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官威」? 回應《聯合報》社論

回應聯合報社論:「追擊法官與民代,好大的官威」之奇文共賞

 

稍早閱讀了《聯合報》的社論:「追擊法官與民代,好大的官威」,儘管筆者對於地方民代揭露三倍券的消息並不算知悉,因此該部分的問題姑且不論;然而當看到針對不當黨產條例的釋憲案裡面,該篇社論對其中的論述恐似乎有嚴重的謬誤存在,因此在這裡不吐不快。

以下文長,切記慎入!

《聯合報》社論:「黨產會追擊北高行法官與警方「奉命」追殺地方民代,兩案雖性質有別,適用法律互異,卻鮮明展示了蔡政府「新威權統治」的作風。」

在這筆者必須指出,威權有特定的意義存在,是指人民或者是不特定的團體基於對政府的異見與針砭是基於客觀與善意而為的評論與建議,然後在之後卻遭受到政治上不利的後果、甚至涉及刑事處罰等相關問題,至於事後若是發現事實有捏造或造假的情形則在所不論,因此基本上如果是所謂的新威權時代,那用這樣的詞句去評論而指責政府恐怕就是自打嘴巴了,因為評論者最後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與因素存在,光是這個狀況就跟以前那種威權時代差異甚大,充其量這些媒體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來表達自己這樣的意見也還是會受到保障。此外當黨產會與北高行法院的法官法律見解有所不同的時候,北高行仍可以透過裁定停止審理並移送至大法官經由憲法裁判為解釋做出是否違憲的結果,只因為大法官釋憲的結果為合憲而對黨產會在法律上有利就覺得人家是追殺,恐怕才是落入所謂政治化思考。

《聯合報》社論:「至於黨產會要求聲請釋憲的法官必須迴避先前審理的案件,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更表露無遺。事實上,法官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正是因為他們認為《黨產條例》的制訂有違並混淆正常法理,因而要求大法官解釋。不論釋憲結果如何,這並不構成迴避的事由,也難謂他們有偏頗之心。黨產會明知這種聲請理由應該會被駁回,卻仍刻意報復法官,製造政治壓力,這難道不是出諸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

而筆者要講的是,當這些行政法院的法官提出釋憲後,儘管黨產會聲請大法官做出要求這些做出裁定的法官迴避,儘管程序上行政法院法官是不是在這次的釋憲程序裡存在迴避的事由可另外討論,但此次大法官沒有要求要迴避,而北高行法官卻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卻自動缺席,放棄為自己的見解辯駁的權利,況且處在訴訟對造雙方的攻防策略上,身為這次釋憲案與北高行見解處在歧異的黨產會當然也有權利提出自己有利的法律見解而要求北高行法官迴避,這樣又有何來報復之說呢?

《聯合報》社論:「有這麼多名法官在不同案件中認為《黨產條例》和黨產會有違憲疑義,應出於他們對法治的共同信仰,絕非巧合。但黨產會不反省自己破壞憲政、侵犯司法、剝奪人民財產、取消結社自由的行徑,卻反而意圖壓制法官,排除他們的審理資格。事實上,真正該迴避的,是那些本人或配偶曾直間接參與《黨產條例》制訂,卻轉個身就判《黨產條例》合憲的大法官。球員兼裁判的大法官不用迴避,本於良知獨立審判的小法官必須迴避,這是什麼法治精神?」

這一段其實就完全顯現出該篇社論嚴重的謬誤,雖然各相關法規範對迴避的規定有針對本人,以及與本人有配偶(前配偶)的關係存在者,然而這類只限於相關裁判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承審法官與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類的,並沒有對參與制定相關法規範者要求迴避的狀況為規範,何況大法官也沒有針對聲請釋憲的北高行法官有要求迴避的裁定、僅是黨產會要求而聲請,所以在這次釋憲是不是該篇社論所提到有違反法治精神,然後直接了當地指明大法官應該迴避,恐怕這個論點是值得深思的;此外不當黨產條例乃對於有戒嚴時期的國家行為或政黨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取得財產或利益,並讓政黨獲得利益的情形存在所適用,僅因為剛好在適用上是以一個特定政黨為主要對象,便指責是掠奪財產權與限制結社自由等類似政治追殺的情形,殊不知當時所取得的財產、以及結社而成的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這些真都能通過法律的檢驗嗎?忽略掉為何轉型正義的時代背景,這也是為何會有些人還是認為轉型正義並沒有重要性存在,甚至覺得是一種政治上的清算也就見怪不怪,更不要講是有不少閱聽大眾的媒體。

基本上筆者只是粗略地論及該篇社論的相關論點即足見破綻百出,當然《聯合報》這種用特定意識而忽略原則的文章其實也不是第一篇了、想想筆者也寫過,然而這樣的媒體還是有不少閱聽大眾,多少只能感嘆吧!


相關聯結:
1.黨產會將聲請北高行7法官迴避審判

2.回應聯合報社論,要批評請拿出建言

 

< 資料來源:董天麟的時事頻道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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