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每個人對個人隱私的感受不同,如果當事人認為這是屬個人隱私,就必須尊重當事人。圖/CC0 Public Domain

 

這兩天台灣出現匪夷所思的新聞,一位自稱麵包師傅的人,緊隨著散步中的前總統陳水扁拍攝,已經被要求制止了還一拍再拍,並放上特定網站,公開地對其健康狀況冷嘲熱諷一番,然後再經過媒體大肆報導,成為新聞焦點。這種特意製造爭議性新聞,若用「只是一般民眾拍攝,用作公眾議題討論,沒有商業目的」為藉口,來規避法律責任,就更有鬼了。到底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的非公務,或非商業活動,是不是就可以隨便任人拍攝並發表,以及拍攝者是不是個人針對「公共議題」讓公眾來討論,種種討論是否「侵犯個人隱私」。而且,公開的特定網站也就是數位媒體,加上許多媒體的轉載與報導,其實就跟發表在傳統媒體一樣,這是很嚴肅而且必須深入追究的問題。

英國的人權法案(The Human Right Act 1998)對隱私權有兩階段的測試,第一個問題是,這資訊是個人隱私嗎?(Article 8- is the information private?)第二階段是平衡測試(Article 10- the balancing exercise),也就是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之間的平衡。最重要的判例是名模坎貝兒被跟拍案,鏡報刊登坎貝兒從戒毒診所走出來,以及之後在街上行走的畫面,加上報導內容披露她個人健康情況,雖然鏡報以「為了戳破坎貝兒宣稱沒有毒癮的謊言,報紙必須詳加報導證實」來回應。2004年,法官的判決把焦點從「未經許可,侵犯個人隱私」,轉向「被揭露的資訊的本質,是否屬個人隱私(個資、帳戶、健康、病歷等等)」,以及「保護個人自主權,身份地位與自尊」為考量,鏡報也因無法一一舉證所謂的公共利益而敗訴。這是尊重人權的一大進步,不是八卦小報以第一手消息揭發醜聞(kiss and tell)為理由,就可以任意侵犯隱私。

第二個重要判例是2005年歐盟法院的判決,德國漢諾威公主被跟拍案,擴大了坎貝兒被跟拍案的侵犯隱私範圍。漢諾威公主因為不堪長期被媒體跟拍騷擾,連在餐廳吃飯,逛街買東西,運動健身等等,都被媒體曝光,制止也沒用,因此訴諸法律。一開始德國法院認為漢諾威公主是公眾人物,因此拍攝者沒有侵犯隱私,但歐盟法院則明確指出,在公開場合的日常生活也是屬於個人隱私,這已經是違反歐盟人權法案(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的第八條,侵犯個人隱私。因為每個人對個人隱私的感受不同,如果當事人認為這是屬個人隱私,而且近距離拍攝,已經對其日常生活造成騷擾,就必須尊重當事人。在英國,對於保護個人隱私的救濟管道,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injunctions),或超級禁止令(Super injunctions)。

至於個人網站是否算是公開發表?因為媒體科技的改變,從部落格到微媒體,自媒體,臉書粉絲頁等等的興起,已經擴大,甚至完全改變了傳統上對媒體的定義,人人生活在可能每天都會被轉發分享個人隱私的社會。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在網路上,或社交媒體上揭露個人隱私,他在網路上的個人隱私權就必須被尊重,在網路上,人人都應該都有合理期待,保護個人隱私。

最後是許多媒體的轉載與報導,到底算不算是侵犯隱私?就像英國的凱特王妃在度假時,被狗仔用長鏡頭拍到正在陽台日曬的清涼照,其他媒體能不能轉載報導?在所謂的公共利益或公眾興趣,與防止侵犯私人隱私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如同坎貝兒被跟拍案,這必須將每個事實環節,與各式各樣媒體的報導內容,拿出來一項一項的逐一檢視,哪個是公共利益,哪個是侵犯隱私,並深入討論,而不是以這是公眾議題為藉口,一以概之。

台灣曾經長期在威權政治下,以特務治國,完全不把人權當回事。才會有「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調查局也算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這種獨裁國家才有的現象。連帶地,在這種國家體制與社會教育下成長的人,也缺乏對人權的認識與尊重。如果陳前總統及其家人能將此事訴諸法律,是個非常好的機會,讓台灣能針對相關的人權法案有進一步的辯證與判例,並測試台灣對人權的法律邊界。而不是僅以「違反社維法,處三千元以下罰鍰」,這種填鴨式教育下的制式答案回答問題。台灣若要逐步成為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討論與追究,才是真正的「公共議題」。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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