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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為何急著要廢「促轉條例」?

國民黨為何急著要廢「促轉條例」?

原文標題:國民黨為何急著廢止《促轉條例》?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1124 九合一大選結束還不到 1 個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就急著提案要求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條例),藍委費鴻泰也擬在 2020 年總統大選時發動公投決定促轉會存廢,並在立法院審查促轉會預算時強力杯葛……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急?對促轉會的存在如坐針氈?是為了民生著想要趕快停止政治鬥爭專心拼經濟嗎?還是促轉會再運作下去,會搞掉國民黨的生存命脈、尤其是在經濟方面呢? 1124 九合一大選結束還不到1個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就急著提案要求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民黨為什麼對促轉會的存在如坐針氈?圖片來源: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截圖。 促轉會日前宣布,將在明年建置台灣威權統治時期的「加害者資料庫」,恐怕就是他們急得跳腳的原因。他們秘而不宣的真正理由是,得趁許多輿論還在附和柯文哲聲援婦聯會所說的「現在運作好好的,管它過去在幹嘛」,以為過去當真已經過去,現在叫做「運作好好的」,而促轉只不過是政治問題不涉及人民生計和國家經濟發展時,利用歷史還原進度尚未讓這個社會充分意識到白色恐怖等政治追殺中所製造的財產剝削共犯結構前,想要先下手為強,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柯文哲在節目《阿北面對面》中說,「你會不會成功,不是取決於多努力,是取決於你爸爸是誰」,但這個問題不是這個時代才有的特色,早在蔣經國十大建設、所謂經濟開放前就已經存在了。 在「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的年代,一黨專政的國民黨透過「維穩」名義,鼓勵黨工抓匪諜乃至於「扣人匪諜帽子」就可以賺大錢。 例如《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第 1 及第 2 項:「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2 條:「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4 條更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之匪諜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報請行政院酌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 此一高額「分紅」存在著極高的道德風險,也就是只要情治單位想辦法「讓人承認自己是匪諜」,該承辦人員就可以分到當事人 35% 的財產,而告密者在承辦人員也有獲取獎金的動機激勵下,只要打一通電話就能拿到對方 30% 的財產,這種「比搶更好」的事誰不想做?相關規定還創造了很大的牟利空間,那就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2 條及第 3 條負責造具匪諜財產清冊並執行沒收的治安機關,在「抄家」的時候到底有多少是像韋小寶抄鰲拜家財產一樣「沒紀錄的」不是進國庫而是進自己口袋的,就是更大的黑數了。有趣的是,如果是為了國家安全檢肅匪諜這樣的「愛國行為」,被公布資料不是很光榮嗎?到底在怕什麼? 從白色恐怖檔案的清查與公開,以及加害者資料的建立,我們才能知道這些掠奪人民財產的「法律暴力」造成多少影響現今社會財富分配不公,以及利用這些財富與資源產生的階級複製和既得利益結構。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蔣經國敢搞經濟開放,那是因為國民黨對拼自己的經濟已經「準備好了」。 例如柯文哲護航的婦聯會,由(丈夫)位高權重的蔣宋美齡擔任創會主任委員,其他委員也非由會員選舉產生而是由蔣宋美齡指派,一手掌控人事,非國民黨員的夫人無法出任幹部。在如此強大的黨國背景下,其財源分別來自於: 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及省市黨部協助策動,要求進出口商捐獻予國家,並按婦聯會三分之二、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撥所得款項。 政府所編列「大陸敵後工作項目」、「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政府委辦工作補助費」41 等項目則由國民黨代領再轉發給婦聯會。 影劇票附捐、國防捐、防衛捐與教育捐及其他諸多政府補助費用也均由中國國民黨直接分配給婦聯會。 還得以透過中國國民黨之轉讓而得以購入原屬國有之不動產,或以優惠價格購置不動產並享有免印花稅、免送決算等特別待遇。 婦聯會現有的 385 億財產和就是這麼來的。這不只是經費問題,而與黨國人事安排密切相關,雖然部分屬於黨產會職權,但其財產取得和流向亦與轉型正義範圍內戒嚴法制遺緒的檢討、平反及改革有關。請問說要拼經濟的人,婦聯會拿這些錢做了什麼有助國計民生的事嗎?當他們利用這些從人民身上剝削下來再「國庫通黨庫」的不義之財繼續複製財富分配的結構性不公,而對自由主義市場的財富自由分配造成妨害時,人民有因此得到什麼好處嗎?這叫做「運作好好的」嗎? 由此可知,國民黨著急的原因是怕「有紀錄的」黨產被追討之後,連「沒紀錄的」部分也不能再延續在某些利益結構中「54088」的優勢。 社會若要擺脫「靠北靠木」比靠自己努力有用太多的風氣,就必須堅持轉型正義。
西區老二 2018-12-24
10分鐘看完同性婚姻釋憲文

10分鐘看完同性婚姻釋憲文

  本文作者白話解釋,同婚釋憲文說,如果立法院兩年內沒有修法或立法的話,那就不給你這樣擺爛下去,直接就讓同性依照民法規定去登記結婚。這可是一個罕見而關鍵的決定。圖/張良一攝   今天要講一個同性終於可以結婚的故事。 同性婚姻簡稱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正式名稱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748,可以唸成「去死吧」,也可以唸成「歧視掰」,依讀者對同婚的正反立場而定,非常符合這號解釋試圖在支持修改民法的「民法派」和傾向制定專法的「專法派」之間取得平衡,在紛擾的社會爭議下保持中立的性格,無論如何,這號解釋很有機會成為史上號次最好記的一篇解釋文。 解釋文:一個洗三溫暖的節奏 其實大法官這號解釋寫得並不長,詞句也淺顯易懂,風格不同以往;但是對於不是長期關注同婚議題或法律背景的讀者,可能還是有一點進入障礙,先讓我們從主文看起。主文三句話剛好是一個洗三溫暖的節奏,第一句乍看之下會以為宣告現行民法婚姻章違憲,對挺同人士來說就像帶著一身疲累泡進熱水池一樣9453(就是有鬆);BUT!重點在第一句的「於此範圍內」五個字,這所謂範圍說明了兩件事:第一,民法規定的婚姻是只准許異性婚姻,大法官認為這是對同性婚姻的限制;第二,同婚應該被保障而未保障,就形成一個權利保護的漏洞,在這個漏洞的範圍內,民法等相關法律沒有去填補漏洞,使同婚權利缺乏保障,這件事情違憲。 所以主文第二句說,這種違憲的狀態不能持續下去,給立法院兩年期限,只要能保障同性二人可以結婚,不管是修改民法條文或制定專章、專法,大法官都認為OK;這下挺同的民法派就像被丟進冷水池一樣冷吱吱皮皮剉,理論上主張立專法的反同人士應該高興才對,但為什麼他們還是崩潰了呢?原因是第三句說,BUT!如果立法院兩年內沒有修法或立法的話,我是不給你這樣擺爛下去的,那就直接讓同性依照民法規定去登記結婚。這是一個罕見而關鍵的決定,也就是說同志們這兩年就算什麼都不做,也可以躺著結婚了,這樣就不難理解挺同人士沖完冷水再泡熱水的感覺有多爽了吧! 除了主文第三句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以外,前兩句基本上都只是覆述釋憲前的立法爭議狀態,也就是不管在立院或輿論的戰場上,同婚與反同婚雙方已漸漸化約為修民法或立專法兩派,而少有不應該以法律保障同性用任何方式結合的聲音,既然大法官保留了民法專法皆可的選項,戰線勢必還是得回到立院;但主文第三句一方面以兩年後就地合法的方式解決了立法拖延的問題,另一個重要貢獻是確認了符合憲法的同性結合關係必須是婚姻,而不是伴侶法或其他,這也限縮了專法內容自由的空間。 解釋理由:平穩中偶有佳作的未完樂章 再看解釋理由。第4段法務部說以前大法官都說婚姻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我也這樣解釋並沒有錯,如果同性可以結婚的話,是不是就會改變婚姻的定義呢?大法官在第11段就說,你誤會了,我從來沒說過同性不能結婚,因為沒人問我;以前說一夫一妻是在處理一夫二妻、小三小四之類的問題,強調的是一對一的、人與人的關係,接著第12段說內政部也一樣誤會了;第13段、第14段再說同性婚也是一對一、人與人的關係,除非有特別需要禁止的理由,不然和異性婚沒有差別。 第16段是重頭戲,就在反駁反方提出的禁止理由:你說同性不能生,不孕夫妻也不能生還是可以結,那麼生育就不是婚姻裡面一定要有的東西;你又說婚姻是一種倫理秩序,像是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和扶養義務這些基本倫理,同性結婚和異性結婚都一樣要遵守,修法也不會修到它們,對現在異性婚的倫理一點影響都沒有,所以你們說的都不成立。 同婚自由釋憲文一出,挺同民眾熱情擁吻。圖/張良一 反同團體雖然展現強大動員能量,但釋憲文最終還是作出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解釋。資料畫面/張家銘 其他第1、2、3、8、9、10、15這幾段,都在說明大法官憑什麼受理、為何要受理以及為什麼現在才受理,我其實不太懂幹嘛要寫這麼多段,濃縮成三段應該就可以了。第17段是結論,再把主文清楚說一遍;第18段是ps.1,表示我只解釋同婚的部分,其他像是收養、人工生殖、代孕等等,你們先去喬,搞不定再來問我;第19段是ps.2,表示台北市叫我解釋的函復不在我的工作範圍,就不講了。 這樣解釋下來還是殘留了一些問題,根據過去的經驗,大法官話沒講清楚的地方,就有被立法院弄出不符合大法官意思的奇怪法律,立了法比不立還糟的風險,像是制定同性婚姻專法,可是內容和民法的婚姻還是有差,既然法已經立了,就沒有兩年不立就地合法的適用,是不是要再釋憲一次?到時候如果一樣沒講清楚,來來回回又可以拖過N年,這個解釋的意義又是什麼?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現在就有同性別的兩人,拿著這個解釋去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准或不准都有理由;要說不准同性結婚已經被宣布違憲所以你要給我登記也行,要說民法仍然有效,而且大法官說民法的婚姻不包括同婚,又沒有其他法律說你可以結,我有什麼權力讓你登記也行;顯示為這個解釋實在是太高潮迭起,才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最後,我要幫這次釋憲的專法派鑑定人陳愛娥、李惠宗兩位老師喊冤,反同婚團體竟然說言詞辯論庭是一言堂?事實上沒有這兩位老師,絕不可能守住專法派的堅定防線,而大法官也採納了他們的意見,把重點擺在能保護同性結婚的權利就好,而不是直接去動「你們的」民法說它違憲。請不要再樹立「情敵」──妨礙別人愛情的敵人好嗎?不然我也只能唱Hebe的「請你給我好一點的情敵」給你們聽了,謝謝。 【附錄】 釋字第748號理由書全文: 1、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西區老二 2017-05-26
當國文作文遇上英文

當國文作文遇上英文

甫落幕的「106學年度大學入學學科能力測驗」國文考科作文題,出現有考生全篇以英文作答,引發爭議;先是媒體傳出國文科閱卷召集人、台師大國文系教授顏瑞芳表示,「題目沒有特別要求用中文寫作,但這畢竟是國文科,全篇用英文寫,這麼多年來也是第一次發現。要由大考中心開會討論如何給分,幫忙翻成中文也是可能的選項。」繼而大考中心更正說法,處長黃璀娟指出,國文考科就是考驗考生的國語文能力,而非選擇題也是,考生必須用「國語文」作答,而在今年的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簡章中,就名列相關「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其中第13條就寫明,不得「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輕者扣1級分,視情況得加重扣分,甚至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這兩種做法都不甚妥當。首先,以英文寫符合題意的作文並不構成「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13條所稱之「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大考中心不應對其訂定之規則採取錯誤、扭曲的解釋及適用。第二,經由他人翻譯再予評分的方式也不恰當,基本上如果考生要挑戰題目漏洞,他就要自負改國文科教授不一定看得懂他寫的英文的風險,閱卷老師覺得該給幾分就給幾分。 第三,有鄉民主張如果可以用英文寫國文作文,那他也要用國文寫英文作文,但根據國文及英文作文考題,很明顯英文科有規定要寫「英文作文」,但國文科沒有,其題幹如下: 國文科 三、引導寫作(占27分) 「有經驗」或「沒經驗」其實各有利弊;是利是弊,是阻力是助力,端看事件的性質、事態的發展或當事人如何看待⋯⋯而定;至於「好經驗」或「壞經驗」,或許也存在著不同的意義與影響。請以「關於經驗的N種思考」為題,結合事例與看法,寫一篇完整的文章,文長不限。 英文科 二、英文作文(占20分) 說明︰1.依提示在「答案卷」上寫一篇英文作文。2.文長至少120個單詞(words)。 提示︰請仔細觀察以下三幅連環圖片的內容,並想像第四幅圖片可能的發展,然後寫出一篇涵蓋每張圖片內容且結局完整的故事。 題目的規定就是法律,立法者訂出來就意味著大家都要守法,連立法者自己和出題者也不例外,要依照潛規則或想當然爾來做事的話就不需要法律了。而大考中心自己題目不規定清楚,亦即缺乏該科扣分的法源,考生依照你的題意作答憑什麼不給分,應該是要檢討出題漏洞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形才對吧?能看出題目破綻的考生,意味著是在可能的文義範圍內,依據合理的邏輯推論結果,尋求最有利或擁有最大自由度的解釋,具備這樣的解讀能力,其實已經證明他的國文能力很好。 反觀大考中心命題周延性的不足,暴露出思考和表達不夠嚴謹,這才是真正的國文不及格。更重要的是,姑且撇開「國文」指的是「本國語文」在國家認同上的模糊性不談,它本身在語義上就是一個曖昧的概念,即使明年學測在國文作文題明定以繁體中文寫作,也可以寫出台語、客語、粵語等其他漢語文讀系統的文法,或是例如張愛玲的小說也混用上海話或語法,以及蕭麗紅混用台語的小說也全部都是繁體中文,讀起來就跟我們平常所講的「國語」不同。但若考生能如此純熟靈活的表現「國文」,是否代表其破表的寫作能力能在大考中獲得青睞卻不無疑問。 長久以來,作文評分經常遭受恣意性的質疑,一方面是由於過去國文作為國家認同的形塑道具,意識型態掛帥的思想輸誠凌駕於語文邏輯、美感上的追求與想像;另一方面更根深柢固的問題是,我們的教育系統始終缺乏認真思考我們到底想要學生具備什麼樣的語文能力。 語文是思想的載具,而論理邏輯層次嚴密以及在觀點上具有創意的思考是不分語言的。簡單來說,好的論述能力是從破題、正論、反論到結論的架構中,展現對該主題的批判性或創造性的解讀與表達,否則就像英國推理作家Dorothy L. Sayers所言:A facility for quotation covers the absence of original thought,讓「寫作文」一詞淪為鋪陳名言錦句成語以掩飾思考空洞的負面意義。 Dorothy L. Sayers( 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從這個角度來看,今年學測作文題目「關於經驗的N種思考」其實是相當有意思的題目,試圖引導學生思考經驗的應用性和侷限性,及如何去學習、利用或突破它等等;用英文寫國文作文,某種程度也是對往往被訴諸經驗而不假思索的「常識」的思考上挑戰,是個相當有趣的啟示。
西區老二 2017-02-17
醫療也是服務業

醫療也是服務業

  醫療是提供醫療服務的產業,也是服務病人的產業,很難說它不是服務業。圖/CC0 Public Domain 新任衛福部長陳時中上任前一句「醫療是服務業」的發言,引起醫療界相當大的反彈。日前醫勞盟發言人姜冠宇醫師在媒體投書〈醫療絕對不是服務業〉,主要論點是:一、醫療是專業;二、醫療要盡量避免創造需求;三、醫療若陷入服務業的「顧客滿意度」思維,會是空前災難。 但是反過來講,難道「非專業」、「儘量創造需求」和「追求顧客滿意度」,會是「服務業」的分類基礎或其普遍具有的性質嗎? 首先,三級產業分類法不是台灣、更不是衛福部所發明,而是英國經濟學家Colin Grant Clark依據同質分類的方法,把全球經濟的各種產業劃分為三個類別,又稱為「克拉克大分類法」或「配第─克拉克定理」。 第一級產業是利用自然資源生產原料的農林漁牧礦等產業,第二級是利用原料生產提供產品的加工製造業,第三級則是不生產原料或產品,而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等為社會提供勞務、服務的業務,俗稱服務業。近年又新增第四級分類為智慧型服務產業。 從產業分類,重新探索甚麼叫「服務業」? 基本上所有的產業若非第一或第二級,亦即非提供產品而是以勞務作為對價者,即歸類為第三級。以同為服務業的律師為例,重新考察上述反對醫療業作為服務業的三個論點是否合理:一、法律是不是專業?是;二、根據律師法,律師也不能刊載廣告或透過挑唆訴訟等手段來創造需求(反觀診所還可以打廣告);三、律師當然不能為了追求「顧客滿意度」就替被告隱匿犯行,或進行任何有違律師倫理的業務行為。 要定義服務業,不能拿「非專業」(除非我們有理由另創第五級產業叫「專業」,但我們能夠想像農業、製造業或餐飲等其他服務業就沒有其各自的「專業」嗎?)、儘可能「創造需求」和以追求「顧客滿意度」為目標作為產業的分類標準或特徵。何況這三項和產業類別根本沒有關係,難道第一二級產業就不專業、不希望創造需求、以及設法滿足顧客嗎? 也有其他立論是若醫療為服務業,應可比照其他服務業拒收某些特定病人。立委林靜儀更曾提出相反立論,認為「不要再用服務業心態要求醫療人員」才不會讓醫療人員因「服務讓人不滿意」而被暴力對待。然而這個問題顯然和產業類別無關,例如餐飲服務業的店家拒絕賣酒給開車或發酒瘋的客人,或是超商店員拒絕換電池給小模、旅遊業者拒絕陸客等等。 合理的要求是專業 不合理的要求是奧客 根據《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43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以上醫師不得拒收病人的情況僅限於「危急病人」,基本上還有力氣打人的病人是否仍算「危急病人」就不無疑問;SARS期間亦曾發生「醫院拒收,發燒病患成人球」、「澎湖開業醫集體休診」等事件,也就是說醫師、醫療機構遇有危急病人,固然應依照其專業能力、當時的設備條件,予以救治或一切必要的行為,違反者將課以行政法上的罰鍰和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因為履行該義務而會陷入急迫危險時,仍得以用緊急避難作為抗辯理由。如病人已證實為SARS病人,依到診醫院當時條件,若收治此名病人,將立即感染到整個急救小組或病人,此時醫院便無收治這位病人的法律義務,醫師同樣沒有義務在暴力威脅下救治病人。 此外,得否拒收客人,也並非服務業定義的判斷因素。《醫師法》、《醫療法》等專門職業法規乃是國家對該管特定職業的管制法規之一,屬於公法關係;特別是牽涉到生命或人身安全的重大法益時,比較恰當的類比是,曾有檢察官遭受嫌疑人報復槍擊,請問檢察官是否也可以拒絕辦案? 基本上任何行業,都沒有只要客人不滿意就要被打的道理,這不是服務業必然遭遇的問題,而是對於「服務業心態」的誤解。服務業提供的本來就是「合理的要求是專業,不合理的要求是奧客」。當醫療界對「服務業」三個字如此排斥,是否不自覺也顯露出面對服務業的傲慢呢?真正的問題恐怕在於,台灣所有服務業幾乎都面臨產業結構扭曲以及不被尊重專業等不合理待遇,或許該改變的不是產業類別,而是這種「服務業心態」吧?
西區老二 2017-02-13
新年平安談酒駕

新年平安談酒駕

  警車追酒駕導致警察傷亡,圖/取材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先預祝邁入2017年的台灣,更進步、更獨立,更能一步一腳印的看見美麗的願景。 過年連假,希望每個人都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然而回顧約兩個月前,發生了一件因追緝拒檢的酒駕嫌疑人,警車誤撞路樹,導致副駕駛座上女警殉職的憾事;由於劉姓嫌疑人雖因酒駕、超速飆車等行為觸犯公共危險罪,但未與警車有直接碰撞,對兩警死傷並無直接責任,引起藝人陳為民等許多民眾批評這是「保護王八蛋的法律」。 的確,酒駕嫌犯有酒駕的罪責,但是警察追捕自撞的責任要怎麼算在他頭上?我看到這則新聞的第一個直覺反應是:為什麼要追? 日本交通刑法重刑化 卻沒解決酒駕攀升問題 有人說不追怎麼抓酒駕,要放任他去撞路人嗎?可是難道不能通報下一個攔查點或附近警網協助攔停,一定要自己去追嗎?嫌犯的拒檢、超速部分都有責可究,而警察超速追車不也是在製造法所不許的風險,仍有可能像這次導致警察自己或更甚者導致民眾傷亡,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主張業務上正當行為都很有問題。 因此,與其說是提高酒駕刑責﹝更何況酒駕刑責愈高愈有拒檢的動機﹞,不如說警察執法的方式是否正當有效,才是這起悲劇的關鍵思考點。 至於一味想提高酒駕刑責的唯刑主義,很多人拿日本作為比較基礎,卻忽略了日本的交通刑法重刑化其實並沒有解決不斷攀升的酒駕數目,而在2000年創下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超過百萬的最高峰後,更在2001年將酒駕肇事罪增訂於刑法故意傷害罪章中,這種把酒駕肇事當作故意犯的特殊立法,不但在學理上有混淆故意與過失區別以及罪刑相當的疑慮,而司法訴究的程序因此趨於冗長,使重刑嚇阻的效果遞減, 也是日本法界還有爭論的另一個問題。 根據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指出重刑化無法有效嚇阻酒駕的理由在於「日本故意殺人罪,其法定刑乃從5年起跳,酒駕致死最高到20年,顯然已違反罪刑相當。同時,在1年到20年如此寬廣的空間下,實難防止因人、因案件而異的差別對待,且法官為了避免輕重失衡,是否敢於重判,亦成問題。更何況,由於列入故意犯之故,關於證據與事實的認定,必然趨於嚴格,被告更可能強力抗辯,而使審判趨於漫長,則期待重刑而能嚇阻酒駕的效果,必因此遞減。所以,在我國目前的酒醉駕車肇事的法定刑為1到7年,若再為加重,必為10年或以上的情況下,亦會出現相同的問題。」 真正該學的是日本的配套措施,包括對賣酒店家課予協助防制酒駕的義務。日本的作法是要求店家在:一、客人來店時,必須先確認其是否開車;二、對於駕車的客人絕對不予提供酒類;三、客人回去時,在確認有喝酒的客人已委託他人代為駕駛前,保管其車鑰匙等,否則若客人被抓到酒駕,提供酒類的店家須負連帶責任。 重點不在無限提高刑度 而在怎麼提高酒駕不便性成本 這種作法是在提高酒駕的不便性成本,以及透過協助與勸導加強當事人放棄酒駕的誘因,否則人都喝醉了哪能想到酒駕的後果?中央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所做的研究報告也以數據支持酒駕防治配套的重要性:「在2007年以前,日本警察廳即通令全國警察必須追究教唆犯及幫助犯責任,2007年直接修法規定『助長飲酒駕車者之罰則』,處罰對於飲酒駕駛『提供車輛者』、『提供酒類者』、『要求或委託共乘於飲酒駕駛之車輛者』,這些人要被處罰五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百萬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日本在2000年時酒後駕車肇事死亡案件為1,276件,佔全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15.9%;到了2008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案件為305件,佔全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6.6%;2010年酒駕致死287件,2011年269件;足見其法律修定施行後產生相當成效。因此,如果政府透過適當修法與行政協調,以構建完整的酒駕防制政策,而民眾深切體認到飲酒文化必須改變,且能有相互監控的共識,再加上警方的適當勤務規劃與嚴格執法,臺灣的酒駕事故傷害才有可能降低。」 但是,今年六月底林全內閣曾拋出研擬將店家納入酒駕防制政策的修法討論,馬上就被業者、民眾和民進黨自家立委大力反對而不了了之。 法律是社會共同創造的,不會只在檢審端有事,立法端以及警察執法的正當性和效能往往更為重要;要參考外國法例,也不能只看法制度的外觀,而不去考慮比較法社會中如何實踐該法的法文化;即使要從重刑著手,也不能忽略配套和觀念文化改變的重要。如果不願正視這些,只是高呼置身事外的廉價正義感,對這個社會沒有幫助。 酒駕問題和許多治安問題一樣,必須透過社會防護網的健全性加以防治,包括第一線員警的訓練、警網的聯繫與密度乃至於應變處理程序的檢討和補強等,除了維護民眾安全,也是保障警察生命的必要措施,政府也有義務督促販售酒類獲利的店家負起其相對的社會責任。這不是一件新聞風頭過了就可以輕忽的小事,也不只是一個年終統計數字,而是對於社會安全最基礎的應有共識。
西區老二 2017-01-01
該道歉的是夏林清

該道歉的是夏林清

  圖/CC0 Public Domain 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發展迄今,夏林清及其門徒一直搞不清楚的是,把事情愈鬧愈大的主因,在於他們已經錯過太多機會用比較好的方式處理這起事件。大眾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而是你作為一個教師、輔心學者,從這件事情經驗到什麼,不要隨便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忘記這一連串風暴都是來自你的「主體選擇」! 角色曖昧,處置失當,錯在機先  首先,讓我們把這混亂的狀態「系統還原」到性侵案發生的2015年6月。被害同學向系上求助,將具有諮商專業的師長當作可信任的對象,這完全是合理可以想像的。這時候一個稱職的教育工作者的責任就是協助及陪同同學配合司法調查程序,並給予簡便啟動「性別平等」程序的行政指導。更重要的是,如果要談主體選擇,就應在充分了解被害同學主觀感受的前提下,告訴她有哪些管道可以獲得她需要的資源,或是轉介輔導,或是在職權範圍內,嘗試協調一個讓她較能感受到安全與放鬆的學習環境等等。 這是夏林清錯過的第一個機會。第二個系統還原點,是案發一個月後工作小組的成立,當然你可以說學生是「自願」接受工作小組輔導,但既然談及學生的「主體選擇」,就不能忽略形成選擇的心理動力,不管是基於信任師長專業的積極趨力,還是恐懼不服從安排會引起不良後果的消極趨力,都不能只看表面上選擇的結果。當你只用學生「自願」接受來為自己卸責,就「滑入」了一個你最常慣用來指責別人去脈絡化解讀的不實文本。 更重要的是,無論學生如何自願,都無法迴避你身為教師、院長和被害同學間具有多重關係而在諮商倫理上不適合擔任輔導角色,卻不顧此一基本實務概念執意為之的責任,這是夏林清錯過的第二個機會。事實上,正是此一行政調查、教學和輔導三位一體的多重關係,易於造成「吃案」聯想。 缺乏同理心,牽拖公民團體,自以為受害 第三個系統還原點,便是案發一年後,2016年5月29日被害同學男友朱同學對事件過程的揭露。這原本是夏林清與朱同學之間的問題,其實只要由雙方當事人互相釐清資訊與理解落差就夠了,但夏林清選擇將工作小組、輔大心理系及民陣、日日春等團體成員拖下水為自己背書,舉行6月7日的批鬥大會,將事件定性為被害同學與朱同學對夏林清「吃案」的「不實指控」,以及這對夏林清等人和校系名譽的傷害。 夏林清錯過的第三次機會,是當她緊咬「吃案」二字的不實及不當,卻完全沒有意識到在她自己幻想建構的文本裡,並無法以「缺乏動機」作為她沒有吃案的理由。因為第一,校園性侵害案件所涉及的,並非只有刑事訴追的部分,還有行政懲處和輔導,也就是性平程序部分。對於後者,不管夏林清是想息事寧人,或是證明自己法力無邊,啟動工作小組把性平案件圈在自己系內當作茶壺裡的風暴,對夏林清個人或該系的學術或行政聲望都是有利的,這就不能說是毫無吃案的動機。 第二,即使在刑事訴追部分,從夏的「情慾流動說」來看,如果當事人真的接受這種說法,她的證詞很可能會使案情導向合意性交而使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那麼所謂的性侵案也就從來沒有發生過,這對輔大心理系及相關教職員當然也是有利的。 退萬步言,就算夏林清再怎麼爭辯其本意並非如此,一旦這些可能性存在,就夏林清主張的妨害名譽而言,指述者的真實義務並不需要達到客觀真實的確信程度,只要夏林清的言行跡證足以支撐他的主觀真實;加上其並非針對夏林清的私德批評,理應有訴諸公評的空間。根據真實惡意原則,朱同學的指控就不算惡意、不算不實。 因此,要求被害同學以「朱文背書者」身分道歉的理由根本不存在,但夏林清一直把自己框在「受害者」頭套裡,昧於其論述中雙重標準的問題。當夏林清指責網友不該懷疑被害同學道歉的真摯性和替她代言的時候,不要忘了你就不該懷疑被害同學的主觀受害感受而粗暴的以「酒後亂性」說替他代言;當夏林清及其門徒指責朱同學與被害同學是將自己的痛苦「遷怒」於她的時候,不要忘了你就不該以自己輔導個案失敗的挫折遷怒到對方身上;當你們以去脈絡化指責朱同學和網友批評的「惡意」時,不要忘了你們才正是毫無脈絡章法可言的把朱同學尤其是網友任意推到惡意的位置。 施設偏方,延誤治療,反而怪罪別人 再提醒一點,不要再叫你女兒代你發文問被害同學難道性侵是你造成的嗎的蠢問題了。你的問題不是害別人生病,而是在病人求助正規醫療之前,跟他說醫療過程冗長痛苦,我有另類療法偏方說不定可以讓你的病更快好,結果人沒醫好還延誤治療……這才是你被罵的原因,懂嗎? 最後一個夏林清錯過的機會,系統還原點是「隨時隨地」。整起事件過程中,我們只看到你把個人其實是被自己摧毀的聲譽看得比學生重要,把學生當成闡揚「教義」的工具,不合你意就勃然大怒,絲毫無法體諒被害同學及其男友在受到那樣的傷害之後,即使有一點情緒性發言都是可諒解的。而沒有看到你身為一個師長、一個輔導者,展現不管是基於專業也好、基於人性也罷,對學生尤其是受害學生的一點關心、同理和愛。 這是夏林清最大的錯誤,你應該道歉,向你所傷害的被害同學及其男友道歉,向被你拖下水的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和社運團體成員道歉,向校方及社會承認你做了最差勁的示範道歉;更重要的是,向你自己的對不起專業身分和職務道歉並好好反省。這是你最後一個機會,在事件的任何一個時間點或現在,離開受害者的位置,除此之外,你沒有挽救名譽的更好方法。
西區老二 2016-09-26
駁謝啟大所謂的「二二八真相」

駁謝啟大所謂的「二二八真相」

  「二二八沒死多少人」?至今還有人持這種論調討論228,難怪台灣的歷史傷痕一直無法癒合(圖為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中央社資料照)   二二八當天,前新黨立委謝啟大在政論節目「搬出國史館歷史著作,指出遭清鄉擊斃的台灣人一共43名,俘虜585人,送交自新3022人」。其實謝啟大拿的這份資料不是現在才冒出來的,他從國史館借的所謂「史料著作」應該就是2007年武之璋寫的《二二八真相解密》,在這本書中,就曾經引用這份檔案來為「二二八沒死多少人」這樣的特定口徑背書。 可是,這個數據的解讀其實是有很大的謬誤,不是說謝啟大論據薄弱就不值一哂,如果台灣大部分民眾,至今仍對二二八的一些基礎事實依舊陌生,任由操作性言論混淆視聽,而無法挺身為歷史辯護,那麼,我們所期待的真相就仍遙遙無期。 謝啟大拿的資料叫《斃俘自新暴徒統計表》,指出遭清鄉擊斃的台灣人一共43名,看到關鍵字了嗎?「清鄉、清鄉、清鄉」﹝很重要所以說三次﹞!「自新、自新、自新」﹝也很重要所以也說三次﹞! 為什麼這很重要?讓我們先對發生在1947年2月27日到同年5月15日間,被統稱為「二二八事件」的大致的事發過程和事件輪廓,有個基本的概念。 1947年2月27日,台北發生「緝煙血案」,28日赴長官公署要求緝兇的請願民眾遭到槍殺,3月1日台北市參議會組成「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隨即向陳儀提出協商要求,由官民共組並遭改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此後,台灣各地成立分會,學生及民眾亦自主召開集會,事件由追究刑事責任之訴求轉變為全面性政治改革的社會行動,3月6日處委會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包括二十五條根本處理,其中二十條為政治改革方案。另一方面,除上述「政治交涉路線」外,因軍警於2月28日警備總司令部發布臨時戒嚴令後掃蕩台北市區民眾,台中、嘉義、高雄、屏東等地也陸續引發「武裝抗爭路線」的抗暴行動與軍警衝突,我把2月28日至3月7日此一階段稱為「人民反抗期」。 3月8日起國民政府自中國調派以陸軍21師為主力之部隊來台、9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戒嚴令,至3月17日國防部長白崇禧抵台為止,全台武裝反抗勢力大致潰敗,針對鄉紳名流、異議人士等的捕殺行動亦告一段落,這是第二階段「軍事鎮壓期」。其後3月20日到5月15日間則進入第三階段「法律整肅期」,陳儀發布「為實施清鄉告民眾書」並指示各部隊、縣市展開綏靖部署和清鄉計畫,主要有逮捕潛逃嫌犯、收繳武器軍品、清查戶口、辦理自新、取得連保連坐切結等。上述歷經二月餘的三階段衝突,總稱為「二二八事件」。 大家發現了嗎?所謂的「清鄉」、「自新」是發生在第三階段,也就是在發布戒嚴、軍事鎮壓結束之後,才開始的以「法律整肅」為主的行動。既然是以法律整肅為主,死亡人數少只能表示在那之前「要殺的都殺完了」好嗎?所以,在長官公署前抗議陳情被機槍掃射的民眾、基隆碼頭被登陸軍隊開槍擊殺的民眾,和高雄中學等地死難人數會算在裡面嗎? 再者,3月20日陳儀發布「為實施情鄉告民眾書」,宣布開始實施清鄉。中央對「自新」的統一規範,主要是依據3月29日陳儀以總戰一字第3991號公告的《參加暴動分子非主謀者准自新辦法》,分令各有關機構與部隊,辦理「盲從附和或被迫參加暴動分子」自新手續。根據「軍管區司令部檔案」編號A305550000C/0036/9999/2/1/029〈送情報處查明核准自新之人數3905名及主犯張晴川等四名核准自新〉,比較完整的數據是1947年10月15日情報處把「全省參加二二八事變核准自新人數」列冊送交軍法處,該統計所列的自新人數共有3,905人。有沒有發現,這和謝啟大那份資料的自新人數(3,022人)也有出入? 不只如此,如果有看過二二八相關文獻檔案就會發現,其他各地、各單位的統計數據還有很多份,有的大致相符,有的兜不起來。二二八事件全貌及真相之所以難以浮現,除了還有檔案未公開,例如警總或國民黨史館等不肯公開或可能佚失的檔案,現有的各項資料就相當混亂,整理、比對、查證都是歷史學的大工程。在這樣的情況下,拿出一份檔案就說那是事實,請問是有多少可信度?還講那麼大聲,是怕別人不知道他蠢嗎? 至於謝啟大在節目中其他言論,拙作〈二二八懶人包〉曾做過一些討論,就不再贅言。以上,打臉完畢,謝謝收看。
西區老二 2016-03-03
「員林事件」與二二八

「員林事件」與二二八

台灣在69年前不幸發生228事件,導火線雖是查緝私菸,但內在衍發衝突的,其實是法治觀念的建立與否使然。(圖:翻攝自高中歷史課本)   21世紀的台灣人是否能夠想像:一名警員夥同流氓出身的義警,在栽贓勒索不成後毆傷議員,不但未受懲處還升官;經被害人提起自訴、法院依法票傳仍拒不應訊,而法院派至警局進行拘提職務的法警,竟遭到涉案警察開槍打傷、逮捕與羈押? 這就是發生在1946年11月11日的「員林事件」。鹿港四方醫院院長、同時也是臺中縣參議員施江西,於1946年5月20日遭臺中警察局祕書室科員許宗喜,在先前鹿港警務所所員任內夥同流氓出身之義警巫忠力、黃三、溫火炎等人毆傷,事件當日由地院典獄長兼看守所長賴遠輝奉臺中地方法院代理院長饒維岳命令,帶同監獄看守17人協助緝捕,臺中地院法官蘇樹發同時簽發拘票,飭法警王朝枝、黃清耀、陳清漢赴員林拘提調升至臺中縣警局的被告許宗喜到案,隨後一行人遭臺中縣警局督察長陳傳風及「趕來支援」的北斗區警察所所長林世民開槍,其中法警黃清耀與看守李喬祿身受槍擊重傷倒地、其餘入局法警及看守則被逮捕送拘留所。 事發後11月13日《民報》以「非法‧暴虐極矣!/臺中縣警察集團行動/打死執行任務之法警」為標題大篇幅報導,同日一版社論也以〈豈容警察反抗法律〉一文指出「員林事件」一案是「不該在人類棲息的社會中,能夠出現的事象。」經媒體報導與訴諸輿論,臺中縣警局才在11月17日釋放被羈押的法警及看守,但對於獲釋者要求歸還所沒收的手錶和現金,警局卻說「不知去向」。 翌年2月15日此案經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除林世民一人因殺人未遂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外,其餘涉案被告均獲判無罪或因國民政府的大赦令予以免訴。面對這起被當年媒體稱為「聳動台灣人聽聞的員林血案」,1946年11月28日法界菁英偕台北市律師公會、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台灣省記者公會於台北市中山堂共同舉辦「護法守法大講演會」,約五六百聽講民眾反應熱烈,為一場捍衛台灣法治的「護法運動」揭開序幕。 「員林事件」之所以「聳動台灣人聽聞」,乃是台灣人於日治時期1919年司法改革後已漸漸具有「司法獨立」觀念;尤其是在1923年「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所引發的「治警事件」中,即使面對殖民地統治上最敏感的台灣人政治犯案件,仍有日本人判官不惜冒犯行政權而宣告無罪,台灣人因此認識到,司法獨立創造了人民得以「依法論法」主張權利的空間。 在1927年「中壢事件」中,日本會社強行要求農民納租不成,最後請出法院派人查封田地,奉命查封的日本巡查對抗爭人群拔出配刀,卻在農民以「那個巡案拔了刀, 我們一告,他的頭就會掉的。」的「依法制止」下,只能收回配刀,不敢違背法令。這段經過被鍾肇政寫在《滄溟行》下卷,顯示戰前台灣社會從知識份子到農民已相當熟悉,政府再霸道,終究不能將政治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樣的法治概念。 這些在現代憲政秩序之中理所當然的法治原則,卻在戰後國民政府的統治下受到嚴峻考驗。除了上述的「員林事件」,在引發二二八的導火線「林江邁緝菸事件」發生前一年,軍警動輒開槍時有所聞,例如1946年2月2日左營海軍軍人槍殺民眾、並持槍威脅區長郭國泉;3月28日高雄市壽星戲院軍警衝突開槍;7月16日高雄縣大寮鄉軍民衝突、7月24日台南縣布袋鄉傳染病交通管制糾紛、10月28日梧棲港新高稅關與緝私警察衝突、12月7日基隆市查緝私菸、12月14日台北市中正路大正街市場查緝私菸等,都有軍警開槍導致民眾傷亡、受害者包括12歲小孩等情事。 從日本巡查「不能拔刀」到國府警察「動輒開槍」,再加上「員林事件」徹底摧毀節制行政權的最後一道司法防線,暴露了台灣民間社會與國民黨統治當局之間巨大的法律文化落差,因此在1947年2月27日「林江邁緝菸事件」發生時,民眾無法再相信在國民黨推動一黨專制、黨化司法下弱化的司法獨立能夠主持什麼公道、正義,才會有集結總督府前要求懲處開槍緝私人員的舉動,乃至最後全面引爆二二八事件。 而在二二八事件中殉難的法界菁英,包括偵辦「員林事件」得罪警方的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偵辦市長郭紹宗貪污案的新竹法院檢察官王育霖、因參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而被冠上「謀叛」罪名的制憲國大代表林連宗律師及其友人台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瑞漢、因承辦醫療訴訟案得罪軍方的律師李瑞峯兄弟等等,再再顯示出二二八的一個主要面向是延續「員林事件」,對司法人員和法律尊嚴有計畫性的政治鎮壓。 當我們愈了解這段歷史,再回頭看看馬英九利用檢察總長黃世銘監聽立法院、透過黨內鬥爭手段欲撤換立法院長,以及林益世、賴素如貪污案的差別待遇……等,還會對這個法治觀念低落的政黨感到意外嗎?與其說「今日香港、明日台灣」,不如說「今日香港」是「昨日台灣」的寫照,而「今日台灣」對「員林事件」的陌生,正是國民黨得以存續且不加反省並以種種作為持續損害台灣社會民主法治的主因。 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以及紀念二二八的意義,在於這段歷史並非昨日黃花,它造成的傷痕和改革阻力,還深植在我們的心理與法律文化中,唯有把這段歷史為法治付出的代價徹底揭露,我們才有機會翻轉這片貧瘠的法治土壤,重新積累戰後被嚴重斲傷的法治厚度,如此民主才得以在前人的血淚基礎上深耕,確保得來不易的自由與不再流血的未來。
西區老二 2016-02-28
體育作為一種政治

體育作為一種政治

今年剛落幕的世界田徑錦標賽,斯洛伐克男子競走選手Matej Tóth奪得斯國史上第一面IAAF金牌,當他通過最後一圈即將進入鳥巢體育場時,他的隊友遞了一面國旗給他,他披著這面國旗完成比賽。這一刻,他不只是為個人,更是為斯洛伐克而戰。 台灣的運動選手又是為誰而戰呢?日前,就在台灣主辦的瓊斯盃男子籃球邀請賽,當球迷在比賽場館二樓掛上「別再說中華台北了,台灣就是台灣」的布條,對此前籃球國手顏行書表示,以為熱愛體育是台灣目前最單純的事,但「沒想到還是淪陷!」 事實上,根本沒有「XX歸XX、政治歸政治」這回事,一個國家的文創產業、體育環境,都是政治!不然沒辦法解釋為什麼「中華台北」的球員,有的打假球、有的不願意留在台灣打球……反觀陳鏞基在2006年世界棒球經典賽﹝WBC﹞賽後訪問糾正中國籍口譯員:「我代表台灣隊!」(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WXlaU_C8T0;2:57)以及堅持以台灣國籍參賽的柴可夫斯基國際音樂比賽大獎得主曾宇謙,許許多多辛苦付出與血汗練習,不都是為了讓世界「看見台灣」? 甚至我們可以說,體育作為現代型文明版的國力展示戰爭,它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考驗的不只是一國的經濟、科技水準與資源分配合理性,更關乎制度、精神和文化的深耕。尤其是瓊斯盃﹝William Jones Cup﹞在歷史上,從來不是國際奧會的正式比賽,自始就是在國際奧會開除中華民國會籍之後,為了讓「中華民國隊」猶有一息尚存餘地而由台灣花錢主辦的政治產物。從ROC變成Chinese Taipei,難道就不是政治?自己辦爽的比賽當然自己作主,70年代在國際形勢最孤立的時期還可以叫做ROC,同理現在也沒有理由不能以Taiwan為名!當要叫什麼名字是由我們自己決定的,還把別人強加的假名當作自稱,就像被吃豆腐還自我安慰的說是國際禮儀,未戰先低頭,如何凝聚運動場上不可或缺的認同感與榮譽感? 有人說:「別再說中華台北了,台灣就是台灣。」是一個對內喊爽卻走不出去的口號,堅持用台灣那真的是一個國際比賽都不要參加了。 錯了!楊傳廣是代表哪個國家得到奧運十項全能銀牌?正是「台灣」! 包括FIBA國際籃球總會、國際奧會以及聯合國均曾表示若中華民國願正名為「台灣」,就得以繼續留在聯合國並參加各種國際性的體育賽事;1956年我們參加墨爾本奧運的名稱是Formosa、1960年羅馬奧運則以Taiwan名義參賽。 到了1976年是政府不願用台灣取代中華民國而在蒙特婁奧運退團抗議,在聯合國也是不願承認中華民國就是台灣而退出,自拒於國際社會之外。卻又在1981年自甘接受中華台北這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稱謂」。很明顯這是過去中華民國蔣政權走向「死路外交」的歷史錯誤,若我們不開始真誠的把台灣當作唯一立足點,積極主張這個美麗的名字,就無法向國際社會邁出抬頭挺胸的一步。 中華民國不是台灣的護身符,台灣才是中華民國的保護傘。走不出去的,是中華民國,不是台灣。 (作者為台大籃球校隊前隊員、資深鍵盤球評)
西區老二 2015-09-01
祖國批判論

祖國批判論

  1933年國民政府外交部公文寫道「國民政府外交部發給護照事。茲有王貽檉取道前往日本國台灣台北州七星郡北投庄七五番地,友邦地方文武官員妥為照料遇事襄助。須至護照者。中華民國貳貳年五月拾壹日」   當國民黨核心政治人物紛紛為李登輝的「日本祖國論」跳腳時,1933年國民政府外交部公文卻即已稱台灣為「日本國台灣」﹝如附圖﹞,現在又反對李登輝說當時台灣人的國籍是日本,「七十年前,台灣與日本是同一個國家,既然是同一個國家,台灣對日抗戰當然不是事實。」李登輝這段談話應分作兩個層次來看:一方面就歷史客觀而言,台日曾同為一國是事實;另一方面,「祖國」則不是單純的事實界定,毋寧說是一種「批判性的概念」。 一、台日曾同為一國是歷史事實 事實上,在清國1909年制定國籍法之前,日本在統治台灣後的1897年,也就是台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離開台灣不當日本人的「國籍選擇權」兩年猶豫期屆滿,先是依「台灣住民身分處理法」規定,未積極遷出之台灣住民,即被視為日本國臣民。 1899年日本制定「國籍法」同步施行於台灣。當時台灣人持「旅券」,也就是日本國發行的護照前往中國者,得因具有日本國籍享有免稅待遇及治外法權。顯示為日治時期台灣人在現代國籍法的意義下,不但與中國人分屬不同國籍﹝中國人到台灣來亦同﹞,也沒有一天當過中國人﹝終清治之世,從未在台灣施行國籍法,因為根本就還沒制定﹞。 當時甚至有中國人為了謀利﹝換取免稅或治外法權﹞冒充外國籍,尤其是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國民政府這紙外交部公文,也說明其承認兩國關係與清國時期無異。因此當時在國際上,如台灣人張星賢參加1932年洛杉磯奧運及1936年柏林奧運,即是日本國的代表選手;所謂「抗戰」期間亦約有13萬餘名台灣人因具有日本國籍而必須為日本國從軍,其中台灣人獲判為BC級戰犯者173人、26人死刑。這是台灣人真實經歷的悲劇,卻在戰後「戰勝國」的統治下被「慶祝」? 二、「祖國」作為批判性的觀念 對於李登輝的日本祖國論,國民黨表示:「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是殖民地,台灣人民並未享有充分完整的公民權,本土的語言文化傳統受到壓制,對台灣人民來說,日本絕不是真正的祖國,所以也才有了從武裝抗日到追求台灣人的台灣的民族運動,李登輝的說法不符史實,也無法為台灣人民所接受。」同理只要改幾個字:「台灣在兩蔣統治時期是佔領地,台灣人民並未享有充分完整的公民權,本土的語言文化傳統受到壓制,對台灣人民來說,中國絕不是真正的祖國,所以也才有了從武裝抗蔣到追求台灣人的台灣的民族運動,國民黨的說法不符史實,也無法為台灣人民所接受。」 以二戰終結為界前後五十年的百年間,台灣被殖民統治的歷史是如此相似。從總督府變成長官公署,區分省籍進行差別待遇,乃至宣布戒嚴在台灣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長達三十八年後始實施在中國制定的憲法,不啻是重覆台灣人在日治時期從「特別統治」到「內地延長」的二等國民經驗。差別在於,台灣人在二二八事件中就領教到,即使捨棄武裝的方式而以和平請願向政府主張憲法權利,仍遭受流血的結果;國民黨證明了,凡殖民統治政權,沒有最壞,只有更壞。 日治時期台灣知識份子如葉榮鐘、吳濁流、吳新榮等人都曾經提到「祖國」這個概念,葉榮鐘回憶他同時代的台灣人所經歷過的心路歷程說,他這一代的台灣人「足未踏祖國的土地,眼未見祖國的山川,大陸上既無血族,亦無姻親。除文字歷史和傳統文化以外,找不出一點聯繫,祖國只是觀念的產物而沒有經驗的實感。」吳濁流也指出「臺灣人的祖國愛,所愛的決不是清朝。」根據楊肇嘉的說法,台灣人觀念上的祖國,是對殖民政策不滿的抒發。 由此可見,「祖國」並不是事實意義上的「父祖所從來之地/國」,其更恰當的內涵可以說是一種「批判性的認同」。套句周星馳電影台詞:「誰答腔我就罵誰!」祖國認同也是用來「誰壓迫我就批誰!」祖國觀念其實沒有那麼神聖,有時候它只是一個「舊愛還是最美」的概念,即使明明心理上對舊愛也是「因不了解而相識,因了解而分離」;紀念抗戰七十週年所緬懷的不也如此?所謂的「皇民」就和丐幫一樣,是執政者製造出來的。但最終幸福的歸屬,絕對不是想像中美化的舊愛,而是找到能夠彼此尊重、了解、分享各自不同生命經驗,擁有共通價值觀並創造共同未來的「真愛」。 主觀上因二戰而犧牲的台灣人固然容或迫於國籍現實上的無奈,未必對日本產生國家認同,也因此發生許多基於「殖民地共同體意識」的抗日行動;但「抗日」和「抗戰」不能混為一談,更不是為中國而戰,毋寧說是為台灣這片土地而戰。台灣人在這個過程領悟到的是,沒有一個出於情感認同而建立的國家,就不會有對國籍的忠誠。否定日治時期台灣人的國籍經驗而強加的扭曲事實的指責,就會離台灣人的共同生命情感愈遠,這不會是台灣人想要的「祖國/國籍/國家」。
西區老二 2015-08-25
歷史的魔鏡

歷史的魔鏡

  任何的政治介入乃至權力獨占,都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學術獨立與公民自發認同的文化權。(CC0 Public Domain)   唐太宗李世民說:「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前提是這面鏡子能夠反映真實,而不是扭曲搞笑的哈哈鏡,更不是白雪公主後母的魔鏡,讓人每天對著它問:「魔鏡啊魔鏡,請問中華民國的首都在哪裡?」何況這魔鏡如果沒有黨證的話,很可能會白目的回答你「在台北」,若是如此,因而抓狂的後母又要把毒蘋果送給誰吃,才能改變魔鏡的答案? 103課綱微調之所以陷於「違調」及「危調」的風暴,除了具體內容上的各項爭議外,更嚴重的後果是,這就好比是把毒蘋果編進課綱,避免誠實的孩子發現國王沒穿褲子到處秀下體……喔對不起,是下限。這顆蘋果的毒性主要可以分析出以下五大成分。 對歷史研究專業的輕忽傲慢 錢鍾書曾說:「在中國,只要你知道水電、土木、機械、動植物等等,你就可以行政治人。」可見職業和專業分家是中國人的傳統,這個傳統被國民黨帶來台灣以後更上層樓──不但使政治由Max Weber所言的「一種志業」變成酬庸的職業,同理可證,歷史,當然也可以被當成「一種副業」。歷史作為一種副業,所以修歷史課綱未必要找歷史學家,只要你懂中文、哲學,雅好歌賦詩詞,通曉先秦諸子,你就可以寫史、編史。或許有人會問,醫科畢業也可以教數學呀?這裡的盲點在於,參與知識的操作和加入知識的生產是兩回事。 我國長年對於歷史專業的不重視,從義務教育中的歷史學科始終以僅講究博聞強記的「背科」形式進行教學、考試即可得證﹝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把課本背一背考高分就表示「懂歷史」了﹞。如果我們不認為只要背下特定數學或理化問題的結論就叫做「學會」﹝至少還要學會解題﹞,同樣的,近代歷史學的發展也建立在「歷史必須不僅僅是支離且近乎無窮盡的舉例,而該具有理性的分類與進步的清晰性」﹝Marc Bloch,《史家的技藝》﹞之上,對此一歷史專業性的缺乏認識來自於過去歷史教育的錯誤,並導致本次課綱的「歷史學大退化」,若對此毫無覺察反省,繼續讓新課綱上路的傲慢,將會對社會產生以下四點更廣泛的負面效應。 使歷史研究淪為「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課綱微調召集人王曉波已於中國媒體訪談中清楚表明其修改課綱的政治目的固不待言,許多辯護者也一再強調課綱須依憲法修訂,而憲法本身即具有極高的政治性,有些問題如固有疆域的範圍連大法官都不敢解釋,只能交付政治解決﹝否則一部訴求合憲的課綱豈非由大法官或憲法學者來修更為妥當﹞。但是學術可以透過政治決定嗎?史學研究主要有兩大部分,一是歷史真實的發現,二是歷史現象的詮釋;前者追求客觀存在的事實,後者則向所有批判觀點開放。因此任何的政治介入乃至權力獨占,反而都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學術獨立與公民自發認同的文化權。 再來是史觀的問題,歷史真實不應因史觀不同受到曲解,而是在歷史詮釋的層次上必須開放各種史觀的競爭;既然要開放競爭,就不能預先窄化思考與辯論的空間。課綱與教科書、論文或一般歷史著作的最大差別,在於它居於引導的地位,避免特定史觀的獨斷詮釋是它的客觀義務。不客觀會有什麼問題?那就是我們無法充分反省過去→正確了解現在→適當決定未來。試想,若我們仍活在國家權力壟斷歷史解釋的戒嚴時代,「終極塵暴」的真相和責任會如何被掩蓋,而使社會難以從歷史的教訓中得到經驗,預防悲劇再度發生。 導致歷史研究與民眾生活經驗的脫離 同時,學習歷史意味著認識自己。人類的所有認知活動諸如語言、思考方式等幾乎無法脫離家庭與社會的影響,而這些影響來自歷史,也就是特定群體生活經驗的總和。因此,合理的歷史教育應該是同心圓式的。如Marc Bloch一方面同意歷史主要是要致力於人類社會群體的研究,另一方面也意識到不可過度忽略歷史發展中「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也就是說在一個社會中,個體與群體的因素是不可分離的。尤其當這些活動是基於集體需要而產生,它也勢必要滿足個人的需求。 遺憾的是,過去的歷史教育並沒有給我們這樣的機會。連我的父母都會背貴州「地無三里平」,卻不知道萬華這個地名是由台語發音轉譯為日文漢字而來;當虛幻的祖國﹝亦稱之為「內地」,日本也曾經是台灣的內地,若祖國與內地只是名詞的代換,這不是殖民什麼才是殖民?﹞意識建構在歷史教育內容與生活經驗脫節的斷層上,就像侯文詠2003年出版的小說《危險心靈》所提出的控訴:為什麼學校永遠不教我們想學的東西?!為什麼所有的學習都彷彿在強迫學生屈服於「上」對「下」的宰制?!如今教育部抗爭現場卻在十幾年後重覆上演小說中的情節﹝包括有學生自殺!﹞,這種教育倒車所呈現的歷史意義與功能上的退步性,對亟需拉近教育和生活距離的後殖民國家﹝不要忘記我們解嚴迄今是一個只有28歲的年輕民主化國家﹞來說,不難想像其恐懼及憤怒所引起集體力量的反撲。 欠缺尊重不同族群歷史記憶的客觀立場 魔鏡說世上最美麗的是白雪公主其實是不對的,歷史作為一面鏡子必須無情真實。當然照鏡子的人採用任何判斷標準來詮釋他所看見的,都不免涉及某種特定的價值觀與立場。歷史學方法論所要求的「客觀可批判性」,其中一個研究訓練與學習的重點,就是前述現代「文化權」的核心內涵:文化民主化、互為主體性、多元文化想像及平等尊重弱勢。 文化權概念興起的背景在於過去由於資訊環境的限制,歷史詮釋權基本上是掌握在少數菁英手裡,故也由其決定了社會主流思想和文化價值體系;但現代知識的普及釋放了解構歷史哲學的可能性與知識階級的流動性,簡言之,當每個人都有進入言論市場的機會、能力和工具,所有歷史、思想、文化的建構都會面臨接受挑戰和回應的必要。這可能讓一個從訓政到戒嚴始終高高在上扮演指導者、少數但優勢的黨國集團很不習慣,因為你不再是唯一行使詮釋權的主體;對此與其試圖以「撕裂族群」、「皇民史觀」等防衛性指控繼續迴避這幾乎不可逆的歷史動能,沈溺在腦洗一次不夠你有再洗第二次嗎的誤想中,不如誠摯依你們所宣稱的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放下壓迫者的身段,承認多元族群的平等主體性,回到歷史專業的對話才能彌補歷史傷害留下的縫隙。而這正是解決目前台灣社會對立面所最需要的。 有害世代正義、獨立思考與創新 說真的,唯一正確的標準答案有那麼重要嗎?Marc Bloch在《史家的技藝》中也說:「我們這門學科的不確定性,不應該在其他人的好奇心前掩飾起來,而這種不確定性正是歷史學存在的理由。」相對論的啟示是,隨著科學觀念的改變,知識的確定性與普遍性已經失去其絕對的價值;歷史學和其他科學方法所具有的理性思維,其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的取徑也開始多元。因此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於1985年界定了「學習權」﹝learning right﹞的內容: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造、瞭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 這是時代心靈的話語權。在教育現場它的具體實踐是,以學習者為主體,師生共同探尋歷史知識的客觀可批判性,國家對於歷史詮釋的謙抑性、中立性和開放義務。教育的世代正義一言以蔽,就是施教者的角色應該轉變為共同學習者。就獨立思考及創新的角度而言,給一個沒有問題的答案,不如給一個沒有答案的問題。假如成年人繼續假定自己一定懂得更多,否定年輕人的表達與想像、不信任他們的思考判斷,吝於擁抱自主學習的努力,這不只是自己放棄治療﹝嘿!總記得麥克阿瑟說「真實智慧的虛懷若谷」吧?課本有教喔﹞,其實更暴露出無法獨立思考、阻礙創新的正是他們自己。 改個課綱而已有這麼嚴重嗎?就是這麼嚴重啊!以史為鏡,是要讓我們面對自己,看清自己,接納自己,而不是裝扮成另一個人。
西區老二 2015-08-05
死刑、威權與社會安全

死刑、威權與社會安全

如果對事實和邏輯沒有一些正確的理解,許多事情再怎麼討論也很難有理性的結果。 1902年加拿大執行最後一次的絞刑。圖片來源: 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 收藏。 例如「國小隨機割喉案」和前陣子「竹東霸凌致死案」,不論主流媒體的名嘴,或網路上的鄉民,往往都在還沒進入審理程序前就先腦補很多既定成見批評法官,說得好像要不要判死刑是憑法官高興說了算,如果沒判死刑就是隨便找一些什麼有被告有悔意啦、精神狀態有問題啦(何況正確來說患有精神疾病是無法脫罪的,必須以行為時有無意識為斷,連這都不知道就在批評,實在很令人無言)之類的爛理由故意忽略其惡性的恐龍法官。 問題是,判死刑真的有那麼容易嗎?以竹東霸凌致死案為例,霸凌的確很可惡,但鄉民真的拿得出證據證明他們有想把人打死的故意嗎?還是大家覺得法官可以說他故意就故意,和媒體寫小說一樣,就算不嚴格受法律拘束也沒關係? 更不用說最近重大案件判處死刑的還不少,鄭捷被判了四個死刑,「媽媽嘴案」被告謝依涵更一審也獲判死刑,結果仍然發生龔重安的案子;那麼,死刑與嚇阻犯罪的相關性到底在哪裡?反廢死現在又把論調轉向就算不能嚇阻犯罪,至少死刑可以永久隔離犯罪人不要再被放出來危害社會。尤其是又有兩個假釋犯自行破壞電子腳鐐逃亡,更加強了這個論點。 所以呢?對於假釋犯潛逃,不去要求法務部矯正司負起責任、檢討矯正系統的漏洞,反而以為叫法官多殺幾個人就沒事了?如果是這樣,何不要求那些議員、立委與其在電視上嘴砲一堆(奇怪了平時他們在議會真正有誰長期關注、監督校園安全機制?而社會大眾難道忘了這也是民代的職責嗎),不如修法改成「隨機殺人」及「霸凌致死」都定為唯一死刑,那就不用擔心恐龍法官亂判了是不是? 有人說,反對廢死不等於沒在關心其他更多結構性根本上的問題。我同意,但我們也不能忘了言論資源也是有限的,當輿論﹝尤其是媒體上所呈現的﹞聚焦在司法的死刑處遇上,就有更多更重要的環節會被有意無意的忽視;特別是我們不能忘記,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最喜歡人民各種劃錯重點,例如把再犯率當作擴大適用、執行死刑的論據,對政府來說多殺幾個人很方便,但是究竟要殺到多少,才不會有人被放出來再犯? 因此,先別管死刑了,面對接連發生的重大刑案,我們更應該去問的是,法務部矯正司到底做了什麼降低再犯率而為何成效不彰?民意代表是否盡到監督校園及其他公共安全機制的職責?應受監督的行政單位是否確實加以檢討拿出適當的對策並有效執行...等等,這不才是值得我們期待的社會安全保障嗎? 身為一介常在校園慢跑運動的鄉民,筆者了解社會的恐懼情緒其來有自更必須予以重視;憲法明定政府應予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個憲法義務不僅僅是要求政府不得製造人民對於自己權利會被政府自己侵害的恐懼和威脅,也包括在這個前提下保護人民不受政府以外其他恐懼和威脅的侵擾;因此,人民固然有權上街爭取憲法基本權的具體落實,但我們也必須注意的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社會秩序、平和安寧,多少專制威權假汝之名以行!」 例如實施戒嚴宵禁、濫用死刑刑求,除了製造冤獄及犯罪黑數,治安並未如我們的想像般變得更好!民主自由與社會安全從來不是反義詞,只要我們人民有充分的覺醒,將矛頭指向正確的對象,要求其負起正當權力行使下的憲法義務,而不接受以侵害司法獨立、罪刑法定等重要憲法價值為手段所達成的安寧假象,真正的社會安全才會來臨。
西區老二 2015-05-30
網路實名是萬靈丹嗎?

網路實名是萬靈丹嗎?

楊又穎自殺事件從媒體將職場霸凌偷渡概念為網路霸凌,到藝人表態將事件原因歸咎於「台灣言論太自由」,鋪梗鋪了這麼久,終於讓政治人物也有機會出來拔梗測風向,部分國民黨立委乃至黨主席朱立倫、總統馬英九,相繼發表應透過立法手段設專法管制或請法務部注意相關問題等。其中,中國官方宣布於今年一月全面實行的「網路實名制」,突然成為討論的焦點。   網路實名制,是將使用者在網路通訊工具上的身分與其真實身分如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乃至戶籍資料等等加以連結,依具體規定的不同,可能會採取「實名顯示」原則,亦即必須使用真實姓名進行網路上的活動;或如中國現行法所採用的「前台匿名、後台實名」原則,亦即必須提供真實身分資料給服務商始得使用網路服務,但取得使用權後進行網路活動則仍可匿名。姑且先不論假資料的問題,假設在有辦法確保網路使用者皆以正確無誤的真實身分資料受到認證,網路實名制是否真的可以解決網路霸凌的問題,或不但不能解決反而製造更多問題? 先講結論,1.對於非法言論的追訴現在就做得到,不因為匿名而受影響,透過IP一樣可以找到id背後的藏鏡人。2.實名制一樣可以用假資料,牽涉到更複雜的法律關係,就算訂了法律出來不一定有成本執行,就會變成「徒法不足以自行,徒損法律威信」。3.匿名下管不到的,要不就是犯罪人在境外,要不就是有黨證的,這些改成實名制一樣管不到;但是實名制會讓國家各種「預防性羈押」,和恐嚇他們不喜歡的言論變得更加容易而已。 以下我們分別從網路實名制的目的性、手段性和侵害性三分面思考看看。 一、網路實名制的目的:當然,首當其衝的是防止網路霸凌。我順便幫倡議者想一個他們可能會喜歡的類似反共時代的口號,叫做「提升言論品質,促進發言責任」!假設這個目的真的就像保密防諜人人有責一樣崇高好了,網路實名制和它想要達到的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的關聯仍然不無疑問。除非是像某些日理萬機的公眾人物臉書發文都要靠小編那種,一般網路使用者都知道,在使用各種網路服務包括手機及電腦上網,都有一大堆認證手續,PTT也是(且若註冊資料被發現不實還會被撤銷註冊);如果網路行為被發現有犯罪或侵權嫌疑,警察或告訴權人都可以透過司法程序查出網路IP,也就是至少可以追到電信業者而鎖定該使用者的資料。 二、網路實名制的手段:承上,因此即使不採行網路實名制,在現行制度下仍可達到防範網路犯罪及霸凌的效果,Google一下關鍵字「PTT被告」就知道了。有人可能會問,那為什麼網路詐騙常常抓不到?施主,不只網路詐騙、電話詐騙也常常抓不到,因為犯罪地點是在境外,難道只要改成實名制就抓得到嗎?因此網路實名手段,頂多只能稍微降低本來就抓得到的抓人成本,但是我們為了幫政府減少這一點點成本所付出的恐怖代價是,原本只在網路言論觸犯法律的前提國家才能發動使用者身分的追查,改成實名制後等於是把電話監聽搬到網路上來,只要一上網,「老大哥正在看著你!」 三、網路實名制的侵害:常聽到有人說,沒犯法幹嘛怕人知道。可是沒犯法卻不想讓人知道的事情很多,例如投票投給誰都不犯法但如果不是無記名投票大家安心嗎?洗澡也不犯法但各位會想洗給別人看嗎?網路實名制已如上述,目的不一定有關、手段不一定有效,而它造成的損害更可能包括:1.透過全面監控造成不自由的言論環境(試想就算是在一般公司,有人被上司或同事霸凌又不能匿名爆料,即使他的陳述真實、正當且未違法,他敢揭發等著被欺負得更慘嗎?);2.透過個資外洩造成不安全的言論環境(資安問題往往是大多數特別是科技先進國家不採用網路實名制的理由);3.透過資本控制造成不平等的言論環境(當有錢人可以買人頭開分身甚至買下網路平台,你敢罵趙藤雄、魏應充就死定了)。 事實上,「中國維權律師劉曉原曾表示,目前中國當局對於網路實名的限制尚未有顯著的統一標準,代表將標準握在手裡的中央,未來就能隨心所欲的「執法」,結果就是成了一條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此外,2012年南韓憲法法庭的8位大法官釋憲,卻裁定網路實名制違憲,韓國通信委員會必須予以廢除;同年南韓藝人宋慧喬告41名網友誹謗,法官判決24人罰鍰50萬至100萬韓元,洗刷宋慧喬傳言被高官包養的污名。由此可見,若要防治網路霸凌,與其推動爽到政府艱苦到鄉民的網路實名制,落實對網路社群管理者的協助義務要求及敦促既有法律的執行與司法救濟的效率才是正解。 所謂網路霸凌,重點不在網路,而是霸凌。工具是無罪的,言論自由並非向黑函開放(有刑法+查IP加以規範),相反的是向反黑函開放,讓集體的公民良知而非任何特定權力獨占的道德論述都有平等機會挺身而出阻止霸凌。 事件發酵至今,很高興看到這個社會仍有許多覺醒公民清楚認知到言論自由的意義與珍貴,讓這個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不再只是存在於法律教科書的概念。而言論自由正是建立在這個社會的每個人判斷是非的能力上,只有更充分的言論自由才能創造更健康的言論市場,最後才可能獲得更理性的言論品質。 台灣過去的歷史和教育,曾經長期剝奪我們對言論自由的學習與實踐,那些見不得光的黑函與黑箱,正是我們在此歷史因素下所承擔的苦果。要解決這個問題絕非縱容黑手再拿塊黑布製造更多的密室,而是打破黑窗讓光透進來。 言論自由就是那道光。 - See more at: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987#sthash.2oCIJiD9.dpuf
西區老二 2015-04-28
 二二八懶人包

二二八懶人包

 嘉義市二二八紀念館日前舉辦二二八史料展,展出嘉義地區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相關史料。(中央社)104年2月26日關於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調查」與「翻案」,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戒嚴時期;二、解嚴﹝民主化﹞初期;三、﹝第一次﹞政黨輪替時期。在第一個階段,學者陳翠蓮羅列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初期官方出版品,指出其「內容有高度重疊性,各種期刊與書籍間相互援引,不斷強化台灣人殘暴罪行與事件中的族群衝突現象」,主要是延續「事件期間,國民黨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包括蔣介石在總理紀念週的談話、楊亮功何漢文的調查報告、白崇禧的事變起因與善後措施報告、陳儀對中央的報告等等,都把事件發生原因歸罪於台灣人,認定台灣人受日本『奴化遺毒』、共產黨煽動操縱為主因;在事件的本質上,則將四十二條大綱視為是主張台灣獨立,是叛國陰謀。」「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隨後包括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備總部、國防部、警察機關等紛紛在事後編製書籍或出版品,加強宣傳,為事件定調。」「這些官方出版品中,除了批判共黨煽動、叛國陰謀之外,多在強調台灣人暴行與外省人的受害情形,尤其軍方與警察機關的出版品為然。」在此階段,國民黨政府除了在論述上儘可能進行道德美化,將造成二二八悲劇的官方角色正當化,也一方面動用白色恐怖的各種行政、司法力量使民間試圖翻案的努力以「叛亂」為名「壓制與監控」,另一方面同時透過戒嚴時期一手掌控的「媒體弱勢」,使相關訊息在公共領域上「消音與噤聲」。陳翠蓮教授稱此階段為「社會失憶期」(註1)。第二階段則是在解嚴後,1990年行政院邀請國內學者專家,成立「研究228事件小組」負責蒐集國內外有關檔案及相關資料,1992年《228事件研究報告》公諸於世;報告出爐後,包括大部分自稱「一群愛國者」、「一群愛好和平統一中國的人民」等「各界」人士並不滿意,寫信給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要求「平反」,其主要論點大致為:1.二二八是共產黨煽動的暴亂;2.外省人被台灣人殺的很多;3.軍隊殺人是為了平亂不得已等等;簡言之也就是繼續鞏固上述第一階段的官方定調。第三階段隨著更多史料出土,二二八研究進入百家爭鳴的局面,就在我們期待「真相愈辨愈明」之際,彷彿有一些來不及更新的記憶晶片,還在那三個論點上面跳針,意圖使人直呼周星馳電影台詞:「保安!可以讓人這樣翻了又翻、番了又番嗎?」因此,本文針對這三點寫一個懶人包,無毒,若有記憶晶片需升級者,請自行下載安裝。一、二二八是共產黨煽動的暴亂?這個主張的根據,主要是來自李友邦與三民主義青年團﹝簡稱三青團﹞、謝雪紅與二七部隊、以及蔡孝乾、蘇新等被認為具有共黨色彩之人及其組織在二二八事件中扮演的角色。首先,三青團是蔣介石於1937年成立並自任團長的青年組織(註2),而李友邦與國民黨的關係更是一言難盡(註3),卻於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被陳儀逮捕,理由是有人密告他主導三青團窩藏共產黨介入二二八。至於謝雪紅等其他人,王曉波在《二二八事件監察院2013調查報告》中表示:「﹝二二八事件﹞當時包括謝雪紅在內,是不是有恢復共產黨的黨籍,我們很懷疑,需要查證。謝雪紅在日據時代的臺共在1931年就結束了,後來謝雪紅他們還被王萬得一派開除黨籍」,「國民黨老講說是共產黨陰謀,所以我自己做了一篇文章,也做了一些考證,就是二二八跟共產黨的關係。包括一些參與二二八的共產黨員,像蘇新、周青還有吳克泰等等,他們都承認當時候的共產黨太麻木,不曉得群眾會爆發這個運動。所以後來即使是227當天發生了這個事情,二二八亂起來了,然後一些共產黨員都還沒有來得及開會就投入了現場,所以變成了都是他們的個人行動,是二二八鬧起來了以後,大概共產黨才有會議。」丘念台在他寫的《嶺海微飆》談到:「關於共黨分子利用事變擴大作亂問題,中央和地方當局都曾注意查緝。根據我個人的瞭解:台北地區的共黨可疑分子在事變初期凡有『露面』的,統遭警察逮捕,沒有多大作為。原軍統局特務谷正文接受黃富三訪問時也說:「中共在『二二八』事件時在台之勢力極小,而且老台共也不等於中共。」綜上所知,可見所謂「共黨煽惑」的根據極為薄弱。有人引用1947年3月17 日蔣介石對台灣民眾的廣播譯文:「其參與此次事變有關之人員,除共黨煽惑暴動者外,一律從寬免究。」以示其對二二八事件處理之寬厚,對照蔣介石在同年3月10日「總理紀念週」的談話:「批評國民黨政權者,是共匪,是叛亂者。」便能看到所謂「共匪」的構成要件為只要是「批評國民黨政權」都算的欲加之罪,就和一清二清專案一樣,說你流氓就流氓,說你共匪就共匪,在這種「共匪論」下到底錯殺了多少人,又有多少人真的被「從寬究免」?以此廣播譯文當證據,就像拿馬英九說過幾百遍633證明台灣經濟逆轟高灰一樣搞笑。二、外省人被台灣人殺的很多?有人說二二八事件要分期看待,尤其是2月28日到3月9日中央援軍抵台前夕,即常被指稱為本省人無差別攻擊外省人,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派兵鎮壓的「民逼官壓」期。關於外省人死亡人數,3月3日《東南日報》、《文匯報》,以及3月5日《國民日報》的說法是在兩天暴動中三四千人殞命;3月5日《中央日報》、《申報》、《蘇州明報》說法為台胞傷亡不足一百人,而外省公教人員及眷屬,被毆傷亡者,則已逾四百人;但事後〈監察使楊亮功何漢文的事件調查報告〉指出各地死亡外省人數為33人,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編《台灣省「二二八」事變記事》之統計,外省人死亡人數為45人。姑且不論《申報》為國民黨黨營報社、《東南日報》為民國中國時期中國國民黨浙江省黨部機關報,以及作為黨報的《中央日報》等黨方資料是否可信,即使真實死亡人數為33至45人之間,這都是不該發生的悲劇,我們要問的是:他們是怎麼被殺的?陳翠蓮教授在〈淺論情治機關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一文指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事件中代表民間立場與政府部門談判,但是處委會治安組忠義服務隊的角色卻十分詭異,原本應該是維護治安功能的該隊,卻是民間眼中『公然打劫、威脅良善、結隊橫行、假公報私,勒索案殺』的流氓。(引自林木順,台灣二月革命;蘇新,憤怒的台灣)原來,忠義服務隊是警備總部之下的單位 ,在新出土的檔案中這個事實得到印證。忠義服務隊總隊長許德輝在呈軍統頭子、保密局長毛人鳳的『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中,詳述他於2月28日晚經軍統台灣站站長林頂立、陳儀之弟公銓引見陳儀,面准創立忠義服務隊應急制變的經過,乃召集台北二十二處角頭流氓成立二十二分隊,加上特務隊三十名共二百五十人,許氏為總隊長,台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為總隊部。該隊經運作設於二二八處理委員會治安組之下,而不知情的台灣大學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共一千二百名與之共同負起維護治安之責。但忠義服務隊中的流氓實則在燒殺擄掠,燒毀外省人商店、毆打外省人,一方面造成民眾對處委會的懷疑,一面製造中央派兵鎮壓的藉口。(引自吳濁流,台灣連翹)」(註4)。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當政府需要向平民開槍的口實,所謂本省人的暴行就被誇大;一旦某些政治利益需要訴諸族群和解時,本省人救助外省人的義舉才被強調。更弔詭的是,前段針對「外省人」的傷亡統計均出自事件後初期黨營及官方機構,除了有「反串」的嫌疑(註5),亦刻意訴諸省籍;然而對人民來說,重點是見識到一個會殘殺自己國民的政權,而這個政權迄今仍統治著自己的恐怖經驗。三、軍隊殺人是為了平亂不得已?這個懶人包已經不太懶了,為避免有些人神經頻寬塞車,以下長話短說。關於蔣介石何時下令派兵,賴澤涵、馬若孟、魏萼所寫的《悲劇性的開端:台灣二二八事變》一書依據《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如此認定:3月5日蔣介石下達最初的決定,3月8日至10日國軍陸續登陸台灣。但蔣介石又在3月10日「總理紀念週」說:「此次事件,本可告一段落,不料上星期五﹝3月7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已踰地方政治之範圍,中央自不能承認。而且昨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相繼發生,故中央已決派軍隊赴台維持當地治安。」換言之,其下令時根本尚未發生所謂3月7日的「無理要求」和3月9日「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他就未卜先知的出兵了,這番談話難道不是在為射出去的箭趕緊畫一個貌似不得已的靶嗎?可見「平亂說」和「共匪論」一樣,否則無法解釋為何連和平請願的處委會代表如陳澄波等人,也被像管仁健所說的「反不反都要殺」?又為何在軍事鎮壓綏靖後的清鄉階段,仍繼續以缺乏證據的「叛亂」等罪名對非武裝反抗人士進行各種違反程序的法律整肅行動?到了第二次政黨輪替末年的現在,每逢二二八前夕,還是會有沒穿褲子的人出來露這三點;希望這個懶人包可以順利安裝,讓我們可以不再空轉腦袋浪費口水而好好思考,研究二二八的意義,是去意識到眼前所見的一切各種掩護政經腐敗、社會不公所為的反串、跳針和崩潰的言行,其實是那麼具有既視感。也就是說,二二八只是標,使其發作的政經文化和社會體質才是本,如果這樣的文化和體質依然陰魂不散,隨時準備借屍還魂,我們能肯定二二八僅是歷史的惡夢而不會變成未來的現實嗎?註1:陳翠蓮,〈歷史正義的困境:族群議題與二二八論述〉,《國史館學術集刊》,16(2008.6),頁179-222。註2:參見王良卿,《三民主義青年團與中國國民黨關係研究(一九三八〜一九四九)》。註3:李友邦畢業於黃埔軍校,領導「台灣義勇隊」參加抗戰,也在戰後初期來台協助維持秩序;二二八事件後被陳儀逮捕,又被陳誠所救。註4:情治系統在二二八事件中的「反串」亦可參見: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臺北:時報文化,1995。此外,林木順在前揭著作也提到:「軍統方面也派出許多爪牙混入民眾,到會旁聽,而由旁聽席上紛紛提出建議,要市民組織『忠義服務隊』,他們謂之『自衛組織』,要求政府撤退市內軍隊,其後治安由『忠義服務隊』維持,以避免軍隊與民眾的衝突。」當時的警總參謀長柯遠芬自己也向中央社記者透露:「政府目前全力從事爭取民眾工作,如找可靠而有力量之臺胞許德輝等,出來組織忠義服務隊,一方面希冀分散不法行動之臺胞力量,一方面協助政府推進工作。」事件當時的中國採訪記唐賢龍也說:「忠義服務隊所組成的分子,則完全係以台灣當地的流氓地痞為主幹。」戴國煇在《愛憎二二八》中也記錄了:「地痞流氓不良分子,……假借維持治安之名,結隊橫行,騷擾外省人家舍,公然搶劫,威脅良善市民商家。這些惡劣的行徑,又給國民政府中央製造了派兵鎮壓的藉口。」皆可作為佐證。本文主張,這部分的研究發現如能證實外省人的被害事實亦與公權力直接或間接之侵害有關,自應適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相關規定予以賠償。註5:參見蘇瑤崇,〈謊言建構下二二八事件鎮壓之正當性:從「大溪中學女教員案」論起〉,《台灣史研究》21卷3期,台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4.09,頁109-136。
西區老二 2015-03-01