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投開票所現場

像預告片一樣,許多觀眾準備看台北市這次選舉的笑話:如何以地方選委會的會議記錄,凌駕國家法律-未經立院通過、總統府公布之前,擅改選罷法第58條第2項-有關投開票所管理員比例之規定。此事若得逞,便如日前吳彥宏先生之投書所言,會有五千名的叉叉黨「神鬼奇兵」大舉入侵投開票所。以筆者公務生涯擔任過無數次管理員、監察員之經驗來說:舞弊,很有可能!

正式公務員因為經過國家考試及格與訓練,能篩掉政黨偏見、行事較嚴謹守法、不易受外力支配;新一代公務員經過國際行政法學新論之洗禮,更知道他們忠誠服膺的對象唯有「人民」!

這回,若台北市以一黨之私派遣「神鬼奇兵」,在投開票所擔任選務工作時利用查驗身分權(放水讓同黨冒領選票)、發票權(利用空白票發揮)、檢票權(偷空將他黨候選人之有效票塗改為廢票)、唱票權(將同黨候選人之廢票唱成得票、將他黨得票唱成廢票)…等等手法胡來,以叉叉黨素行觀之,很有可能!

筆者平生也見識過不肖案例。一、「催票特派員」:兩次都是軍職轉任者,以主任管理員或管理員身分,合法翻閱選舉人名冊,瀏覽未領票者之名單後,再去戶外用耳語通知樁腳,樁腳派人登門催票。當時我還是菜鳥,噤不敢言。一般選務人員請派工作的投開票所地址,往往在自家附近,對選民、樁腳都有其鄰里故舊之淵源。這情形也給叉叉黨可鑽之隙。

二、「有色唱票員」:她為人師表,在開票階段,不知是由主任管理員默契指派、還是她本人毛遂自薦,以「國語標準」為唱票之首選。過程中,將統派候選人之廢票唱成得票、將綠營候選人之得票唱成廢票。因次數太多、且速度超快,令筆者起疑,遂私下請求主任管理員重新檢視。結果發現先前所唱的「謝〇廷廢票」多為有效票,而「吳〇義一票」反而有些廢票。當時為避免群眾鼓譟,工作人員立刻低調更正。筆者很鄉愿地以為:這只是意識形態長期貯積的「下意識」行為,未作舉發。類此傲慢不法之情事,是生物性、群體性、甚至是結構性的現象,唯賴法制之增修、執行方能有力拘束。

本文特別側重開票、唱票一節。筆者始終想建言,應速增修選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一)將唱票速度及亮票時間規範在一定長度以上,讓開票所參觀席上的多數民眾足以辨識;(二)參觀席的前圍與票匭間之距離,要在肉眼能視得選票內容的距離之內;(三)民眾若發現唱票、計票有異,可以舉手或發聲制止並重驗。

然則,此規定亦有難行之處,例如一、在此敏感場地民眾若發聲,荷槍夾棒的警察習慣以喧嚷或干擾為由加以制止;其二、在大眾急於知道選舉結果同時,各投開票所就爭先比快,若逢三合一選舉時,往往同一開票所分三匭同時進行開票,令人目不暇給(筆者就曾遇過一個票匭四千張選票,不到一個半小時就開完的金氏紀錄)。

論亮票,目前中選會公布的有效票圖例凡二十八種,無效票二十七種,換言之,一張選票有五十五種圈選或塗污的樣貌,若在一秒多內辨識、唱出、亮完,那是在悠忽選民!果以此行,若選區內每個投開票所都「藍色大團結」,一定能「唱」出自己的願望。

民主選舉關乎國運民脈、影響世局正義,競選期間的昏天黑日不提,起碼投票當天要見到朗朗乾坤!提醒或將被派遣的叉叉黨「奇兵」們,先讀一下選罷法第一一三條之規範再上路吧:「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指妨害選舉罷免事務)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地球在公轉,今之時事即未來史料,會有人撰寫台灣《選舉文明發展史》的,叉叉黨要自己多保重!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高雄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