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合「搓圓仔湯」的法律問題

 

為了贏得政權,分配權力及享受利益,藍白合不死心還在進行中。雖然有各懷鬼胎的事實問題,更有少為人知的法律障礙。就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八十四條「搓圓仔湯」的賄選大問題。

上面的條文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受同樣處罰,且有處罰預備犯。這個條文早在八十五年第一次民選總統就存在,是相當嚴格的禁止賄選規定。

這樣文謅謅的條文,一般人可能不容易了解,簡單講就是(一)任何人,包括正從事競選活動的正副總統候選人在內,雖未登記,不能對這些角逐的人搓圓仔湯,給予金錢或職位,要他們改為副手或改為正的候選人,或放棄正副總統選舉,擔任閣揆或其他職位。(二)這幾組具有候選人資格者,如果要求別組人或與別組候選人約定擔任正,副總統,或放棄競選,將來給予閣揆或其他職位,也構成搓圓仔湯的賄選。預備從事這樣的搓湯圓行為,也有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選民可能想有這麼嚴重嗎?這個條文是當年國民黨掌握國會多數通過,就是這麼嚴厲。別以為秘密協商沒有人盯,萬一風聲走漏或結果出爐,檢調偵辦,才喊政治迫害。多數政治人物認為,頭過身就過,只要當選,其他法律障礙不是問題。台灣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任何法律爭議攤在陽光下,豈可停留過往思維?為了政權的龐大利益及權力,如果像賭徒大賭一把,就算能躲過法眼嗎?但能逃過選民選票的公正審判嗎?

(作者為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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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莊勝榮

莊勝榮
律師、前民進黨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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