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國務機要費除罪化

立法院昨日為國務機要費案是否除罪的問題,朝野吵得不可開交,甚至大動干戈,陷入一場混戰,最終執政黨靠著多數,勉強通過

國民黨立委在現場狂撒假鈔和假的SOGO禮券。(記者劉信德攝)

國民黨立委在現場狂撒假鈔和假的SOGO禮券。(記者劉信德攝)

 

 

各級政府首長都有特別費,國家最高首長的總統,按理更應該有特別費才合理,但為了政治追殺,硬指國務機要費不具特別費性質,甚至在立法對特別費免追訴時,還把國務機要費排除在外。刻意整肅阿扁,斧鑿明顯。國家立法豈能如此惡用!

總統受全體國民之託,代行國民主權,這麼重要的角色,絕對不能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所以,國民給了總統諸多特權,其中國務機要費應視為總統特權之一部分。國民主權是憲法的層次,不能以一般的法律來規範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因此,我認為,總統任意使用國務機要費,只有觀感的問題,沒有貪污或侵占的法律問題。

國務機要費本就是總統的特權,然而阿扁總統第一個被起訴遭羈押不放的案子,竟是涉嫌侵吞國務機要費,本就是一個不符合憲政精神的判例。

此案完成立法程序,予以除罪,固然是繼首長特別費問題修法除罪化後的補救措施,但就憲政層次而言,特別費問題應是大法官解釋的問題,遺憾的是,我們的大法官似乎未能充分具備憲政觀念與勇氣。

(作者為專業譯者,台北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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