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113天vs.請假20天

 

今年初,筆者因為身體不適,開刀手術,請假廿天,爾後重返教書職場,盡心盡力工作。但因為教師考核辦法中規定,「甲」等考績最多只能請假事病假十四天,所以筆者該學年度的考績為「乙」等,考績獎金從一個月變成半個月。規定如此,基層小老師也只能遵守。

當我看到新北市長侯友宜為了拚總統選舉,拋下市民請假一一三天,四個月薪水逾八一萬元加上年終二.五個月五一萬元,爽拿一三○多萬元時,不禁想問,縣市首長請假四個月,這不是「擅離職守」嗎?哪一個民間公司或公家機關單位可以接受這樣長時間請假的員工?

 

侯友宜市長辯稱法律規定可以累積「三」年的休假來一次請假,那基層老師或公務員可比照辦理嗎?正因為基層老師或公務員請假超過廿八天考績將列為「丙」等。

當我看到民選縣市首長明明是人民公僕,可請假達一一三天,卻辯稱自己只有請假七七個工作天(扣除週休兩天),請領的薪資會捐回市庫時,試問,哪家公司會佛心地發薪水給一位四個月內上班日天天請假的員工?請長假可扣除週休兩天,只請工作天嗎?

(作者為國小老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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