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和伽利略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昨天沒有如外界預期提出辭呈,他堅持清白,像科學家伽利略一樣,要推出去殺頭了,還堅持:「地球還在動,地球只不過是繞著太陽的一顆石頭而已。」

本案的關鍵在於:翁啟惠有沒有運用他院長影響力,影響浩鼎的技術移轉?翁啟惠與張念慈之間的財務往來,有無持續至浩鼎從中央研究院技術移轉之後?按照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縱然是政府出資的科技機構的研究結果,例如生物科技專利,得以依法授權民間或企業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及政府採購法的限制。

科學技術基本法這條法規,主要是參照1980年美國通過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而來,拜杜法案之前,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所有研發的專利和科研成果都是屬於聯邦政府的財產,拜杜法案鬆綁了這項限制,允許學術或研究機構保有專利,可以將專利成果,透過過公平公正的評估後,將技術移轉給企業或民間,取得技術授權金,專利的研究人員,基於公平及效益原則,也可以得到適當的報酬,這是拜杜法案的精神,讓窮科學家或研究人員經由公家機構的財力和人力資源的協助,將科技成果做出來,再將專利移轉或授權給民間企業,擴大科研成果,供大眾共享。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依據「科技法」所作的專利技術移轉,本來就是要「圖利」他人、機構和自己,而且排除國有財產法及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因此本案能否適用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標準來論罪就大有疑問了。當然,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將專利明顯高價低賣,就另當別論;但是,生物科技專利在還沒有證明有療效,或疫苗沒能證明有顯著抗體前,專利比廢紙都還不如。

因為「拜杜法案」造成科技成果鬆綁,專利大量移轉到民間,使得美國生物科技蓬勃發展,但也造成「利益衝突」和「承諾衝突」,前者以今天的翁案為例,就是專利發明人可能或明或暗,擁有被技轉公司的股票,或作為技轉公司的顧問,技轉公司也可能提供研究經費,雙方的利益因此糾纏不清。這也是翁案發生後,很少人敢站出來為翁說話的原因,因為大家真的不知道翁啟惠和張念慈的利益糾纏的真相到底如何?

從某些角度來看,翁案的發生也是好事,學術或研究機構更要有防範利益衝突的內規,還要徹底執行,更要公開揭露利益衝突事件,或由獨立的審查人員監督技術移轉,要取得被技轉公司的股票,必須得到機構同意,科技移轉紅線要明確的劃出來。或者,乾脆如芝加哥大學,專利技轉獨立成為公司,作為緩衝機構,研究人員也不能沾上邊,一切以「利益」為重。

翁啟惠事件的發展,將嚴重影響到我國科技移轉的未來,翁啟惠應該像伽利略一樣,公開他和張念慈的所有財務來往,或者將資料交給公正會計師查核,只有在陽光下,翁啟惠和我國的技術移轉才有前途。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專攻國際技術移轉)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