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枉法裁判,什麽才是?

 

 
這星期一讀到一份「台灣高檢署新聞稿」(2018.03.31),標題是:「馬前總統涉嫌洩密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囑託公法學者出具法律意見書,以明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內文是由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宜教授及法律學院林明昕教授所撰。這份意見書有重大意義,馬英九的洩密案在公訴一審時被判無罪,這次是關鍵的二審辯論,高檢署不再閉門造車、鄭重其事地找公法學者拔刀相助,是一大進步,也將是馬英九受到報應的開始。

 
 
這篇文章應該有五千字以上,主要在反駁該案一審「馬英九無罪」的判決;當時那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年輕女法官唐玥,引用《憲法》44條,主張馬英九找黃世銘探聽王金平為柯建銘「關說」,又興沖沖找來江宜樺與羅智強密商,是在行使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又稱「院際調解權」),目的在阻卻王金平的違法,因此雖有洩密,卻是「戴罪立功」,應判無罪。

然而兩位教授對小學妹的「高見」卻毫不買帳,略舉幾點他們斬釘截鐵的反駁:
第一、「權限爭議處理權」是一百年前兩位法國學者為了「君主立憲」發明的 「罕見」學說,抱歉現在沒人在用此說;
第二、即使我們〈憲法〉上這一條還沒被塗銷,也應視為是「告朔之餼羊」(蝦米?這句是新聞稿原文,不是尖尾的中文水平所及,查了詞典,上面說是「虛應故事」之意,還是太文言嗎?好吧,大白話就是「拿來裝裝樣子」的意思),所以最好少用為妙;
第三、馬英九介入的關說案是一個刑事個案而已,本質上實在難以認定是憲法層次兩院間的爭議,要硬拗這是「爭議處理權」或「院際調解權」,與「構成要件」不符啦;
第四、《憲法》44條如下:「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於是兩位教授自然而然質疑:「本案除當時行政院長在座外,又有哪一個關係院的院長也同時成為會商之對象?」看到這裡我熊熊笑了出來,哈哈!我從一審宣判以來,就在等這最後一點被提出,請問唐法官,「有關各院院長」都到了哪幾位呢?只有一個江宜樺院長,馬英九要如何「院際調解」呢?他自己扮演王金平院長嗎?還是羅副秘書長?
唐玥法官明知發生的事實與法條字面上存在無可掩飾的矛盾,卻仍大刺刺地把「院際調解權」寫在判決書中,做為無罪判決的基本理由,這如果不是護主心切,難道是看不懂「各院院長」四個字?妳要援引一個莫名其妙的外國學理、曖昧不明的總統職權、乏人問津的憲法條文,這都是妳的自由,沒人拿妳有辦法;但是妳具體引用的憲法條文,白紙黑字界定了「院際調解」的對象範圍,妳卻視若無睹、含糊其詞,一意想套用在一個明知無從適用的案情上,這已不是法條詮釋或心証形成的問題,而是道地的「枉法裁判」了。尖尾的彈劾權就是為了對付枉法裁判的法官,知道嗎?

我想等馬英九有罪確定之後,尖尾就會找上妳的。
< 資料來源:尖尾週記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作者 陳師孟

陳師孟
經濟學家,出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祖父為蔣介石文膽陳布雷,父母皆為蔣介石同鄉浙江人,1歲後(1949年)隨家人自美遷台。曾任台北市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秘書長。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退休,2020大選後請辭監察委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