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系監委的自我矛盾

監察院的七個常設委員會每個月都要召開例會,委員完成的調查報告依性質送到不同的委員會接受審查,通過後才能對外公佈,有時也召開記者會說明,讓社會知道這些監委有在辦事。幾個「生意興隆」的委員會例會都排在每月的上半月舉行,所以這星期有不少與政黨立場相關的調查案在不同的委員會提出,引發外界關注,而其中最值得討論的兩案,一是外交部「口譯哥」的任命案,另一是中央通訊社前記者黃肇珩的優存利息追討案。令人意外的是,這兩案的調查報告都提到一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予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職不得併公職條例〉),條例裡所稱的「社團」,在第二條明言是指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團體」,這個條例把當年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時代自頒的〈黨職併公職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徹底終結掉,所以是黨國遺緒的眼中釘。嗣後諸如連戰、關中、吳伯雄、胡志強等國民黨高官,不得不乖乖繳回溢領的退休金,歸還納稅人。所以這個條例可說是台灣「轉型正義」的一個勝利,對那些「連一個某(職務)都顧不好」的黨政「兩棲部隊」,做了有效的制裁。

先談兩案中的口譯哥人事案。老實說電視上口譯哥的風采,連尖尾都自嘆不如。這樣的人要擔任我國駐美使館的組長,如果尖尾是機關首長的話,絕不會「放生」。外交部老早就控留有5個機要員額缺供外館使用,本來就是為了隨時延攬專業人才,口譯哥的中英語造詣大家有目共睹,正符合外館需要,當然一拍即合。一個「正常」的監委,會為政府深慶得人,即使非要利用這個事件表現一下監委的威儀,應該是去糾正教育部,推行多年「雙語教學」何以成效不彰,台灣年輕人的英語水準為何迄今落後於香港,以致於政府非得聘用國外栽培的口譯哥不可。如今外交部喜獲人才,馬系監委卻板起臉孔說三道四,只會讓人覺得「見不得人好」的小器而已。
 
但這個案子最讓尖尾難以忍受的是,馬系委員居然引用上述的〈黨職不得併公職條例〉,做為杯葛口譯哥的理由之一。外交部在任命時,有提到口譯哥在民進黨國際事務部曾擔任副主任,表現優異,「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能勝任駐外工作要求。馬系監委找不到其他理由反對,竟然說這樣豈不是「黨職併公職」嗎?你們民進黨不是說不可以嗎?奇怪咧,這個條例明明是適用於退職時黨職年資的排除,口譯哥是進用、不是退職,完全是八竿子打不到一起的規定,也可以扯進來?馬系監委為了排除他的政黨資歷條件,製造他的不適任印象,不惜扭曲條例的立法意旨, 也未免太沒格調了。難怪撰寫「不同意見書」的新進監委氣到找不出該用什麽「幹話」,只好在會場猛拍桌子抗議。(後來有人建議她,下次丟「藍白拖」才夠台味!)
 
你相信嗎?第二件案子也是由同一位馬系監委提的,也同樣引用了這個〈黨職不得併公職條例〉,但是這次卻說這個條例涉及違憲,對國民黨附隨團體的退休員工不公。明明同樣一個條例,遇到攻擊民進黨政府的任命案,就衍伸適用,遇到聲援國民黨黨工的退職案,就變成違憲的惡法,這是哪門子的雙重標準?最令人佩服的是,兩個案子的提出僅一日之隔,提案的委員翻臉像翻書,我們正常人未免耽心她會不會人格分裂、精神錯亂?
 
這個案子來自一位中央通訊社前記者黃女士的陳情,因為〈黨職不得併公職條〉把該社也列為國民黨的附隨團體,她二十多年前退休時的各項給付中,凡因採計該社年資而溢增的部份,一概要追回;但黃女士與夫婿都是九旬之年,財力有限,不堪追繳。這個案子引起馬系監委的同仇敵愾,尚可理解;不過把案子導向〈黨職不得併公職條例〉的違憲,就明顯是「借題發揮」,想要製造一種錯覺,所有國民黨黨工都是受到民進黨政府的「苦毒」,民進黨是欺負弱勢的惡魔。另一方面馬系監委看出這個條例「違反不溯既往原則、時效制度、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法治國基本原則,又侵害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考試院作為公務員制度保障的最高憲法機關,如果不提出釋憲案,關門算了。
 
黃女士過去誤入歧途、效忠國民黨,用畢生心血賭上中國國民黨的永久執政,結果落得今天付出慘重的代價,尖尾感到同情。然而該黨「國庫通黨庫」的把戲,慷全民之慨,在台灣解嚴之後猶不知反省悔改,一直到民進黨執政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總算切斷這些不公不義的輸送臍帶,黃女士若能看清大是大非的原則、掌握大我小我的分際,應該不會樂意被利用,成了轉型正義開倒車的幫凶。如果確有財務上的困難,轉向中國國民黨求償才是正辦,眾多納稅人沒有理由再去變相補貼一個吃香喝辣半世紀的專制政黨,幫忙收爛攤子。
 
在審查會上,馬系監委提請考試院釋憲的一個最重要論點,是所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套句提案委員的話:「這些優惠的退休給與,國家當時背書過,現在責任歸於當事人,真是情何以堪。」另一位有政治系教授背景的馬系委員也贊聲:「這個案子不同於年金改革,因為扣減年金是向前改變規定、追繳溢領是向後改變規定,這是真正的溯及既往。」尖尾聽了這些高論,心裡替政治系的莘莘學子擔心不已,他們的老師顯然連「轉型正義」的意義與邏輯都搞不清楚,還敢用「真正溯及既往」來論斷這個條例。可以這樣說,任何基於轉型正義而為的法律修訂,沒有一個不是「真正的溯及既往」;理由很簡單,「轉型」就是改變「既往」、「正義」就是承認過去法律規章存在的不義,所以「轉型正義」的本質就是溯及既往。假設一方面想制訂一個正義的新法、另一方面又不准碰觸既往不義的舊法,那麽是要推行「一國兩制」嗎?已經出生的倒霉鬼適用舊法、未來出生的幸運兒才適用新法?
 
至於說〈黨職併公職條例〉是經過當初政府的背書,一旦廢止,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受,叫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其實也是同樣的荒唐。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推動轉型正義最著名的德國,不論是「紐倫堡大審」的21名納粹高官、「耶路撒冷審判」的艾克曼上校、或是兩年前「奥希維茲集中營最後審判」的兩位老邁士兵,他們過去所從事或大或小的「種族滅絕」罪行,哪一件不是經過希特勒政府授權的?哪一個不是漢娜.鄂蘭口中的「平庸的邪惡」?但最後希特勒政權能替他們負起責任嗎?他們能援引「信賴保護原則」來脫罪嗎?「紐倫堡大審」的起訴檢察官指出,儘管軍人抗命可能被槍斃,但「德國軍法」第47條明訂:「若上級命令要求執行犯罪行為,無需遵從」,所以當事人不因上級命令或國家背書而免責。尖尾無意把黃女士比擬為納粹劊子手,但轉型正義的原理原則就是如此:你信賴的若是一個不義的政權,你服從的若是一個犯罪的命令,到了「審判日」,沒有「信賴保護原則」可以救你。
 
寫這兩個案件,尖尾心情沈重,台灣政府好不容易對國民黨政權進行了些許轉型正義的作為,但是卻對台灣人民完全沒有進行「轉型正義」的思想教育與心理建設,以致連位居廟堂之上的馬系監委,到現在還在伺機而動,想要反轉「轉型正義」的小小成果。蔡總統常說,她的第一任是改革的準備階段,但改革的準備無非就是進行社會教育,為什麽尖尾都還沒見到呢?
< 資料來源:尖尾週記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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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師孟

陳師孟
經濟學家,出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祖父為蔣介石文膽陳布雷,父母皆為蔣介石同鄉浙江人,1歲後(1949年)隨家人自美遷台。曾任台北市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秘書長。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退休,2020大選後請辭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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