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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正一生志業:族群融合與深化民主

傅正一生志業:族群融合與深化民主

民進黨唯二的外省籍創始人之一、東吳大學傅正老師今天(五月十日)逝世三十週年,東吳大學政治系將舉辦紀念會。筆者為傅正因雷震案政治坐牢六年後,在東吳大學任教的第一屆學生。重讀為台灣受難的傅老師文集和他留下的九本日記後,歸納他一生未完成的最重要志業就是:族群融合與深化民主。 一九八九年底,傅正參選台北縣立法委員時,在政見會上,他一上台就向台下的群眾道歉:「對不起,我不會講台灣話,只會說我母親教我的江蘇家鄉話。」他清楚地說明他的政治理念:「我競選的動機就是愛台灣,愛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每一位住民,不管是本省人或外省人。」 傅正曾在逃難過程兩次被共產黨俘虜,也曾協助蔣經國在上海平定學潮,也因為他和蔣經國這層關係,一九四九年在海南島時,同學推派他寫信向蔣經國求救,因而得以從海南島逃到台灣。在台灣,他是蔣經國訓練「政工」的政工,照理來說,他在國民黨內是「根正苗紅」,但他卻認為「成了人家的工具」,於是由讀者變成作者,開始在《自由中國》半月刊撰文。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六日,他在《自由中國》用本名發表第一篇文章〈個人自由乎?國家自由乎?〉文章一發表,他在「政工」也待不下去,從而轉向雷震的「自由中國」之路。 傅正認為,透過地方選舉,可以讓台灣走向民主化;並認為在台灣從事政治運動,必須抓住兩個對象:一是台灣的地方人士,二是各大專學校學生。一九六○年,他和雷震決定組黨「中國民主黨」,組黨時期,也曾發生過外省人的「我們」和台灣人的「他們」微妙對立,在中間調和的就是傅正老師。他曾經說:「要和台灣人在一起,新(的)政黨才會有力量。」後來,他在民進黨的組黨過程,也是扮演「調和鼎鼐」的重要角色。 台灣歷經民選總統、政黨輪替,現在卻面臨七十年來最大的挑戰—中共解決了香港問題後,下一個目標就是解決台灣問題。如何促進族群融合與深化民主,是台灣團結反共的核心資產,更是傅正一生未完成的志業,逢傅老師逝世三十週年,值得朝野深思。 (作者為傅正學生,任教於大學法律系)
李屏生 2021-05-10
國軍不是「戰犯」 聯合報應嚴肅向國軍道歉

國軍不是「戰犯」 聯合報應嚴肅向國軍道歉

聯合報范姓總編輯在網路版一篇題為「磐石艦交戰犯,蔡英文好意思躲在後面?」大標題赫然將國軍究責相關將領稱為「戰犯」,作為曾經是國防部軍官的我實在無法忍受。 從國際法來看,戰爭罪犯簡稱「戰犯」,「戰犯」是指戰敗國對引起戰爭應該負起罪責的高級長官,「戰犯」必須接受戰勝國組成的戰犯法庭來審判。二戰結束後有著名的「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這些發起戰爭的納粹和日本軍國主義者才會被稱為「戰犯」。過去我國訂有《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直到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才廢止。用「戰犯」羞辱國軍將領,簡直牛頭不對馬嘴! 聯合報該文,把國軍將領究責說成「頗有『交戰犯』的味道。」對「我寧願死在海上,我絕對不會讓病毒傳染到國人」的支隊長陳道輝和相關當事人來說,實在「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國防部待過的軍官都知道,國防部的作業是屬於高司參謀程序,這種「敦睦艦隊」的遠訓計畫,通常由海軍司令部報上來,因為中途要到帛琉參訪,依程序必然要先知會外交部,如果還有一些秘密任務,還需報到國安會核示,定案後,才會用專門呈給總統紅色的「大簽」,完整計畫固然附在卷宗下,但是給總統的「大簽」通常只是將計畫扼要的簡述一遍,「大簽」呈上去後,再由總統府相關幕僚簽註意見後,再送給總統「判行」。一般來說,如果是屬於各部會的職掌,總統通常尊重各部會的權責,最多批個「閱」或「悉」,除非是總統有意見,公文根本不會批,原封不動直接退回國防部。 如果是相當緊急或事涉重大機密,機關首長可能帶著公文,直接向總統「面報」,「面報」之後,總統會直接表示意見,這也是公文呈核的方式之一。有訓練的高司參謀在回來的公文上會註明:部長何時向總統面報,總統核示意見為何,寫在公文的「大簽」上,再請部長簽字。李登輝總統時代如此,陳水扁時代、馬英九時代應該也是如此,這是行之有年的高司參謀作業程序。 總統是三軍統帥,國防部的一切作為,總統當然要負一切最後總責,蔡總統昨天也向國人深致歉意,聯合報說:「國防部長用『尊重』取代『核定』,極力淡化總統的決策角色。」該文簡直是想當然耳,捕風捉影,胡說八道。 這篇文章羞辱了國軍,也羞辱了自己的報格,聯合報應嚴肅的向國軍道歉! (作者曾在國防部服役,現任教大學法律系)
李屏生 2020-04-23
司法的自我反省

司法的自我反省

立法院通過《法官法》的修法,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不必再透過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將這次修法定位為「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期許能揪出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讓民眾信任司法。 法官法三讀通過,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劉信德攝)   依據法官法第一○一條的「法官法優越原則」,法官法的適用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如果涉及濫行起訴的話,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請求評鑑檢察官,但如一審判決無罪,為避免被評鑑懲戒,是否因這次的修正,檢察官對無罪案件會堅持上訴到底? 舉例來說:眾所矚目的浩鼎內線交易案在最近宣判,五名浩鼎公司高層全部無罪,檢察官起訴的主要理由是「推論」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專家會議的結論屬於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之一條的「重大消息」,從這天開始,到隔年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解盲期間,任何浩鼎股票的買賣都算「內線交易」。一審判決理由開門見山的指出:「檢察官所謂增加浩鼎公司申請新成份新藥查驗登記之困難,並無立論基礎,無證券交易法上重大消息可言。」「此種不明確的推論,與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明確性要件不符。」 這種「無立論基礎」的起訴,檢察官是否還要堅持上訴到底? 筆者曾旁聽浩鼎內線案的公開審理,台灣大學癌症醫院院長鄭安理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在審理庭說:「(新藥)是否成功,仍要等解盲才會水落石出。」其他醫界臨床的權威像前台灣大學校長、台大醫院院長楊泮池、中央研究院腫瘤醫學專家陳鈴津院士,作證時也一致說明新藥不到解盲,沒有人知道最後結果。權威臨床醫師的證詞,證明檢察官當初起訴理由「無立論基礎」,二審恐怕也很難推翻權威專家的結論。 法務部在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提出「刑事上訴程序」改革方案,對於一、二審無罪判決,如認為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無上訴必要,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上訴。這樣的規定,年初就在翁啟惠案,因檢察總長的堅持難得的實踐了,但其他許多類似的案子呢?例如南科謝清志的案子,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仍堅持上訴到底,案子拖了九年才無罪定讞。 檢察體系是司法的一體兩面,要人民信任司法,檢察官也應深切的自我反省。 (作者為法學博士,在大學法律系任教)
李屏生 2019-07-02
大學校長請守法

大學校長請守法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爆料從二○○五年起即在廈門大學違法兼職授課。無獨有偶,另一位文化大學校長當選人,台灣科技大學專任教授盧希鵬也被爆料,在大陸的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高級管理課程研修班(類似台灣的EMBA)兼職授課,這個班即將在今年四月廿一日開班,收費要四萬二千多人民幣,折合台幣十多萬元,並不便宜。 公立大學教授在大陸兼職授課並不罕見,不只如此,許多公立大學教授也兼任大陸許多大學的「博士生導師」(相當於台灣的博士生指導教授),這種公立大學專任教師違法亂紀的比比皆是,教育部在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發函到各公立大學,要求「如有違反規定情形者,請依各校相關規範及程序及時處理。」 一○五年十月廿六日教育部又再發函重申前令,重申並未同意公立學校教師得赴大陸學校兼職,要求各校「應本自治自律精神,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學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同樣的,公文照轉,也沒有人受到處分,過去在馬政府的大陸寬鬆政策下,從來沒有那位公立大學專任教師被依法懲處,久而久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就誤認為教育部政策已經開放,文化大學校長當選人盧希鵬也在他的學經歷上特別表明:任教大陸多所大學EMBA課程,有豐富大陸教學經驗。 台大在二○一一年就曾和上海復旦大學合開EMBA班,當時台大只招收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但到上海復旦與大陸學生一起上課,實際上卻同時可擁有台大與復旦兩個金字招牌學歷,台大向教育部申請開設兩岸EMBA班時,引起教育部高度關注,也開會討論是否有違法,教育部官員最後護航巧喻說:「這是合班上課」。但台大的專任教師沒有在上海復旦大學開課兼職,教授大陸學生嗎?不違法嗎? 筆者曾經在舊金山俯覽灣區的柏克萊大學校園風景區,看到一位教授要求我們這群參觀的教授團不要向攤販買東西,他只說了一句:「他們不合法(Illegal),他們不繳稅(They don’t pay tax)。」從此來自各地的全團就沒有人敢向攤販買東西。民無信不立,大學校長當然要守法守紀,這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們就看教育部對這兩所學校的校長當選人如何依法處理。 (作者為法學博士,任教大學法律系)
李屏生 2018-03-17
司法院長走不走?

司法院長走不走?

  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時,強調要積極推動司法改革,十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誓言要讓司法成為全民的司法,台下立刻湧現整場演說中最熱烈的掌聲。對照今年二月,中正大學調查,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竟高達八十四.六%,就可以看出人民亟需司法改革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之保障」,五二○新總統上任之前,傳出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會對新任總統提出「禮貌性的辭呈」,讓蔡總統貫徹責任政治,整體考量司法人事的新布局;可是新總統就職近半個月,卻不見賴院長、蘇副院長有任何動靜,現在更傳出:因為六月至八月是法官例行的調動期間,為了不讓法官人事作業停擺,人事無法動彈,賴院長將在法官調動作業結束後再考慮是否請辭的問題。 賴院長在六年前上任時提出:建立觀審制度,設立全民司法改革委員會,強調「司法官要為人民而存在」,但六年過去了,司法改革、觀審制或參審制還在原地踏步,人民比六年前更不相信司法,蔡總統十月就要召開司法國是會議,改革的對象分明是賴院長主政的司法,我們實在很難相信:將司法改革的重任交給被改革的對象,還能克竟全功;而且從「責任政治」的觀點,負司法改革成敗的是蔡總統,而不是賴院長,如果參照八八年間林洋港院長時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來看,從議題的擬定、出席人選等,十月要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時程也非常緊迫,從實務來看,這麼重大的責任更不可能交給一個毫無「信任」基礎,前朝任命的司法首長來擔綱。 如果因為賴院長堅不下台,由總統府來主導一切,討論議題的聲聲批判現今司法亂象,賴院長、蘇副院長豈不十分尷尬。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李屏生 2016-06-03
翁啟惠和伽利略

翁啟惠和伽利略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昨天沒有如外界預期提出辭呈,他堅持清白,像科學家伽利略一樣,要推出去殺頭了,還堅持:「地球還在動,地球只不過是繞著太陽的一顆石頭而已。」 本案的關鍵在於:翁啟惠有沒有運用他院長影響力,影響浩鼎的技術移轉?翁啟惠與張念慈之間的財務往來,有無持續至浩鼎從中央研究院技術移轉之後?按照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縱然是政府出資的科技機構的研究結果,例如生物科技專利,得以依法授權民間或企業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及政府採購法的限制。 科學技術基本法這條法規,主要是參照1980年美國通過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而來,拜杜法案之前,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所有研發的專利和科研成果都是屬於聯邦政府的財產,拜杜法案鬆綁了這項限制,允許學術或研究機構保有專利,可以將專利成果,透過過公平公正的評估後,將技術移轉給企業或民間,取得技術授權金,專利的研究人員,基於公平及效益原則,也可以得到適當的報酬,這是拜杜法案的精神,讓窮科學家或研究人員經由公家機構的財力和人力資源的協助,將科技成果做出來,再將專利移轉或授權給民間企業,擴大科研成果,供大眾共享。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依據「科技法」所作的專利技術移轉,本來就是要「圖利」他人、機構和自己,而且排除國有財產法及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因此本案能否適用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標準來論罪就大有疑問了。當然,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將專利明顯高價低賣,就另當別論;但是,生物科技專利在還沒有證明有療效,或疫苗沒能證明有顯著抗體前,專利比廢紙都還不如。 因為「拜杜法案」造成科技成果鬆綁,專利大量移轉到民間,使得美國生物科技蓬勃發展,但也造成「利益衝突」和「承諾衝突」,前者以今天的翁案為例,就是專利發明人可能或明或暗,擁有被技轉公司的股票,或作為技轉公司的顧問,技轉公司也可能提供研究經費,雙方的利益因此糾纏不清。這也是翁案發生後,很少人敢站出來為翁說話的原因,因為大家真的不知道翁啟惠和張念慈的利益糾纏的真相到底如何? 從某些角度來看,翁案的發生也是好事,學術或研究機構更要有防範利益衝突的內規,還要徹底執行,更要公開揭露利益衝突事件,或由獨立的審查人員監督技術移轉,要取得被技轉公司的股票,必須得到機構同意,科技移轉紅線要明確的劃出來。或者,乾脆如芝加哥大學,專利技轉獨立成為公司,作為緩衝機構,研究人員也不能沾上邊,一切以「利益」為重。 翁啟惠事件的發展,將嚴重影響到我國科技移轉的未來,翁啟惠應該像伽利略一樣,公開他和張念慈的所有財務來往,或者將資料交給公正會計師查核,只有在陽光下,翁啟惠和我國的技術移轉才有前途。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專攻國際技術移轉)
李屏生 2016-04-26
被提名人請勇敢說不 立法委員應停止審查

被提名人請勇敢說不 立法委員應停止審查

馬英九總統接見新任大法官提名人時說:「為維護憲政機關正常運作,必須提名補足缺額;所以碰到有大法官任期屆滿,一定要提名。」並且引用大法官解釋說:「如果這次不提名大法官,這是違憲的。」但是,仔細探究馬總統所引用大法官的解釋原文,馬總統的這些話全是「鬼扯」,全是「私心」作祟,「提名」才是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的原文是: 「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因此總統適時提名大法官義務的前提是:「確保憲政機關的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依照「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需有三分之二的大法官出席,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解釋命令及法律時只要有二分之一的大法官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就可以通過。現任大法官人數十五人,縱使這一次四位大法官出缺不補,也還有十一位,人數上已超過三分之二,也合於大法官解釋的「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因此大法官暫不足額,但如果對會議的召開、重大議案的表決沒有影響,也還能「正常運作」,因此大法官出缺,總統是否應該立即補齊,端視對國家憲政運作能否長遠有利來考量,憲政實務上,很少出現大法官一出缺,立刻提名補實的例子。 二○○七年九月時,陳水扁總統提名八位大法官,因為四名偏綠的大法官人選,被當時佔多數的國民黨立委全刷下來,當年的陰錯陽差,才有今天馬總統提名四位大法官的餘地,但只要這次大法官不提名,明年大法官就會形成任期相互交錯的三組,任期各八年,將來任何一位總統,即使連任,也不能一手包辦全部大法官的提名,為大法官的獨立性奠定良好的憲政慣例。 上月底馬總統初露口風,已有論者警告「大法官提名,馬英九將對自己連開五槍,形同自殺」,如今馬總統真的不顧憲法「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的規定,包辦全部大法官的提名,形同綁架國家,我們建請被提名人站出來,對「違憲」的提名說「不」,並敦促立法委員停止審查,立刻聲請釋憲。因為國家的百年憲政,不能毀在一人的「私利」之上! (作者為法學博士,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李屏生 2015-04-27
超級大法官綁架台灣

超級大法官綁架台灣

馬總統提名林俊益等四人,咨請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卻爆出被提名人林俊益因曾判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質疑大法官人事案是酬庸;不過,我們更擔憂的是:從二○○八年馬總統上任以來,包括本屆司法院的正副院長和這次的提名,現任全數十五位大法官都將是馬總統的人馬。 一九三○年代美國的經濟大蕭條,讓羅斯福總統得以執政,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再杯葛「新政」,讓他動彈不得,一九三七年羅斯福總統連任後,推動「司法改組」法案,實際上就是利用提名大法官,任命有利自己的大法官,掌握最終解釋權,「司法改組」法案一提出後,立刻引起軒然大波,副總統出面帶頭反對,法案最後終歸失敗,但大法官從此見風轉舵,配合新政,美國大法官羅伯茲說:「知道及時轉變,挽救了這九位大法官。」就可以知道總統大法官提名權的重要性了。 二○○三年陳水扁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有八人,任期只有四年,就是為了使大法官能「新舊傳承」,更重要是為了避免新上任的總統透過提名,一次掌握所有大法官的任命,為維護大法官的獨立性,才有大法官「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的設計。二○○八年十一月,馬英九上任的第一年,任命了陳敏等五位大法官;二○一○年十月又任命賴浩敏、蘇永欽為司法院正副院長兼任大法官;二○一一年十月再度任命了湯德宗等四位大法官,如果再加上這一次提名的四位大法官,所有的大法官都將是馬總統的人馬。 也就是說,即使馬總統明年五月卸任,仍然掌控這個國家,舊民意依然掌控新政府,馬總統等於綁架了這個國家,破壞權力分立。這次大法官的提名,無疑地剝奪了下任總統重要的司法人事權,而且任期即將於今年九月屆滿的四位大法官,距新總統揭曉的明年一月,也不到四個月,立法院應該基於憲政和民主原則,退回馬總統大法官提名同意權的咨文,讓明年具新民意基礎的總統和立法院來決定誰是大法官,也可以確保以後的總統即使連任,也不可能全部掌握大法官的提名權,為我國大法官的獨立性定下良好的憲政慣例。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李屏生 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