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其憲法有何不同?

 

賴清德在辯論會說中華民國帶來災難,會後承認漏講憲法二字。意即,中華民國憲法帶來災難,為什麼?

一九四六年中華民國制憲,蔣介石知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未把台灣交給中國,提出的憲法領土不敢列入台灣,若要併吞,須變更憲法條文。但一九九一年台灣公佈的第一次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給人「統一」的錯覺。又,為了選舉區域,在憲法增修條文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他們就解釋為憲法增修領土已納入台灣,振振有辭不敢反「統一」、合唱「兩岸一家親,共圓中國夢」。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的自由地區,就是一九五四年協防條約裡中華民國的範圍「territories」台灣、澎湖(注意,不含中華民國領土金門、馬祖)。但他們就說,美國也承認台澎屬中華民國領土。可是簽約的杜勒斯否認,他說,就兩國而言都是管轄區,都不是領土。因該條約規定的美國範圍琉球,是美國託管地,不是美國領土。

同理,「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是指選舉區,不是領土,但每次選舉到了,台灣人不察,都給他們空間,給台灣帶來災難。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