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權限爭議處理權」是一百年前兩位法國學者為了「君主立憲」發明的 「罕見」學說,抱歉現在沒人在用此說;
第二、即使我們〈憲法〉上這一條還沒被塗銷,也應視為是「告朔之餼羊」(蝦米?這句是新聞稿原文,不是尖尾的中文水平所及,查了詞典,上面說是「虛應故事」之意,還是太文言嗎?好吧,大白話就是「拿來裝裝樣子」的意思),所以最好少用為妙;
第三、馬英九介入的關說案是一個刑事個案而已,本質上實在難以認定是憲法層次兩院間的爭議,要硬拗這是「爭議處理權」或「院際調解權」,與「構成要件」不符啦;
第四、《憲法》44條如下:「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於是兩位教授自然而然質疑:「本案除當時行政院長在座外,又有哪一個關係院的院長也同時成為會商之對象?」看到這裡我熊熊笑了出來,哈哈!我從一審宣判以來,就在等這最後一點被提出,請問唐法官,「有關各院院長」都到了哪幾位呢?只有一個江宜樺院長,馬英九要如何「院際調解」呢?他自己扮演王金平院長嗎?還是羅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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