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憶如捏造時間有真實惡意,為何誹謗罪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說:

爆料宇昌案搞錯時間 劉憶如判賠蔡英文200萬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蔡英文提告指出,劉憶如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指示助理黃嘉偉,整理與宇昌案有關 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時搞錯時間,以便利貼標記投資會是二○○七年三月卅一日舉辦;劉隔天依文件在立法院答詢時,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因此提告向劉、黃求償五百萬元並登報道歉。
劉憶如則說,發現時間錯置後,她立即於第二天在聯合晚報澄清,解釋相關文件未依時間排列、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等,她也舉行記者會澄清並表達遺憾,最後仔細核對,提到蔡英文的英文附件是同年八月(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應不致影響蔡名譽。
判決指出,二○○七年三月的文件附件,並沒有蔡英文未來會擔任「TaiMed」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記載,劉憶如說明宇昌案時錯置文件的時間,讓外界誤會蔡在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投資宇昌案,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助理黃嘉偉免賠。

可是事實真相並非如此,連我都給聯合報矇了,這哪裡是如同劉憶如自己說,「發現時間錯置後..」像是給自己手下亂寫日期亂貼便利貼害到的呢?

抹黑小英涉宇昌案 劉憶如判賠200萬的原因是...
2015-10-27  17:5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2012總統大選期間,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公布宇昌案公文,指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在卸任副閣揆前就已名列宇昌主要負責人,結果反被踢爆公文日期造假,事後蔡向劉憶如等人提告,今台北地院判劉須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北院判決指出,劉憶如於100年12月11日時,曾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
劉憶如隨即依此對外發布訊息,確實導致外界產生「96年3月31日TaiMed生技公司辦理投資說明會,當時尚擔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已是該公司主要成員,未來會擔任主要負責人」之印象
台北地院認為,當初有記載或引用該附件的文件不只一件,劉憶如稱是黃姓助理作業疏失,但卻未再行確認或查核日期是否相符,就以黏貼註記方式加以影印、發布,顯然未經合理查證。
劉憶如出庭時雖強調,從未指稱蔡英文行為違法,且發現錯誤後也立刻道歉,不會影響蔡英文之名譽,但台北地院認為此事經媒體大篇幅報導,確實嚴重貶損蔡人格評價,今判劉須賠償200萬元,黃姓助理則因只是受劉憶如指示貼上標籤,沒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今獲判免賠。
至於蔡英文訴請劉憶如登報道歉部分,台北地院則認為事發後劉憶如已主動聯繫媒體,以頭版頭條登報澄清,另也在國發基金網站上發表「願意就疏漏的部分道歉」等語,無須再重複道歉一次。

原來劉憶如從頭到尾都是自己在捏造,

劉憶如於100年12月11日時,曾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

而險些被當成余文的手下..台北地院認為,當初有記載或引用該附件的文件不只一件,劉憶如稱是黃姓助理作業疏失,但卻未再行確認或查核日期是否相符,就以黏貼註記方式加以影印、發布,顯然未經合理查證。..北院認為...黃姓助理則因只是受劉憶如指示貼上標籤,沒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今獲判免賠。

看到沒?劉憶如的手下根本只是幫忙打字張貼便利貼的而已(竟被劉憶如稱是他的作業疏失..我的媽呀),

再給大家複習一下甚麼叫做「真實惡意原則」,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看懂了沒?這段「真實惡意原則」,本來是透過大法官509號釋憲文解釋誹謗罪有哪些是不罰的,這是一種除開符合此原則,幾乎都不罰的條文。所以當大家看到九把刀罵邱毅政治垃圾,或是張大春罵劉駿耀「腦袋裝屎下流胚」判無罪,都是依照這條釋憲文,因為九把刀與張大春對公眾事務進行的評論,不符合「真實惡意原則」,俱屬善意評論。反過來說,只要能證明其發言屬於「真實惡意原則」,那就犯了誹謗罪的天條,就該受罰。我請大家看看劉憶如自己憑空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的行為,這是否就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再於立法院答詢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致使蔡英文名譽受損,甚至可能因此選不上總統」。

鄉親啊,這樣還能說劉憶如不具真實惡意?檢察官還能說這種捏造事實所作的事實陳述,叫做可受公評之善意評論,所以不是誹謗?乃至不該被告,判成意圖使人不當選,最重要關五年之重罪嗎?

最後,容我再把劉憶如被檢察官誤解的部分再說一遍,劉憶如依據新聞所報,是捏造宇昌案公文的日期為假,是具真實惡意原則的「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這是一種陳述具有重大影響與公信力的事實(但是內容為假),絕非檢察官胡謅的是對自己捏造為假的事實陳述進行評論(對事實內容為假的案子進行評論),前者叫做陳述事實,後者叫做發表評論,兩者天差地別,千萬別再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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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那麼甚麼才叫發表評論呢?最簡單的說法是,凡是一般老百姓對於政治時事抒發心得感想,進行的意見交流或討論皆屬之,比如說某人談論時事發表了一篇評論,你再針對這篇評論發表你的評論,這些都是意見發表,沒有任何的事實陳述。你可以說他這篇文章寫得很好,寫得不好,這些都沒犯法,說人家寫得不好的..ㄟ,這也不能叫做惡意評論。當然你也可以形容他這篇文章的題目發人深省,標題如何的獨樹一幟。只要你過去沒看過(或是忘記了也行),當然也能形容這個標題是如何新創或創新,像這些形容自己感覺的文字,通通都是意見表達,都沒有真實惡意,也不可能被告成誹謗罪,當然更沒有所謂的民事侵權行為了。

< 資料來源:天地有政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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