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謊? 還是偷蓋章?

我在國小擔任教師兼任文書工作十三年,公文流程我很清楚。公家機關在發出公文前,都必須先有一張公文的「草稿」,此案件的業務關係人都要一一蓋職名章,表示對公文內容知悉,最後呈給機關首長。若主管有意見,都可以在公文草稿上刪改潤飾、加註,甚或全盤否決,不發文也可,因為這只是機關內部的公文草稿而已。草稿最後到了機關首長,機關首長若同意草稿的內容,則會加註類似「同意發文」之字樣,代表這份草稿的公文內容已獲得機關首長、甚至所有相關業務人知悉且同意,再將公文草稿送到文書課(組),把草稿轉成函(即正式公文)並用印。簡單的說,在發出公文前,文書人員一定要看到草稿上有機關首長「同意發文」的字樣,才能發文並用印(如果是用電腦系統收發文,則相關業務人都要插入個人的自然人憑證卡片及輸入密碼),況且市(縣)府還有編列「監印」的人。這顯示一份公文要發出去,必有層層把關,機關首長也必定知悉公文內容。

現在,馬英九辯稱對美河市的公文內容完全不知情,那只有兩種情況:一是馬英九說謊(這已是他的慣性),二是此公文有人拿馬英九的簽名章偷蓋,然後發文,這必須集體偽造文書才行(那就要請北檢立刻分案偵辦)。

(作者為國小教師,台灣南社社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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