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Uber事件看台灣文官系統的毒瘤

 

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在7月11日發起「全台計程車團結大遊行」,號稱召集逾2千輛計程車前往立院陳情,抗議Uber違法營業搶生意。當天下午由陳雪生及林岱樺立委召開協調會,投審會表示,將根據交通部提供Uber相關違法事證及訴願決定,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朝要求Uber撤資的方向處理。財政部也將依交通部開罰紀錄,循線透過信用卡結帳金流,追查公司、司機收入是否須要繳交所得稅。

表面上看來,Uber顯然已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對象,也是目無法紀的奸巧商人,對這種破壞台灣計程車市場的吸血鬼,應該盡速將其趕出台灣以絕後患。但實情真是如此嗎?事實上,計程車業者第一次大規模的抗議發生在2014年5月,一個多月後交通部的路政司就很配合地在 103 年 7 月 30 日以交路字第 10350087082 號令修正發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2 條、第 25 條修正案,其中的關鍵在於第2條中增列一款,將原本所稱派遣的定義「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增加第二款:「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第二款就是針對Uber量身訂作的,從此,原本以「資訊服務業」申請來台投資的Uber,就在交通部未經「行政程序法」中諮詢專家學者,也未曾舉行大眾的公聽會等正當程序下,就獨斷恣意地認定Uber為「計程車運輸業」,然後投審會再倒果為因地以「申請經營業別和實際經營內容」不符為由,祭出撤銷Uber投資許可的殺手鐧。

先不論Uber在其他領域的種種爭議究竟誰是誰非,也不論其營業模式本質為何,回到最基本的法治國原則來看,政府第一個要回答的是,上述行政機關以一位階極低的辦法,即可將一種行業恣意地納入其職權管理的範圍內,換言之,也就是對一項行業進行管制的措施,這不是對憲法中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營業自由進行限制,而應該受到憲法第23條法律原則保留的拘束嗎?否則,以後人民在從事任何工作的時候,都要隨時擔心會不會沒有經過國會同意就成了行政機關的俎上肉,那這還是一個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國家嗎?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主持協調會的兩位立委,當初交通部將上述辦法修正案送進立法院備查的時候,有擔負起人民基本人權保障的守門責任嗎,如果沒有,又怎能臉不紅氣不喘地且一副正義凜然的模樣主持協調工作?還是應該先為自己怠忽職權辜負選民所託先反省道歉。

究其實,在Uber爭議此事上,重點不在要不要讓Uber合法化,而是必須先追究為甚麼行政機關可以僅憑一己之所好就逕自定位行業的性質,並進行管制監督甚至取締措施如此重大侵犯人民基本權的作為,又為甚麼立法機關一再放任這種情形一再發生,像是當初 C2C 拍賣模式來台灣被要求用零售業法規管制,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金管會一開始要求要有銀行資格才可以作一樣。不僅人民的營業自由受到限制與侵害,甚至妨礙台灣在數位經濟時代與全球同步的發展,甚至讓台灣錯失當今網路經濟的巨大商機,而造成現在台灣產業的升級與創新日漸困難,這不就是官僚體系凡事以管制心態面對新的科技與新的商業經營模式,進而扼殺民間企業的創造慾與創新力的慣習嗎?而直接被打臉的,正是今年才高票當選總統的蔡英文念茲在茲、到處宣傳提倡的新經濟模式,請問總統,在這樣的官僚體系跟民意機關合作扯後腿的情況下,還有實現您政見的可能嗎?

隔天賀陳旦接受電台專訪時更進一步將台灣的官僚心態表露無遺,他一方面表示Uber確實是全世界的大趨勢,但緊接著就說不能因為它是趨勢就放任,應先從世界各國來學習如何讓可以合法經營,另一方面又說,在Uber合法之前,交通部執法取締責無旁貸,然後又像是跳針般地重複強調要集結地方交通局一同研究各國經驗,也與Uber協商如何配合,使Uber能光明正大地提供服務。這樣的話術其實就是典型的官腔,Uber進到台灣已經快四年了,賀陳部長你有看到你的交通部下屬官員曾去參考國外立法例規範,針對Uber進行任何舊法令的新變革,或新法律草案的擬定嗎?講白了,這四年來舊政府的交通部根本是毫無作為,否則怎會只能一再拿3、40年前的法規當聖經? 賀陳旦做為小英新政府的閣員,如果有新作為的企圖,第一個就要痛責下屬的怠職,第二個也不應該在自己對外國經驗一竅不通、甚至連跟相關業者都還沒面對面溝通之前,就時時刻刻把不許放任、取締責無旁貸掛在嘴邊,完全拿下屬的見解作為自己的看法,典型一個讓保守官僚牽著鼻子走的主官,要期待由他進行大破大立的新交通政策,恐怕已是緣木求魚的奢望了。

內閣這樣的主官多了,也難怪民眾滿意度一路下跌,見微可以知著啊!

< 資料來源:民報社論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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