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We the People談修憲

 

民眾收藏的中華民國憲法(左)及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資料照片

 

在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如此闡揚:「吾人堅信下述真理可自我證明,亦即人生而平等,皆受造物者賜給若干不可讓與之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之權。」獨立戰爭的獲勝,美國1787年完成《憲法》的制頒。

一部行政、立法與司法分立制衡的總統制,早已成為議會制之外的全球典範。而《憲法》最開始We the People以斗大的字形,凸顯與其他書寫內容的差異,應理解《美國憲法》起草人士,由衷展現以「我們人民」為念的旨意。

1987年為《美國憲法》建制的200周年,雷根總統成立特別委員會規劃慶祝活動。元月27日蒞臨國會的「國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演講,充滿文采地形容:「在我們《憲法》的200周年,您我站在巨人們的肩膀,他們的言詞與作為,傳送風力給自由的帆幢。然而必須恆久記得,它之所以需要慶祝,並非由於年久,而是在於年輕。仿如在費城議事堂值得紀念的時日,充滿相同的能量、精神與承諾。」

雷根總統稱頌《美國憲法》的200周年,不在於悠久歲月,而是長保起草時的活力與信念。換言之,《美國憲法》歷經26次修正案,與時俱進而保持年輕。雷根總統之後迄今的另一修正案,是1992年的第二十七修正案,規定國會議員薪酬的變更,須等下一次選舉始行生效。美國23年前即禁止國會議員任期內調高薪酬而自肥,台灣迄今的各級議會,竟未受到任何啟發?

頗值得敘及的,是早在1971年的第二十六修正案:年滿18歲即擁有選舉權。44年前《美國憲法》修正案,認定年滿18歲即具備包括對總統、參眾議員與州長的選舉權,美國對18、19歲年輕人充滿信心賦與國家主人的期待及責任。台灣諸多政治人物雖不敢否認18、19歲青年的心智成熟,但寧可罔顧年輕人的公民權利,因政治算計而不願反映時代的改革。

再度回顧1987年《美國憲法》200周年的驕傲,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在5月6日的演講,嚴厲批評《憲法》起草人士因私利考量而犧牲道德原則。與雷根總統極其莊重的「國情咨文」演講,是何等巨大的落差!馬歇爾大法官不留情面指出,他「不能做出如此的認同(I cannot accept this invitation)。」

他批判說《憲法》起草人士所稱「我們人民」時,有包括黑人甚至美國白種女性嗎?是美國南北戰爭的結果,方有1865年第十三《憲法》修正案的廢除奴隸制度。1870年的第十五《憲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不受膚色或種族的限制,始享有相同的選舉權。1920年的第十九《憲法》修正案,包括白種人女性才被賦與如同男性的選舉權。馬歇爾大法官斥責《憲法》起草人士對獨立宣言的莊重宣示:「人生而平等」,基於私利而犧牲道德原則。

馬歇爾是1967年第一位被任命為大法官的黑人,而Sandra Day OConnor在1981年是首位的女性大法官。馬歇爾怒氣難消地質問,1787年聚集在費城起草《憲法》的男士們,可曾想像或可能同意所起草的《憲法》,被最高法院解釋而指派女性及非洲奴隸的後裔成為大法官?他闡述「我們人民」之所以不再被奴役,並非是《憲法》起草人士的功勞,這歸屬於對所謂「自由」、「正義」與「平等」的陳腐辭彙,拒絕保持緘默者的努力。

馬歇爾有如暮鼓晨鐘詳述《美國憲法》的原始沉痾,但他以如此話語作為演講的結論:「我將以具生命力的文獻,來慶賀《憲法》的200周年,包括人權宣言與保護個人自由及人權的其他修正案。」換言之,馬歇爾對《美國憲法》的原始內容雖至為不滿,但仍驕傲於《美國憲法》的與時俱進。

談完美國的We the People,且來悲憫台灣的We the People吧!一部未曾想像僅適用在台灣的《憲法》,暫且毋須深究1946年《憲法》起草者如何因私利而犧牲道德原則,但這部「寄居蟹」的《憲法》,在台灣施行60餘年,相對於《美國憲法》的演進歷史,台灣《憲法》似乎頗為年輕,但竟顯得如此蒼老!表面上也經過多次的增修條文,但本質上完全無法契合3萬6000平方公里台灣的We the People。如此欠缺雷根總統所稱的能量、精神與承諾,加上馬歇爾大法官的提示,「我們人民」能再對台灣《憲法》保持緘默嗎?

顏慶章 前駐WTO大使

< 資料來源:台灣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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