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不只有道德瑕疵

 
作者:周武榮(律師)

王如玄身為法律人,應該明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軍宅蓋好,作第一次登記後,五年內,除了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外,連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等相類似的債權契約,都是不能作,不可作,作了也是絕對無效,自始無效!

所以,如果王如玄,在第一次登記後,五年內,就先跟軍眷,簽定買賣契約,這個買賣契約是無效的,五年後要登記時,如果沒有重新跟賣方合意,再簽訂買賣契約,而在軍宅移轉登記時,所提出的原因發生日期,申請文件自行變更日期,那就有可能,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因為王如玄跟軍眷的買賣契約,依法是無效的,除非,王如玄,在五年時限解除,可以移轉登記時,再重新與軍眷簽訂買賣契約,議定買賣條件,登記時,才可以用五年後的買賣日期,否則,就是偽造文書,我相信,王如玄應該了解,這法條的立法理由,跟它的法律效果!

錢林慧君監委,並非法律實務背景出身,調查此王如玄買賣軍宅案的結果,確有疏略之處!未查王如玄,恐涉及的犯罪問題,僅著重行政於或道德瑕疵,是不對的,監委應就刑事面,重啟調查!

因為,王如玄,明知,法律規定,軍宅五年內的買賣契約,是絕對無效、自始無效,如果在可以移轉時,王如玄再以之前的,買賣契約,說服或要求軍眷出賣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涉及詐欺的問題,也是監委應該調查的重點所在!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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