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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中國假訊息 台灣慣用語是關鍵

對抗中國假訊息 台灣慣用語是關鍵

  國安單位揭示中國透過假訊息對台灣發動認知作戰,呼籲民眾透過「不要製造」、「不要下載來路不明檔案」、「不要轉傳」、「不要隨意聽信」等「四不」方式降低假訊息攻擊和影響。然政府單位忽略了自身對民眾辨識中國訊息關鍵角色,甚至成為模糊化中國訊息的幫凶。 中國假訊息攻擊並非起自今日,過去的假訊息中,一見即可辨識,因許多用語不是國人用語,也非國內主管機關用語,也就是中國用語為區分假訊息的特徵之一,可做為認知戰攻防之工具;然而,從武漢肺炎開始蔓延迄今,我國主管機關大幅使用中國用語,自廢此項標示假訊息之工具。 具體範例如「方艙醫院」、「分艙分流」、「清消」、「清零」等。「方艙醫院」其實就是「臨時醫院」、「緊急簡易醫院」;「分艙分流」在建物(醫院、旅館)或空間即為「分區管控」,對人群動態而言即為「分流」;「清消」應為「清潔消毒」之簡稱,然對一般民眾而言應是「清潔」,對使用特殊藥劑之專業人員方是「消毒」。「清零」反映了中國對錯誤的恐懼,因此不能有錯誤(罹病個案),即使有個案也必須讓其消失(隱匿),務必讓所有個案數字成為零,故稱「清零」;我國對罹病個案則是全力治療、積極追蹤,重點不在讓罹病病患為零,不在特定日期讓特定數字為零,而是讓罹病者安心治療,並積極追蹤潛在傳播者。 成功大學自主研發的台灣版「移動式緊急部署檢疫醫院原型QurE」     用語反映了生活文化、政府心態,台灣的民情風俗與中國本已不同,雙方政府對百姓之心態更是南轅北轍,因此,兩國用語之差異非常容易察覺。從用語差異判斷假訊息,是我國民間應對中國攻勢之工具,因此,在中國假訊息隨著疫情四處蔓延之際,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級政府之官方用語應詳加斟酌,使用我國慣用語,若僅依賴中國的新聞報導內容,不假思索使用該國遣詞用字,如此便宜行事,正弱化我國民眾對中國假訊息的韌性與抗性。 (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21-05-20
責任推給民眾 北市是真卸責

責任推給民眾 北市是真卸責

  自由時報獨家披露台北市政府完成之內湖區未立案安養所火災致三死案之檢討報告,並點出「社會局、衛生局、內湖區公所有明確疏失,卻無懲處名單」、「死者年齡前後不一」等問題。台北市議員痛批市府敷衍了事、將查察責任推給民眾檢舉。市府則表示,此份報告著重制度改進,優先精進處理流程,並鼓勵民眾、醫院、里長、里幹事通報,由相關單位進一步稽查。然而實情是市府對通報、陳情之處理流程並未落實,也未進一步稽查。 內湖康寧路未立案安養中心大火釀3死。(資料照)     市府對通報、陳情之忽視,可從自由時報獨家新聞所附照片窺知一二。火災現址二樓可見大型鐵窗違建,該違建已於一○二年查報,迄今七年卻仍未拆除;同棟三樓可見大型陽台加窗、凸窗違建,然而並未被查報。該安養所火災幸未延燒,否則傷亡勢必更為慘重。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受北市府依法行政保障,還是不依法行政下自憑運氣?柯念茲在茲的「違建是國恥」,並未被市府行政團隊實踐,其他市政議題想必更未被嚴正以對。 通報、陳情處理流程未被落實的案例所在多有。可發現陳情者僅陳情一件事,卻被承辦人員回覆「持續或大量且顯有耗費機關行政資源」不予受理;可發現在二○一八年市長選舉前檢舉之案件被回覆「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不予處理,但選後再次檢舉不只成案,還做成行政處分;可發現承辦人員受理並回覆「派員調查」後,以「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不予處理。其中「派員調查」後才回覆「不予處理」的最啟人疑竇,是「派員調查」後取得對價關係,故不得已「不予處理」?從建管處集體收賄案可知「對價關係」並非無的放矢,而建管處也的確常被報導以「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為由,不處理民眾檢舉,其中又以中山大同區的查報單位最為常見。 北市府意圖藉由「通報、由相關單位進一步稽查」,來避免火災憾事再次發生,首要加強內部訓練與監督控管,避免陳情、通報被第一線員工不予處理,並調查每一不予處理案件背後,是否存在不法的「對價關係」。同時,追究機關首長簽報「不予處理」之行政責任,方可有效「整合民間力量佈建更有效率的社區防護網」,否則市府要民眾通報、陳情,但檯面下卻任意「不予處理」,真是在「卸責」。 (作者係研究人員)
牛明 2020-10-13
柯市長,法律是給誰遵守的?

柯市長,法律是給誰遵守的?

台北市政府因未立案安養所三死火警而被砲轟行政怠惰,市長柯文哲又搬出「不能什麼事都靠政府」、「北市府一定會嚴格查、不會放水」回應。但如詳加檢視火警地點,即可發現台北市政府應慶幸逃過一劫。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的查報資料,該處火警之二樓前方大型違建,為已查報之違建,但建管處在未拆除已查報違建的情況下即予結案。此外,火警所在之上方與左右棟均存在無隱藏性之新違建,轄區查報人員未及時查報或處理者應依法處分,但該違建並未被查報拆除。如果該火警往上延燒、或擴及周邊建物,市政府行政違失又將攤在陽光下。 北市內湖區康寧路未立案的私人安養所發生火警釀三死,當地紫雲里里長夏亦芳昨指出,早在去年兩度撥打一九九九,通報北市府該安養所有異,卻沒有下文。(資料照)     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公安問題的癥結,在於柯市長認為「法律是給人民遵守,不是參考用的」,卻從未正視「法律是給政府遵守用的,不是參考用的」,因此台北市政府職員未遵守法律之違失層出不窮。如此次火災未成案即是明顯的行政違失。 依據「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點之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下稱第十三條)方不予處理,然此案已具有具體內容,具有里長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依法即成案。但北市副市長黃珊珊稱1999以為里長只是詢問所以沒成案,此一行政作為已不符合第十三條所定不予處理之要項。 台北市承辦人員濫用第十三條的案例所在多有。不少案例是在第十三條不成立的情況下(即承辦人員未聯繫陳情人,未確認陳情人姓名、電話),卻引用第十三條拒絕受理陳情。甚至同一承辦人對同一陳情人分屬不同路段之陳情案分別給予受理與依據第十三條不予受理等不同處分。此外,有被拒絕受理之案件被陳情至政風單位要求調查不法,但政風單位卻逕轉由原受理單位再次受理。這些案例顯示柯市長認為的「北市府一定會嚴格查、不會放水」,事實上是承辦人員一定不嚴格查,一定會放水,且政風單位變成總機,自失調查行政違失、不法之責。 台北市與其另立查報系統,不如教育市府承辦人員認知市民之陳情是協助市府施政,不是浪費市府行政資源;建立SOP規範使用第十三點之具體程序與書面內容,並要求承辦人員之上級長官複查、簽准同意後方能引用;向政風單位陳情之內容應由政風單位自行查核。此外,議員應主動蒐集北市府不法案例,委由司法單位調查。 (作者為研究人員,台北市民)
牛明 2020-09-25
撤銷李眉蓁學位 才能證明中山有水準

撤銷李眉蓁學位 才能證明中山有水準

  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的碩士論文被發現有大篇幅內容與童振源教授發表「兩岸政經互動」雷同,被質疑抄襲,違反學術倫理。李眉蓁對此回應:「中山大學是個很有水準的學校,能通過它的機制,我相信沒什麼問題」;然而去年底,國立中山大學才以論文抄襲為由,撤銷該校二○一八年所發出的一個碩士的學位。此外,該校某研究人員今年初所發表的國際期刊論文,因違反倫理於五月份被期刊撤稿。因此,以「中山大學很有水準」來證明自己的論文沒問題,理由顯然不夠充分。 論文抄襲問題已困擾台灣高教多年,疫情期間有多篇國內教授已發表的論文被撤稿,如今又爆出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學位論文涉及抄襲,顯然過去十年,教育部、科技部頒定多如牛毛的防制方法等努力仍付諸流水。究其成因在大學對此類案件的息事寧人、包庇、鄉愿。部分大專院校甚至存在抄襲家族,如某碩士生抄襲自己指導教授的博士論文,而口試委員包含該教授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但碩士論文還是通過口試。這些訊息與證明在網路上俯拾即是,但未見主管機關深入處理。 「中山大學是個很有水準的學校」,這樣的論點受到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而受質疑,但也受到校方不因面子問題而護短所強化。相對於涉及抄襲的大學而言,中山大學勇於承擔碩士論文不合學術倫理之責,並以撤銷學位作為補救,已屬難得,且展現該校學術良知與道德勇氣,甚至超越教育、研究之主管部會。期待國立中山大學此次也秉持相同標準,審查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之論文抄襲爭議,彌補該校對研究生學習、論文品質疏失之後遺症,證明自己是很有水準的學校。 (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20-07-21
談北高未依法行政兩個案例

談北高未依法行政兩個案例

高雄市部分市立國小校長,以消毒工作欠缺配套措施為由,拒絕出借校園設立投開票所。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稽查未查七項重點,竟稱全合格。北、高兩市相關公務員敢於不「依法行政」,何以致之? 圖為高市府演練罷免投票防疫。(資料照)     高雄市國小校長不出借教室作為投開票所,已違反多項法律。公立學校校長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約束。國小校長若已預知罷免選務投票後消毒工作欠缺配套措施,即應「力求切實」,補強配套措施,而非以欠缺為由,「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出借教室。因此,拒絕出借教室之國小校長,顯已「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 至於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大火,業者應負民、刑事責任自不待言,但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中,消防局只看一樓,沒到其他樓層。建管處人員將「涉及室內裝修」的項目打勾,代表發現施工情形,但建管處長張明森卻說,據稽查人員回報「現場未看到施工狀況」。公務員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未落實行政檢查、監督而致災,即應受懲戒。 兩案中北、高兩市相關公務員未「依法行政」,顯非單一事件。除追究行政責任與進行懲戒外,也應探討公務員敢冒大不韙之因。 檢視公務員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機關為行政法院,但行政法院在「使行政行為遵循 … 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之落實上仍不足,從判決可窺一二。例如行政處分應明確、記載事實,但可觀察到記載單一事件(甲事件)的處分書,被法官自行解釋該處分包含乙事件,撤銷甲事件後判決原處分無誤。亦可觀察到執行調查之公務員已明確表達未完成調查僅以經驗法則做成處分,承認處分書記載之範圍與應處分範圍不同,但法官仍判決原處分書無誤。案例顯示部分法官未「確保依法行政」,弱化行政程序法約制,反養成公務員行政怠惰、便宜行事之惡習。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的天職,落實此天職有賴正常運作之監督機制。監督「依法行政」除內部的行政監督,亦有外部的司法監督。追究北、高市府行政不法外,亦應檢視行政法院之缺失。 (作者為研究人員,台北市民)
牛明 2020-05-08
從政治素人到葷腥不拒

從政治素人到葷腥不拒

日前立賢路大規模違建被踢爆,柯文哲認為是第一任很大的污點。近日立委黃國昌揭發「大咖議員撐腰的紐約家具台北八德店」,認為存在違法亂紀的官商勾結,柯文哲不復往日一遇違建即疾呼「違建是國恥」、「議員擋拆違建」、「公開透明」、「我親自帶隊去拆」的意氣風發,反而以「基於偵查不公開,全部調查結果還沒出來之前,不需要做太多結論」搪塞,兩相比較前倨後卑,反坐實官商勾結的高度可能性。   建管處查報違建長期存在未依法行事、甚或官商勾結的陋習。不只法院判例要求建管處應「行政自我約束」、禁止恣意查報,台北市政府政風處也曾函文建管處質疑相似案件不同行政處分「似無作業準則可循」,要求檢討並提報北市府「廉政肅貪中心工作會報」討論,以防杜弊端。顯然建管處並未依法行政。 建管處違法事證俯拾皆是。依法,施工中之新違建應予即時強制拆除、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拆後重建之新違建列為應優先拆除之違建,然查閱台北市違建查報案件查詢系統可發現即報即拆案件於市府網站標註「自拆」並「結案」,但該案件再次被檢舉時卻被建管處回覆「經現場勘查,現況尚符合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九條,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如真符合第九條,如何能合法要求拆除違建?如未能合法要求拆除違建,何來「自拆」並「結案」?如第一次之行政處分合法,即該案的確違反「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次之處分(認定符合第九條)必然違法。此案例中,同一構造物前後兩次之認定完全相反,顯示建管處必然違法行政。 對同一人對同一地址同一違建構造物之檢舉案,在去年市長選舉前,被建管處回覆依行政程序法一七三條「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不予處理;但今年之檢舉則獲建管處回覆「不符本處上開之規定,本處業依法查報在案…」。同一案在選舉前後依法對「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之認定結果不同,哪條法律在選前不成立但選後成立? 行政法院之判決似也是建管處違法之幫兇。行政法院對建築法個案未能充分考量查報的一般通則,讓建管處得以對相似案件做成不同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於倚賴建管處所提之違規說明,忽略對建管處做成事實依據之檢定,有愧「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的職責。缺乏法院之監督,建管處自然敢隻手遮天,便宜行事,終爆出視「違建是國恥」的柯文哲也必須以「偵查不公開」遮羞的不法案件。 「法律是要給人民、政府機關、法院遵守用,不是參考用」。就台北市違建案,應該強化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之本職,從判例規範台北市建管處依法行政。議員也應強化對建管處違法查報之監督。 (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19-09-26
挺管 拔管 狗屁倒灶

挺管 拔管 狗屁倒灶

  教育部終於做出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之決定,但此一決定對台灣高等教育的戕害,不亞於此屆台大遴選層出不窮的狗屁倒灶事件。管爺學術倫理問題、隱藏獨董資訊的品德問題、前往中國兼職的法律問題,都是個人問題,但教育部與台大的因應問題,則是我國行政品質低落、大學自治失能的根本問題。 教育部為中央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而非依接受與否行政。教育部拔管之論點竟然是「教育部無法接受台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台大遴委會的決定」,而非「台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違反…(法規),(教育部依法不聘任…)」。如此便宜行事,落人口實,如同其對「台大校長的遴選過程」之批評:含糊以對。明明可以依法論法,卻缺法理立論,引來「顏色不對,校長不給你當」、「羞辱台大」、「濫權」、「白癡」等批評,嚴重傷害政府公信力。行政院、監察院應正視教育部無法依法論政之行政失能問題。 台大對教育部的反應如出一轍,就是一再跳針「遴選過程並無疑義」。台大的問題就是未正視自己的問題,意圖以推拖拉,蒙混過去。台大的新聞稿只一再重複「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以「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反證其「遴選過程並無疑義」。然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遴選委員若有第四點第二項「(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解除其職務。對蔡明興委員之質疑,台大一樣便宜行事,只以未有人請求搪塞,未正視該會之調查義務。台大應根據遴選委員會之討論紀錄,證明蔡明興委員執行職務時未偏頗,而非無候選人請求。 台大對學術倫理之討論,更是荒唐。台大先以已行文科技部、教育部詢問搪塞,只重視舊資料、而故意忽略新資料。後又補充說明研討會論文非正式論文,卻忽略校內要求學期報告不能抄襲等規定。 拔管一事,只見各方「喇屎」。反管的捨嚴謹法規論述,只提出無法接受。挺管的捨學術實事求是之論證精神,只曲義虛應。顯示我國行政品質、高教人員之專業於因應日常業務上均嚴重失能,此等窘境,國家競爭力、高教競爭力均屬奢談。 (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18-04-29
管爺竟然管不到

管爺竟然管不到

  台大前任校長因論文抄襲爭議下台,新遴選之校長又被檢舉論文抄襲,學術倫理問題為何成為台大揮之不去的夢魘?管爺的回應已回答部分成因。 此次被檢舉之對象單純,就台大管爺與暨南大學陳建良教授。抄襲樣態為兩位教授發表之研討會論文與陳建良教授指導之碩士論文。管爺回應「根本沒有論文,哪來的抄襲」,表示沒參與、不知道、沒看過此研討會論文。抄襲與否,仍需時間驗證各文字出現之時間點方能論斷,但管爺沒參與、不知道、沒看過、卻掛名,此事即明確違反學術倫理,如非管爺之責,即為陳教授之責。 假設管爺所言為真,陳教授為何要掛管爺之名?不過就是國內學界之陋習,一是沾光,借大老之名,迴避不利之評論,提高著作曝光率;一是作為感謝師長之提攜;一是作為相互掛名之互利。不論何者,均為學術倫理所不允。 台大與暨大,本存在諸多違反學術倫理案例。台大除前校長相關案例,台大出版的學術刊物內亦可見抄襲之論文,只是怠於處理。暨南大學亦有教師抄襲,卻還能升等。管爺案例只是學術倫理問題之冰山一角,真正的問題在大專院校不願正視校園內之案件,以及教育部、科技部不願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此次案件僅涉及兩位大教授,煩請教育部、科技部不要再規劃研究生、新進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課程或認證。請教育部重新檢視全面增加教授研究補助費的合理性。請科技部反省學術倫理案件在科技部審議不成立卻被法院判成立之問題。請科技部不要縱容大學教授抄襲研究生論文作為研究成果、核銷研究計畫經費、取得傑出研究人才薪資獎勵。 (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18-01-26
蔡良打點女學生

蔡良打點女學生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提到,「班主任叫蔡良,很習慣幫補習班裡的男老師們打點女學生。偶爾太寂寞了,蔡良她也會跑去李國華的小公寓睡。」如果沒有「蔡良」的助力,「房思琪」的青春是否不會變調?而事實上,「蔡良」們存在於許多案例。 以曾經輔導過的國立大學研究生為例,女學生屢次在深夜被教授叫進研究室、被教授玩弄長髮、被教授以整理衣著為由動手拉扯衣服,研究生尋求女助理教授的協助,女助理教授要求學生「吞下去」。所辦助理因胸部豐滿吸引教授注目,感受侵犯而提出辭呈,被挽留後反而協助教授壓制學生對教授不當言行的不滿;各級主管均收到事件呈報,不但未處理,校長反指學生滋事。這個案例處處可見「蔡良」。家長亦因接收到「可能對學生的未來不利」(如同「才女作家被狼師誘姦,父親九年前欲提告遭恐嚇」之翻版),而不予追究。 目前立法委員因「時勢」又開始大張旗鼓要修法處理狼師,但以前述國立大學案例,本已存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教育部建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並出版「教育人員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基本認知」,各校依法均設置完善的性侵害通報系統,這些堅如磐石的防治性侵害、性騷擾防線,在「蔡良」的通力協助下,也只是敝屣。 法律只追究「李國華」,但「蔡良」們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危害更甚。避免「李國華」的危害,本是防治「性侵害或性騷擾」的首要工作,但也不能忽視「蔡良」們對「性侵害或性騷擾」問題的推波助瀾。敬請立委諸公要求法務部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追究聽而不聞的校園「鄉愿者」、「蔡良」們之責任,依據刑法追究協助掩飾與包庇「李國華」的「蔡良」們之責任。加重傳遞「不利」、「恐嚇」訊息之人之刑責。 (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17-05-06
柯發官威 保障民眾 保障業者

柯發官威 保障民眾 保障業者

 官威有兩種,一種是好大的官威,一種是好樣的官威。好大的官威用來嚇百姓,官員繼續擺爛;好樣的官威用來治黑金,官員得到民心。台灣的好大的官威從來不缺範例,管中閔的「做爺們怎會在乎」、劉政鴻的「塞在車陣中就換警察局長」、葉世文的「A豪宅兼索賄」、王貴芬的「掌摑護士」等,是中央到地方的經典範例,其他的「好大的官威」則是族繁不及備載。柯文哲上任,施展一連串「好樣的官威」。「好樣的官威」一出,民眾抗議已久、監察院糾舉數十條、郝市府無能為力的遠雄巨蛋案,短短幾天就走上談判桌,短短幾小時就達成重新議約之共識。事前無視各項爭議,高姿態以「世大運恐無法如期舉行」向柯市府嗆聲的趙藤雄,可說是此事件的苦主,卻也認同此協商結果是三贏的開始。此等官威,興利除弊,既遵照監察院之要求,也爭取到市民權利、維護廠商之合法利益,當然是好樣的。柯P日前以「官威」要求台北市信義分局分局長確保民眾集會遊行、免受威脅之權利;今日以「官威」要求業者有事到市府辦公室談,不用在餐桌談。這樣的官威既保障民眾公民權,也保障業者免受索賄之威脅,同時反求諸己,要求市府同仁負起市政之責任,去除官官相護之積習。這樣的官威,真的是好樣的。柯P已為各級官員示範如何施展官威,方能解決問題,還能得到肯定。希望這些範例能提升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之效率。當然怕的是東施效顰,甚至是畫虎不成反類犬。更怕的是柯P也難逃政治人物沉淪的不歸路。公民運動讓柯P成功轉換跑道,也要持續監督,讓柯P維持正道,繼續展現「好樣的官威」。(作者為研究人員)
牛明 201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