羅智強及江宜樺洩密;九月一日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到官邸續就偵查中個案為洩密;九月四日黃世銘原無犯意,但依馬指示向江宜樺洩密。馬犯三次洩密罪之罪證明確。

當年,檢方聲押扁的原因是「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同樣涉犯貪瀆的馬前總統,也符合扁案的聲押原因,檢方何以差別待遇?

退萬步言,馬英九曾有美國綠卡,且其女兒為美國籍,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外不歸,刑法將難以訴追,院檢若公平對待前總統案件,至少應對馬限制出境,才可能重建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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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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