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賊

愛國同心會。資料照片

2015年01月28日00:02
作者:周武榮(律師)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訂《組織犯罪條例》,這是前揭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所揭櫫的立法目的。

可見,《組織犯罪條例》並不是只適用於黑社會組織,而是只要符合該條例所稱的犯罪組織定義,就可以用此條例繩之以法,《組織犯罪條例》定義的犯罪組織是,「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只要符合上述所稱的條件,就可以用《組織犯罪條例》偵辦該組織的犯罪行為,不論他的名稱是慈祥、善良、大愛或是愛國。愛國同心會聚眾鬥毆表達言論自由的人士,破壞台灣民主自由價值下的人民權益,甚且目無法紀公然挑戰公權力,非但浪費維護治安的警力資源,更嚴重破壞了台灣的社會秩序,可見偵辦愛國同心會眾的違法行為,完全符合組織犯罪的立法目的。

愛國同心會一定是三人以上而且一定有內部管理結構,雖然愛國同心會,應該不是以犯罪為成立宗旨,但是他的成員們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暴力性的攻擊表達言論自由的人士,已經完全符合犯罪組織的定義。

警政署或台北市警局,不應再縱容此犯罪行為,而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傷害恐嚇輕罪偵辦,應該以《組織犯罪條例》,列冊移送地檢署,不能因五星旗而畏懼,或因其名稱中有愛國,就差別待遇,不然以後愛國竹聯幫、愛國四海幫、愛國天道盟,不管什麼幫會,都加上愛國兩字,不就都沒事了。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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