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搜索王炳忠過程 究竟有無不妥?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疑涉違反《國安法》,今晨6時遭搜索,王炳忠一開始開直播但後遭檢調要求關閉,後律師到場時一度被拒絕入屋,檢調程序上究竟有無瑕疵,社會看法兩極。圖為王炳忠被檢調帶上偵防車。梁建裕攝

古志誠/時事評論者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今疑涉違反《國家安全法》,今清晨六時許遭調查局人員和員警持搜索票搜索。不過王炳忠的律師在門外表達抗議,調查人員一度就是不肯讓王的律師入內陪同搜索;而新黨主席郁慕明卻說,「搞白色恐怖不能這樣搞。」試問,新黨主席知道底下黨員在搞什麼秘密嗎?

王炳忠直播,犯了搜索票致命錯誤

媒體用「破門而入」報導有些奇怪。首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根據法官開立搜索票的合法正當性無庸置疑,其次是執行的檢察官已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票搜索,應記載左列事項:一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二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搜索,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王堅持不開門,檢警只好找鎖匠解鎖才得以進行執行搜索作業。哪來破門而入?

消失四十分鐘三度回書房翻文件聲,王在做什麼動作?

再論,檢察官出示證件後、也告知搜索被告罪名,王大聲疾呼要找律師到場才同意放行開門,這是《刑事訴訟法》有保障被告有權請求選任辯護律師的權利。但是,致命的錯誤是,王炳忠情緒激憤拿著手機「臉書直播」宣稱「我不直播其他人怎知道我『被搜索』」當成奇怪的理由。直播求自保一般庶民看起來天經地義,但是涉及搜索程序,很抱歉,王是嫌疑人有滅證之虞,依照《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的搜索行動,並沒需要等待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到場,被搜索者當然有權利請律師到場,但「律師不得干預搜索」,檢調也有權拒絕律師陪同。另外,王炳忠在「門內開直播」目前沒有相關法規定禁止,而調查人員也無法禁止,基於有串證、滅證之虞,故調查人員一進入屋內執行搜索行動,便可以要求民眾關閉直播。這也是為什麼調查官要求王的手機關閉收起來。

你會說搜索沒錄音錄音怎保障?法律有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原則」、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秘密,員警應全程錄影、錄音,如未全程錄影、錄音,當事人可以向警方請求加以全程錄影、錄音。

律師也搞錯了,律師陳麗玲在9點40分左右趕抵王炳忠住處,但正在搜索的調查人員不願開門,陳麗玲用力拍打鐵門,不斷高喊請你們開門,要有保障當事人義務,當事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是天職。律師講的都是審判程序並非偵查程序的話啊!

又《刑訴法》第150條第1項也說明,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因此只有審判中的搜索,辯護人才有權在場。重點來了,搜索是偵查程序,除了檢調,沒有人可以錄影。檢調會強制搶下手機刪除,或直接扣下手機作證據。

反過來說,如果王炳忠在中國這樣做早就被公安一刀斃命了。

王僵持40分鐘才讓檢警搜索入門,至於高喊「查水表」大家看到王炳忠臉書直撥回放影片,聯合新聞網也清楚報導三度今出書房「翻閱文件窸窸窣窣聲」鏡頭對著玻璃杯,這十幾分鐘到底在翻箱倒櫃做什麼動作?到底有什麼天大秘密?恐怕只有王炳忠自己心知肚明。

最後,看到新黨副主席李勝峰對鏡頭高喊「政治迫害,官逼民反」「一個小朋友哪能顛覆政權」一個三十而立的大人了,是還在小朋友玩家家酒?事涉國安本不分藍綠政黨,豈能輕忽事態當成政治迫害嗎?至於和共諜陸生周泓旭有無關連?是否向上發展,全民都在等著看!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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