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需要到水火不容嗎?

 

中國中央外事辦主任王毅十八日出席德國慕尼黑安全會議時,提出「台獨行徑與台海和平穩定水火不容」,著實呼應十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滬寧在北京見夏立言時,所講「台獨與和平水火不容」,這雙方的「水火不容」,讓人想到台灣在二○○八年「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台獨)」擺在一起釋憲的那段歷史。

事件的源由來自一九九八年陳師孟,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臺北市外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團體註冊,遭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予以否定,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駁回後,遂以爭點「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也就有了「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的出現。

解釋文中提到,「由於我國特殊歷史、政治因素使然,中華民國與台灣這兩個符號的關係,是等號,或包含,不同政治立場者有不同解讀」,也提到「單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縱使透過結社宣揚,吸引很多人,爭取到許多人的支持,如果已經成功說服多數人支持,使得共產主義能夠實踐,分裂國土能夠成功,這是社會多數的選擇,不能認為是一種緊急危難」。換言之,思想自由受憲法保障而存在,人民的自由選擇勝過一切,執政者的工作應是說服人民選擇此主張,而非禁止人民放棄彼主張,「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民而立」,真的需要鐵口直斷「水火不容」嗎?這段釋憲案歷史,給人有不一樣的啟示。

(作者是高師大地理學系副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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