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行人優先、行人優先」

 

圖1. 台北市,2014年。黃色數字與紅色箭頭為筆者所加。

這張照片拍攝於今年,地點在台北市南港展覽館的捷運出口旁邊。看起來,人行道(?)上的自行車道標線應該是新近才劃上去的。

出了這捷運站之後,往東走,行人只能走黃色數字標示處。才三十公分寬?!唉!小狗可以過就好了啦!誰叫你不騎YouBike!

 

難不成要這樣走:先向西,過馬路,上天橋,然後從圖左的地方走下來。(自虐狂?被虐狂?)

如果有行人在此跨入自行車道而被撞傷,自行車騎士八成不必負賠償責任,甚至可以向那個倒楣的行人索賠。那個倒楣的行人若不想自認倒楣,可以聲請國賠。他若告贏,納稅人幫市政府賠錢。他若告輸,就是加倍倒楣。

諷刺的是:不遠處,箭頭所指的地方,市府掛了塊指示牌,上面寫著:「行人優先」。

上個月,有市民向市議員簡余晏投訴,問她說「是要閃腳踏車還是可以站這裡等公車?」從她的部落格文中的照片來判斷:那個地方位於南京西路,離捷運中山站不遠。可見那是地底下的松山線完成後的路面重建,是最近的產物。公車等候區跟自行車道重疊在一起:這完全是郝市府的「傑作」。

這個市政府除了施政能力不足,還罔顧法律、曲解交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來規定慢車(含自行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今年才補加了第124-1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此處所謂的「不妨礙通行」就是不能妨礙行人。市政府妨礙了行人通行,誰來向市府開罰單?

而且,這個第124-1條是「例外許可」;整段條文的出發點是要讓道路主管機關有權在環境限制下變通,把原有的人行道「割讓」一部份「借給」給自行車騎士使用。市政府把這新增條文擴大解釋,在市區道路到處應用。

圖 1 中的那段道路寬度絕對夠在道路兩側都設置自行車專用道,但市府懶得動腦筋規劃,投機取巧地在人行道上畫畫線,來表示有照顧到自行車使用者的需求,同時把市政府製造的路權衝突丟給市民自己去解決。

巴黎市政府是這樣規劃的:

Paris 人行道與自行車道,2011年
圖2. Paris, 2011.

可別以為法國的國土大,所以可以這樣配置。巴黎除了幾條大道之外,許多道路寬度普普通通,而且,僅能同時通行一部公車的狹窄街道更是到處可見。

連人行道算在內,圖 2 的這條巴黎街道算是普通規格,其寬度大概只有圖 1 那條台北市道路的一半。在難度比較高的情況下,人家老早就把人車分流規劃妥善。透過Google Maps,可以看到這條道路的概況:

回過頭來看咱們台北市的「行人優先」標示牌。距離圖 1 之拍攝地點不到一公里處,有這麼個景象:

行人優先x2
圖3. 台北市,2014。

藍白圖案的意思是:行人優先於腳踏車。可是市政府在做規劃時卻往往將之拋諸腦後。

看到這景象,許多人會叫:何必接連著掛兩幅同樣的標示牌?!

如果您也是,恭喜您!您是正常人。

市府為何會做這麼奇怪的事?這個嘛…只有兩種可能:

  • 1. 市政府非常重視,所以要把同樣的話說兩遍,說兩遍。(市民真的都這麼蠢嗎?)
  • 2. 北市府太有錢,沒地方花,所以如此消耗預算,消耗預算。

現在台北市房子貴得離譜,很少年輕人買得起。至於擁有房子的人,他們最近要繳地價稅,繳稅金給政府這樣使用。

本文標題最初是「台北好奇怪」,這是諧擬近八年來充斥本市的標語句型「台北XX」(那些標語是使用公家資源,還是龍斌自掏腰包?)。後來想想,覺得並一點也不奇怪:因為從馬英九到郝龍斌一共十六年,會變成這樣也是剛好而已。

< 資料來源: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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