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長能不正視墮落中的台大嗎?

哈佛榮譽退休教授:教長能不正視墮落中的台大嗎?

 

學者認為台大1年領了約18億元的高教深耕經費。如果遴選出的台大校長始終不能遵守校規而只求逃避實質審查來掩蓋任何違反學倫的事實,那麼在這麼墮落的台大我們能期待什麼樣的深耕成果呢?圖為台大校園。資料照片

李敦厚/哈佛大學榮譽退休教授、台大校友

教育部長葉俊榮上任後,呼籲各方不要把焦點放在管中閔教授該不該上任台大校長,而是要「各退一步」來面對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是否完善的結構性問題。其實筆者觀察到的是不論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定的有多完善,不正視台大在處理管案中的不守法和不注重學術倫理的墮落,葉部長再怎麼「有溫度的溝通」,恐怕還是很難達成教長將管案「回歸教育本質」的願望。

有人可以否認管教授在2017年10月台大正式發函核准兼職以前就在當年6月14日上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和薪酬委員的事實嗎?沒有。他這作為不但違反了「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的台大校規,也違反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的國家法律。可是台大人事室的黃韻如主任竟然在2018年5月12日台大臨時校務會議中,對所有在場的教務會議代表和其他出席人員公開聲稱管教授台灣大的兼職「不違法」。

台大的人事室主任當然知道管教授的兼職不但違反台大的校規也違反了台灣的法律。她敢如此違背職務的公然說謊,反映出來的正是台大無比的墮落。如果台大一再以「大學自主」的大帽子來遮掩其處理此校長遴選的案子的不遵守校規和法律,那校長遴選制度修正的再完善又有何用?

試想如果台大人事室黃主任曾盡責的把管教授違法兼職一事誠實的揭露給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然而遴選委員仍然接受管教授很堂皇的辯稱類似「違法兼職的教授很多,為什麼他就不能跟著其他人做」的說法,那今天葉部長哪還需要帶個溫度計去溝通?管案至今的發展為此,難道不是台大不遵守校規和國家法律的後果嗎?如果台大始終一再不認定其人事室主任對管教授不曾違規違法兼職的認定是錯誤的,那有更完美的大學校長的遴選制度又如何?

其實筆者1976年從台大畢業後不曾注意過台大校長的遴選。這一次是從台大宣布「學術研討會論文不是正式論文」後才開始注意此案。我在美國與瑞典學界先後待過40年,第一次領教到台大這種公然違反「國立台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3項第3條」校規,也違反了舉世多數公認的學術倫理規範的無比墮落。

筆者和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的蕭聖鐵教授曾公開討論管案涉及違反學倫抄襲的此一例:2017年5月6日管教授與共同作者陳建良教授在中研院的研討會發表的論文內的表3,完全援用陳教授和另兩位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在2016年7月30日核准的張姓碩士生(陳教授為指導教授)的碩士論文內的表4-8、表4-9和表4-10裡面的數據,也沒註明任何出處。要查清這個抄襲的真相,其實不難。因為那篇研討會論文只有管、陳教授2位作者。之前已發表的碩士生論文則只有張生1位作者。查一查以上提到的數據源自這3人裡面的哪1人的研究紀錄,有何困難?

可是台大從頭到尾都以類似「研討會論文不是正式論文所以不查」的說法來規避實質審查此抄襲案。其中台大還創紀錄的在2018年1月26日的1天當中,在收到教育部要求台大調查此學倫案的公文後,在同一日發文給中研院問了4個有關研討會性質和研討會論文的問題。然後台大學倫會再於同一日傍晚開的第3次學倫會議中引用中研院的回函來再度重申之前已說過的「研討會論文不是正式論文所以不查」的結論。

台大為什麼如此墮落呢?看起來台大不想查只因為如果以上提到的數據是碩士生自己算出來的,那研討會的論文就犯了違反學倫的抄襲。台大學倫校規其實很嚴謹,完全沒有正式或非正式論文的區分!如果原始數據出自陳、管教授,那陳是張生的指導教授,又怎麼去核准那篇碩士論文?更何況陳教授也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指導的張生碩士論文內有何數據,那麼後發表的陳管研討會論文放進了張生已發表的數據怎能不註明出處?看起來台大對此案的所有作為就是在避免對涉案論文的實質審查。因為不管此抄襲案的真相如何,管教授和共同作者的研討會論文已違反了台大對學術倫理的規範。

筆者了解違反學術倫理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同時此抄襲案是在遴選委員最後投票後才首次被揭露。或許因此葉部長上任後曾表示管教授涉及違反學倫的抄襲,並不是他處理管案的重點。筆者雖然可以了解葉部長呼籲各方先改進制度缺失的苦心,但筆者不能不再公開點出教育部1年用174億元推高教深耕,台大1年也領了約18億元的高教深耕經費。如果遴選出的台大校長始終不能遵守校規而只求逃避實質審查來掩蓋任何違反學倫的事實,那麼在這麼墮落的台大我們能期待什麼樣的深耕成果呢?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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