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不容衙門作風

基隆市東岸廣場經營爭議,已延燒近月,就法律人看來,只是一個經營契約的爭議,基隆市府竟在2月1日凌晨發動夜襲,由市府人員與警察到東岸廣場,強行換鎖接管,這種作為並非依法行政。

基隆市府在民主法治時代,竟捨法律不用,而回復古時縣衙門的惟我是法,個人認為,這比前苗栗縣老爺劉政鴻還劉政鴻。

爭議就看契約內容,法院就在那裡,未釐清前,豈可強行換鎖接管?只要經由法院釐清,倘若NET公司無理,法院自有民事強制執行處,可執行搬遷點交,基隆市府一堆幕僚,難道不懂嗎?

民事契約的爭議,除強制執行程序之外,法律還授予債權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尚方寶劍,手段多的是,基隆市府竟均捨棄不用,遭到外界物議了,才在扯前市長責任,市府發言人居然還怪「綠可以,謝不可以」,扯藍綠爭議,無限上綱。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依法律規定,這是你的責任,否則就是包庇,既然敢嗆,就是你手中握有資料,責無旁貸。

市長絕沒有帶人搗店的權利,就像房子出租還要收回來,也得依組約行事,房東絕沒有斷水斷電的權利,否則法院民事執行處做什麼用?

(作者是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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